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利用现有空闲房屋设立养老机构有关手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南宁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届第29号公告)等文件精神,为深化我市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简化利用现有空闲房屋设立养老机构办理手续,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办理消防审批(备案)手续
利用依法取得房地产权属的厂房、医院、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用房应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商业设施、民宅、自建房等房屋和政府建设的乡镇敬老院、城市(农村)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现有空闲房屋”)设立养老机构的,在不变更房屋权属登记和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以及不涉及改变建筑结构的前提下,在向民政部门申请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并经民政部门核实后,可不办理规划用途变更手续,凭《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按程序向辖区的消防审批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审批(备案)手续。在确保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前提下,消防部门可以办理审批(备案)。
二、规范加建、改建和扩建手续
因利用现有空闲房屋设立养老机构正常运行的需要,在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的前提下,进行临时加建、改建和扩建食堂、卫生间、电梯等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可以按临时建设工程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三、简化供水、供电、供气报装手续
(一)利用现有空闲房屋设立养老机构需要进行用水报装的,供水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包括用水报装环节和施工通水环节,如涉及需要办理规划、破路等行政审批手续的除外),报装费用按定额和信息价标准计取,用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二)利用现有空闲房屋设立养老机构需要接入供电局产权变压器的,可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一户一表用电,由供电部门负责免费装表接电,符合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享受居民生活电价;利用现有空闲房屋设立养老机构需要接入非供电局产权变压器的,可经产权方同意后向供电部门申请变压器分户,供电部门提供表计,养老机构负责组织装表接电,实现分户计量,符合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享受居民生活电价。
(三)养老机构用气报装费用按定额和信息价标准核算收取。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优化利用现有空闲房屋设立养老机构相关审批程序,精简办事环节,加快业务流程再造,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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