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养老服务人才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一支既稳定又有素质、有技能、有道德、有爱心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促进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供职于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且在现岗位从业满1周年(含)以上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养老护理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财务、消防、安保、保洁等岗位人员),以及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派驻的社区助老员。
供职于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适用本办法,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不同类型养老服务床位所收取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三项收费总额,均没有超出本市公建公营养老机构相同类型床位同时期自费托养服务收费标准的1.6倍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人才奖励补助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奖励和补助本市养老服务人才的专项资金,包括入职奖励、学历继续教育补助、职业技能等级提升和稳岗奖励、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补助、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助等专项资金。
第二章 奖励补助对象
第五条 入职奖励对象: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招收的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1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以及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养老护理或护理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1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
申请条件:与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非社区助老员。
第六条 学历继续教育补助对象: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申请条件:
(一)报考本市高校开设的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护理、老年社会工作等养老护理方向和专业;
(二)取得由教育部电子注册或认证、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其中,已取得前款中某一个方向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相同层次学历不予补助。
第七条 职业技能等级提升和稳岗奖励对象:养老护理员。
申请条件:
(一)供职于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二)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经由人社部门备案的机构认定或鉴定合格,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中,原来已通过人社部门考核鉴定、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参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申报相应等级认定。
第八条 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补助对象:养老护理员。
申请条件:在本市从业期间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经由人社部门备案的机构认定或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九条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助对象: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申请条件:在本市从业期间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经由人社部门备案的机构认定或鉴定合格,取得老人照护专项职业能力合格证书。
第三章 奖励补助标准
第十条 入职奖励:本科及以上学历5万元、大专4万元、中专3万元,分5年平均拨付,每工作服务年限满1周年核发。
按原来政策还在领取我市养老医护学生定向补贴、引进专业人才补贴,但供职机构达不到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要求的,仍按原来政策标准延续发放;供职机构为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且学历为本科以上的人员,未发放的部分按照现行平均拨付标准给予拨付,已经发放的不再补发。
第十一条 学历继续教育补助:本科2万元、大专1.6万元。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等级提升和稳岗奖励:五级/初级工1万元、四级/中级工2万元、三级/高级工4万元、二级/技师6万元、一级/高级技师8万元,分2年平均拨付,每工作服务年限满1周年核发。
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高等院校毕业生,当越级取得等级证书时给予越级后最高等级的相应奖励金,已越过的其他各等级的奖励不再享受。
入职之前就已取得等级证书的,给予入职时已取得的最高等级证书的相应奖励金,其他已取得证书的各等级奖励不再享受,奖励金在入职满2周年后开始平均拨付,拨付方式不变。
因参加竞赛获奖而越级晋升等级的,给予一次性所越各等级相加合计的奖励金,拨付方式不变。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补助:五级/初级工910元、四级/中级工1300元、三级/高级工1950元、二级/技师2600元、一级/高级技师3900元,鉴定补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助:650元,鉴定补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领发放
第十五条 奖励补助申领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原则上每年3月份启动申领工作,9月底完成审核、公示和发放。
第十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接到上级申领通知后,应及时告知机构内从业人员,通过厦门市养老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如实填写电子申请表(见附件)、上传证明材料扫描件,并经个人和机构法定代表人认真核对、确认承诺声明后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依照申请内容进行审核无误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复核,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经会议研究确定后,在市民政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发放至申请人个人账户,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并公示。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审核工作。市教育局协助做好厦门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入职学历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放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数据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老人照护专项职业能力合格证书查询接口供市民政局数据核对,负责市职业技能竞赛(职工技术比赛)晋升相应技能等级的审核。
第十八条 申领奖励补助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入职日期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最后日期为准、其他奖励补助以取得证书日期为准,文件期满后在有效期内发生的奖励补助给予延后发放,分年度发放的奖励金在申请人离开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或纳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后,未发放的部分不再发放。
第十九条 养老服务人才奖励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下达各区,由区民政局统一拨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各区应当按时、足额将奖励补助资金发放给应发对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个人在养老服务、申领奖励补助过程中涉及违规违法行为的,自发生问题之日起不再享受奖励补助,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回问题发生之后所领取的奖励补助;涉及个人信用的,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院校、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在各项奖励补助申请过程中出现提供虚假承诺声明、帮助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奖励补助审核、发放过程中存在失职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或上级机关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等另有特别明确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以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开展养老医护学生定向培养引进专业人才奖励补助实施意见》(厦民〔2017〕272号)同时废止,《厦门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厦民〔2019〕16号)中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八款、第十五条第七款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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