养老院加盟- 居家养老护理人员培训规范
居家养老护理人员培训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培训的机构要求、培训方式、培训等级、培训师资要求、场地与设施设备要求、培训课时要求、培训内容、有效性评价、培训档案管理及监督考核。本标准适用于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培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B/T 10944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居家养老 elderly home care
老年人不离开常住居所,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养老服务。
3.2 养老护理员 nursing staff for the elderly
经过培训合格,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办、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体育、紧急救援、安全守护和法律援助等服务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4 培训机构要求
开展居家养老护理员技能的培训机构应符合相关的要求。
5 培训方式
5.1 培训方式
分类培训。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两种方式。
5.2 内部培训
5.2.1 由具备相应资质和工作经验的人员向受训人员介绍法律法规、安全条例、理论知识及基本护理操作。
5.2.2 邀请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人员,通过讲座的方式对受训人员进行培训。
5.2.3 组织受训人员现场观摩,提高受训人员服务技能。
5.2.4 通过个案分析,提升受训人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5.2.5 开展工作经验交流及技能比赛等活动。
5.3 外部培训
5.3.1 组织参观考察学习培训。
5.3.2 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6 培训等级
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等级划分,设定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7 培训师资要求
7.1 应具有本职业或相关专业较丰富的知识、实际操作经验和教学经验。
7.2 培训五级(初级工)
居家养老护理员的应具备两名理论教师、两名实习指导教师。两名理论教师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资格,具有本职业四级(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两名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7.3 培训四级(中级工)
居家养老护理员的应具备两名理论教师、两名实习指导教师。两名理论教师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资格,具有本职业四级(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两名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7.4 培训三级(高级工)
居家养老护理员的应具备两名理论教师、两名实习指导教师。两名理论教师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资格,具有本职业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两名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教师的教龄为二年以上。
7.5 培训二级(技师)
居家养老护理员的应具备两名理论教师、两名实习指导教师。两名理论教师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资格,具有本职业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两名实习指导教师, 应具有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教师的教龄为二年以上。
7.6 培训一级(高级技师)
居家养老护理员的应具备两名理论教师、两名实习指导教师。两名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资格,具有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两名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教师的教龄为二年以上。
8 场地与设施设备要求
8.1 应具备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功能的培训场地与设施设备。
8.2 培训场地要求独立的教学专用场地,供教学用的桌椅,电脑及投影仪等教学设备。
8.3 具备培训专用的护理设施设备(例如:护理床、床前桌、清洁用具、供教学用的心肺复苏模拟人等)。
8.4 培训场地卫生、光线和通风良好。
9 培训课时要求
9.1 培训由理论培训和实操两部分组成。
9.2 各级别培训的总课时原则上大于80课时,小于120课时。
9.3 原则上理论课时应不少于总课时的20%;实操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安全教育教学内容必须大于4课时。
9.4 定向培训总课时为80课时,理论、实操各占总课时的50%。
9.5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总课时为80课时,均为实操课时。
10 培训内容
10.1 基础理论知识
10.1.1 基础知识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养老护理员服务礼仪规范;
b) 养老护理员职业安全和个人防护知识;
c) 养老护理员自我心理调适。
10.1.2 人际关系与沟通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人际关系的处理原则;
b) 沟通交流的方法与技巧。
10.1.3 老年人照护基础知识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
