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 养老行业交那些税?有什么税费优惠政策?

2024-07-01 08:44:21 homechen 29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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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国家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也立足助推养老业的发展,强调通过减税降费、税收优惠等方式,降低养老服务业的成本压力,引导和促进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养老服务业向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一、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二、社区养老机构税费优惠政策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老年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四、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五、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八条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
(二)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留存下列材料:
(二)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情形的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六、免征契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
3.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二)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6.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七、免征印花税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八、养老机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促进养老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的规定,现就减免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
(三)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简称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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