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29条措施,监管养老机构

2022-01-15 08:41:13 homechen 9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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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
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21〕3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规范我省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2年,初步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机制;到2023年,健全内容全面、标准明晰、运行顺畅、责任落实、监管到位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引导和激励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全面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协同机制
1.加强信息共享交换。民政、市场监管、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定期开展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共享交换,确保所有养老机构及时纳入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范畴。
2.推进“集成套餐服务”运用。政务服务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我要办养老机构”流程、渠道等事项,确保实现线上“一网通办”、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让企业办事更便捷。
3.加强现场检查。民政部门要在养老机构完成备案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内容。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机制
4.加强常态化检查。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对所有养老机构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市级民政部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每次检查比例不低于15%。市县消防救援部门每年对重点监管养老机构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省级民政、消防救援部门每年对全省养老机构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5.加强标准化管理。省级民政、消防救援部门要编制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和火灾风险指引,市县民政、消防救援部门要强化对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指导,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推广使用智慧用电系统,督促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6.加强隐患整治。县级民政、消防救援部门要建立问题隐患、整改和责任“三个清单”,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引导和帮助养老机构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对存在隐患要及时整改;对限期无法完成整改的,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前提下,依法关停并转。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7.加强日常管理。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养老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开展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县级民政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养老机构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内容、全覆盖的食品安全检查。
8.加强特殊食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老年保健食品标准和标签标识管理,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严厉查处虚假宣传、非法销售老年保健食品等行为。
(四)建立健全日常运营监管机制
9.加强日常运营检查。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对所有养老机构运营情况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省市民政部门每年现场检查比例分别不低于10%和30%。各地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养老服务基本数据汇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养老服务广告、产品用品等加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质量监测机制。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对规划用地、养老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银保监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和标准执行情况、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市场行为等加强监督管理。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10.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各地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督促养老机构定期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公安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行为,民政部门对相关人员实施行业禁入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依照职责做好院校和技工院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工作。
11.加强服务行为监督。发展改革、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养老机构遵守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办养老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要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及时公开发布,主动接受监督。省级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和更新《养老服务合同(范本)》,制定养老服务质量等地方标准,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
12.建立问题处置机制。民政部门要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日常检查、畅通举报渠道等方式,收集养老机构违规经营线索,完善“受理、交办、反馈、回访”工作闭环,确保问题及时妥善处置;指导退出养老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退出财产处置加强监管。
13.建立纠纷处置机制。民政部门要督促养老机构在出入口、楼道等公共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准确完整记录老年人照料护理等事项,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记录资料。要规范服务行为,按程序做好服务纠纷处理工作,引导当事人自愿协商或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14.推动智慧养老机构建设。各地要统筹整合资源建设互联互通、共享共赢的智慧养老系统,实现养老机构监督管理、数据统计监测等线上管理。鼓励养老机构使用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给老人配备可穿戴、便携式智能设备,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
(五)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管机制
15.建立非法集资风险清单。民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名称中含老涉老且业务(经营)范围包含“养老服务”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加大养老行业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日常监测、预警排查力度,加强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信息共享交换,多渠道抓取养老机构非法集资信息,建立分级风险隐患管理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动态更新。
16.依法分类处置。对发现的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民政部门要将问题线索及时函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法配合做好调查认定及处置等工作。对存在较高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单独或者配合处置牵头部门对其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对业务扩张过快、频繁变更登记等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应当提示其经营风险,引导其规范运营。
17.加强预付费管理。对养老机构采取预付费“会员卡”等营销行为,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制定预收费合同示范文本,载明收取时限、退费办法、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出具书面风险提示函。预收服务费、会员费要通过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8.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各地要通过新媒体、广播电视等多形式推送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提示,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网格员等基层工作力量,开展进机构、社区、家庭等活动,宣传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和相关风险。
(六)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
19.加强日常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养老机构合法合规筹集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督促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定期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保部门要对纳入医保定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20.实施激励和惩戒。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工作综合排名前列的市(州),从省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奖励,在养老建设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养老机构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要依法予以打击并纳入黑名单。
(七)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21.完善应急准备。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指导养老机构制定老年人意外伤害、火灾、食物中毒、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
22.规范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地要指导养老机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做好应对和先期处置工作。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对原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完善。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养老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指导协调养老机构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并提出应对建议。
(八)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23.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民政部门要按照“谁监管、谁列入”的原则,及时通过人民法院网站、政府信息共享机制等渠道获取有关部门对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相关司法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及时将达到失信联合惩戒标准的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24.加强部门联动。各地要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动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根据共享交换的信息对失信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约束、惩戒,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民政部门要通过权威渠道发布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现信息共享。
25.加强跟踪问效。民政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公示、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惩戒措施清单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惩戒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各级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构要对信用信息收集、共享和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
(九)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权益保护机制
26.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建立规范化政企沟通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畅通政企沟通等方面的建设性作用。民政部门每季度要组织召开一次工作洽谈会,认真听取养老机构意见和诉求,建立问题清单,及时协调解决养老机构反映的问题困难。
27.加强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民政部门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集中调研等方式,邀请养老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能人员及具有代表性的养老服务人员参与涉企政策制定。要帮助养老机构总结提炼养老服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28.营造亲清政商关系。各地要依托12345热线受理养老服务市场有关的咨询、投诉服务,为养老服务市场主体营造便捷、高效、规范的政务服务环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民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养老机构政务服务满意度调查,对落实优惠政策和优化营商环境中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线索及时反馈给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29.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各地要积极推行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及行业信用承诺制度。探索建立行业调解委员会,推动建立行业调解行为规范。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质量和品牌建设,打击假冒伪劣,维护消费者权益。宣传、网信等部门要坚持正面宣传,加强舆论监督,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纳入省级政府赋权清单,建立健全乡镇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
(二)压实工作责任。省级相关部门要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建立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地要根据职责分工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的事项、措施、依据和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工作调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养老服务监管工作列入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列出时间表、路线图,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各地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构要及时掌握相关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困难和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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