b) 老年人照护特点;
c) 老年人常见病的照护重点;
d) 老年人常见问题的观察方法;
e) 老年人饮食种类及营养需求;
f) 老年人常见冲突和压力处理方法;
g) 老年人护理记录方法。
10.1.4 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老年人安全防范及相关知识;
b) 老年人卫生防护知识;
c) 老年人环境保护知识;
d) 自然灾害的应对处理知识;
e) 预防传染病相关知识;
f) 食品安全知识。
10.1.5 老年人急救常识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观察老年人生命体征;
b) 心肺复苏;
c) 止血包扎;
d) 骨折措施;
e) 烧伤烫伤急救。
10.1.6 消防安全基础知识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b) 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
c) 消防安全标志及含义;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互救和逃生疏散的技能;
e) 建筑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f)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的使用方法相关知识;
g) 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相关知识。
10.1.7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知识;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知识;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知识;
e)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知识;
f)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知识。
10.2 按职业等级划分的实际操作培训内容
10.2.1 培训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五个等级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10.2.2 五级(初级)
10.2.2.1 生活照护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身体清洁与修饰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为老年人洗脸、洗手、洗头、梳头、剃胡须、洗脚、修剪指(趾)甲;
2) 能协助老年人清洁口腔;
3) 能协助老年人摘戴义齿,并清洗;
4) 能协助老年人洗澡(淋浴、盆浴、擦浴);
5) 能为老年人清洁会阴部。
b) 穿脱衣物
能协助老年人穿脱衣服、鞋袜、简易矫形器及辅助肢具。
c) 进食与营养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为老年人摆放进食体位;
2) 能帮助老年人进食进水;
3) 能观察、评估老年人进食进水的种类和量,报告并记录异常变化;
4) 能对发生噎食、误吸情况的老年人采取应急措施,报告,寻求帮助。
d) 排泄照护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帮助老年人如厕;
2) 能帮助卧床老年人使用便器排便;
3) 能为老年人更换尿布、纸尿裤,倾倒尿液;
4) 能观察老年人排泄物的形状、颜色、次数及量,报告并记录异常情况。
e) 睡眠照护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为老年人布置睡眠环境;
2) 能观察老年人睡眠状况, 报告并记录异常变化。
f) 体位与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帮助老年人采取正确的体位, 能帮助老年人进行各种体位的转换;
2) 能为老年人翻身,能观察皮肤变化,记录并报告;
3) 能使用助行器、轮椅等辅具协助老年人移位。
g) 生活环境清洁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为老年人提供舒适清洁的环境;
2) 能整理、更换床单位。
h) 失智症照护
能为失智老年人提供一般的生活照护。
10.2.2.2 护理协助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护理协助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使用热水袋、电热毯等为老年人保暖;
2) 能使用冰袋等为高热老年人物理降温;
3) 能观察老年人使用冷热疗法的皮肤异常变化,记录并及时报告;
4) 能识别Ⅰ度压疮,并正确处理。
b) 感染防控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进行环境及物品的消毒、清洁;
2) 能正确的洗手。
10.2.2.3 康复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日常康乐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指导老年人手工活动;
2) 能为老年人示范娱乐游戏活动。
b) 日常生活能力指导
能帮助老年人穿衣、修饰、 吃饭、排泄、行走等功能维持。
10.2.2.4 心理支持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能与工作人员沟通相关信息;
b) 能与老年人有效沟通。
10.2.3 四级(中级)
10.2.3.1 生活照护
a) 身体清洁与修饰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为老年人进行口腔清洁;
2) 能为老年人身体清洁,并处理特殊情况。
b) 穿脱衣物
能立完成或指导老年人穿脱衣物、鞋袜。
c) 进食与营养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根据老年人疾病和特殊进食需要,按照进食类型选择适当加工方式;
2) 能独立为鼻饲进食的老年人提供进食、进水照护。
d) 排泄照护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正确使用开塞露,人工取便及其他辅助方法协助老年人排便;
2) 能为人工造瘘的老年人更换造瘘袋;
3) 能观察留置导尿的老年人的尿量及颜色,记录异常并及时报告。
e) 睡眠与舒适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识别影响老年人睡眠的环境因素并提出改善建议;
2) 能照护有睡眠障碍的老年人入睡;
3) 能指导老年人改变不良的睡眠习惯。
f) 体位与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独立为有特殊体位需求的老年人摆放适合的体位;
2) 能根据老年人的身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助行器、轮椅等辅具。
g) 生活环境与清洁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对老年人环境及常用物品进行清洁消毒;
2) 能对感染的老年人进行床旁消毒隔离;
3) 能对垃圾分类、处理医疗垃圾。
10.2.3.2 基础照护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基础照护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体征测量与观察;
2) 能为老年人测量生命体征并观察、记录;
3) 能为老年人测量体重并记录;
4) 能为老年人测量血糖并观察、记录。
b) 给药照护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协助老年人口服用药,能观察老年人用药后的反应并及时报告;
2) 能协助老年人使用滴眼、耳、鼻等外用药,能观察老年人用药后的反应并及时报告;
3) 能观察老年人使用胰岛素后的血糖异常变化。
c) 应急救护
能及时发现老年人跌倒、急性创伤、肌肉骨骼关节损伤、异物梗塞等,并立即报告。
d) 护理协助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观察和识别胃管、尿管、气管切开及造瘘口的异常情况,及时记录和上报;
2) 能为老年人留取二便标本;
3) 能陪同老年人就医;
4) 能协助对Ⅱ度压疮老年人做出正确的照护。
e) 感染防控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进行老年人常见传染病的预防;
2) 能正确配制和使用消毒液,进行环境及物品的消毒。
f) 风险处理
能识别老年人跌倒、压疮、走失、噎食、误吸、烫伤、冻伤、中毒、中暑的风险,及时上报,提供风险预防的措施。
g) 失智症照护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识别失智老年人的常见异常行为;
2) 能为失智老年人提供常见异常行为的应对;
3) 能为失智老年人提供安全的环境。
h) 安宁照护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对临终老年人提供沟通和陪伴;
2) 能进行遗体清洁、整理遗物;
3) 能进行终末消毒。
10.2.3.3 康复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日常康乐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娱性康复及园艺活动;
2) 能指导老年人使用常用健身器材。
b) 日常生活能力训练
能指导或协助老年人进行自我修饰、洗澡、如厕等个人卫生清洁训练。
c) 功能锻炼与废用综合征预防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协助老年人使用简易健身与康复器材进行活动或训练;
2) 能协助压力性尿失禁老年人进行功能训练;
3) 能为老年人翻身叩背促进排痰;
4) 能协助老年人进行坐位平衡、站立平衡训练。
d) 辅具的使用与指导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正确使用常用的生活辅具;
2) 能选择适合于老年人使用的轮椅、拐杖和助步器等辅具,并指导使用;
3) 能使用保护性约束用具。
10.2.3.4 心理支持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沟通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与老年人家属进行有效沟通;
2) 能与医护人员进行有效沟通。
b) 精神慰藉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观察老年人的心理及情绪变化;
2) 能识别心理及情绪变化的原因;
3) 能采取正确的应对方法。
c) 心理辅导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运用缓解自我压力的方法;
2) 能识别老年人的异常心理,及时上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10.2.4 三级(高级)
10.2.4.1 基础照护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给药照护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喂老年人口服用药,能观察用药后的不良反应及记录;
2) 能为老年人使用滴眼、耳、鼻等外用药,能观察用药后的不良反应及记录。
b) 应急救护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评估老年人跌倒、异物梗塞的风险因素,能制定应对措施;
2) 能发现老年人急性创伤、肌肉骨骼关节损伤等,并做出初步的应急处置;
3) 能配合医务人员对急救老年人进行安全转运。
c) 护理协助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协助对Ⅲ度压疮老年人做出正确的照护;
2) 能对老年人提供雾化吸入、口鼻腔吸痰、吸氧操作。
d) 照护风险处理
能评估老年人跌倒、压疮、走失、噎食、误吸、烫伤、冻伤、中毒、中暑的风险,并制定出风险预防的措施及不良事件分析。
e) 失智症照护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提供居家上门、社区的失智老年人照护;
2) 能针对失智老年人特殊异常行为提供相应的应对措施;
3) 能识别失智老年人的环境风险并制定应对措施。
f) 安宁照护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对临终老年人家属提供心理慰藉,及哀伤应对;
2) 能协助老年人家属处理后事。
10.2.4.2 康复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功能锻炼与废用综合征预防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组织和指导老年人开展康复体操训练;
2) 能指导或协助老年人平地行走、上下楼梯训练。
b) 认知功能干预训练
在康复治疗师指导下能协助轻、中度认知功能障碍的老年人进行认知能力训练。
c) 辅具的选择与指导
能选择保护性约束用具,并制定约束使用计划。
10.2.4.3 心理支持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沟通交流
能与语言沟通障碍的老年人进行沟通。
b) 心理辅导支持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识别焦虑、抑郁的症状及原因;
2) 能对高风险者提供防护实施。
c) 老年人和家属培训与指导
能指导老年人自我照护,对家属进行照护技能的培训与指导。
d) 同行培训与指导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对四级、五级养老护理员进行照护知识培训;
2) 能对四级、五级养老护理员进行照护技能的培训与指导。
10.2.5 二级(技师)
10.2.5.1 康复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康复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功能锻炼与废用综合征预防;
2) 在康复治疗师指导下,能评估老年人运动功能;
3) 在康复治疗师指导下,能协助轻、中度言语功能障碍老年人进行言语功能训练。
b) 认知功能训练
在康复治疗师指导下,能协助认知障碍老年人进行日常生活训练。
c) 康复评价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在康复治疗师指导下,能辅助评估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康复训练效果;
2) 在康复治疗师指导下,能评价老年人运动功能效果。
10.2.5.2 能力评估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制定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的实施计划;
2) 能独立对老年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并划分老年人的照护等级;
3) 能识别主要照护问题及照护风险,并制定照护计划;
4) 能进行阶段性综合能力评估,并调整照护计划。
5) 能撰写综合能力评估报告。
b) 老年人专项功能评估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制定老年人常见身体、心理和社会功能专项评估的实施计划;
2) 能对老年人常见身体、心理和社会功能进行专项评估,能识别照护的专项问题;
3) 能进行阶段性专项功能评估,并调整照护计划;
4) 能撰写专项功能评估报告。
c) 适老环境与辅具使用评估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对适老环境进行评估;
2) 能对老年人康复辅具使用需求进行评估;
3) 能对老年人社会经济状况进行评估。
10.2.5.3 质量管理监督与执行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能进行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行;
b) 能进行服务保障的监督、管理和执行;
c) 能进行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执行;
d) 能进行服务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执行。
10.2.5.4 同行培训指导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能对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护理员进行照护知识培训;
b) 能对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护理员进行照护技能的培训与指导;
c) 能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案。
10.2.6 一级(高级技师)
10.2.6.1 能力评估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能在评估时对复杂情况进行个案处理;
b) 能对评估实施方案进行持续改进;
c) 能按照评估规范要求,处理有争议的评估结果。
10.2.6.2 质量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机构内部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制定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
2) 能制定组织内的质量规范、评价指标;
3) 能组织实施质量评价;
4) 能对内部质量管理做出分析,制定整改计划。
b) 质量系统评价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能评价机构或组织的服务及管理质量;
2) 能发现机构或组织存在的质量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3) 能够对机构或组织整改效果进行再评价。
10.2.6.3 同行培训指导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能组织和参与对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护理员的培训;
b) 能制定或评价培训方案和计划;
c) 能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改进培训方案,提出改进建议。
11 有效性评价
11.1 内部培训评价
11.1.1 培训项目实施后,应进行有效性评价。由培训机构组织专家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培训有效性评价,可采用试卷、现场操作及工作业绩评估等方式进行,形成记录。
11.1.2 评价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
11.2 外部培训评价
11.2.1 培训部门发放相应的证书,形成记录。
11.2.2 受训人员递交培训心得体会等。
12 培训档案管理
培训机构或培训委托方应建立培训档案,保存培训计划、培训实施方案、培训记录、有效性评价及改进措施等资料。
13 监督考核
培训机构或培训委托方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与回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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