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年养老|社区“搭伙”式养老您了解多少?

2017-12-27 09:23:55 admin 1569


居家养老


眼下独生子女多,子女外出打工的多,步入社区随处可见步履蹒跚、独守空屋的老人。公办养老院人多床位少,很难进去。条件好的私营养老院要价太高,每月七、八千元,乃至上万,普通退休老人住不起,而条件差的养老院又不想去。很多老人有自己的朋友圈、生活习惯,不愿走出老屋,不愿离开相处多年的邻居。为了“头痛脑热”有个关照,“搭伙”居家养老在社区悄然兴起。

 

NO.1“以夫妻名义同居型”

 

独子在外地就业,老伴病逝,七十八岁腿脚不太好的独居退休工人老于,前不久和没有子女、老伴走后靠城市低保生活的六十六岁独居刘老太以夫妻名义住到了一起。怕财产纷争、怕老太继承财产、怕子女反对,老于和刘老太在一起已经过了一年多,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本来结合的目的,一个是为了年老有人照料,一个是为了年老生活有个依靠,可因为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双方关系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刘老太和于老汉日子过得很不踏实。

 

评论:对于未婚男女同居,法律不予鼓励也没明文禁止。同居作为一种共同的生活状态,同居的两性不享有夫妻的相互扶养、继承等权利,不承担相应的义务,风险很多。为了财产、为了“不伤子女”,采取这种方式结合,必然影响双方的感情,本来老年再婚,婚姻关系就不稳定,同居,不办结婚登记,没有法律保障,这种婚姻会更加不稳定。这种貌似紧密的“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实关系很难“紧密”。既然要确立夫妻关系,就应依《婚姻法》第八条,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就财产问题,为防纠纷可依《婚姻法》第十九条进行约定,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NO.2“义子收养型”

 

赵老汉是一名退休工人,老伴早逝,儿女在外省工作,他自己在老家独居。五年前他曾找过一个女人,这个女子小他二十岁,结婚不久,要工资卡、要房产证,掌握了老赵的财权。在把老赵哄得滴溜溜转的同时,不到一年就花光了老赵二十多万积蓄,还差点把老赵的房子过户,后来老赵与这个女人分手了。“续房”不好养,虽然自己生活孤独无助,可他吸取再婚的教训,决心不再找女人。经常上门帮助他打理家务的38岁志愿者小徐让他很感动,他欲收养小徐为义子照顾他的晚年生活,死后把自己的房屋等财产赠予小徐,小徐表示同意。

 

评论: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收养法》第四条的规定:收养对象为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小徐已经三十多岁,显然不能成为收养对象。赵老汉要小徐照顾其晚年生活,死后把自己的房屋等财产赠予小徐,小徐同意,二人可依《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即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NO.3“老少共赢型”

 

老王头家居城市商业区,独女远嫁国外,老伴死后,一人生活,因为有心脏病,最惧怕的是夜里病发身边无人。年近八十,虽然生活尚能自理,但饮食起居、洗洗涮涮也需他人协助。前不久有几个年轻打工仔上门求租,老王和他们达成协议,年轻人为老王头做饭、洗衣服、打扫卫生,负责照顾老王的生活,紧急时为老王请医生、叫救护车等;老王减半收取他们的房租。现在老王头生活有人就近关照,做饭、洗衣服、打扫卫生不犯愁,也不怕黑天犯病了,悬着的心落地了。

 

评论:老年人为年轻人提供住房,年轻人照顾老人的生活,各取所需。这种非亲属之间的年轻人与老年人的组合是一种共赢。老人解决了孤独寂寞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年轻人则减轻了租房等经济负担。为防纠纷发生,把各方权利义务依法约定下来,最好按《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附一个家政服务协议。《合同法》里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NO.4“邻里好友互助型”

 

“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两好合一好”,社区里有那么一些老姐妹、老哥们,他们同为孤寡老人,子女都不在身边,相互照应形同姐妹(兄弟),今天你有病我去给你请医生、送你去医院,日夜守护在你的身边;明天你身体不舒服我去你家为你做饭干家务,没日没夜为你操劳;后天你孤独、“抑郁了”,我热心地陪你说话唠嗑。他们自愿结对子,不要回报、不计报酬,形成了一个互助群体,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欢声笑语、其乐融融,心情愉快,身体也不觉得这痛那痒了。好姐妹张老太、石大姐就是这样,虽然没有血缘关系,却胜过亲姐妹。

 

评论:安度晚年需要这样的社会氛围,需要这样的邻里关系。有了这样的社会氛围,这样的邻里关系,外地的子女安心,各级领导放心。进入老年社会,有了这样的生活环境,很多应急问题可以得到及时解决。邻里互助的传统,应当发扬。上述邻里好友互助主要靠“道德调整”,为了使这种互助形态固定下来,健康发展,社区管理部门最好制定一个公约,作为养老“自助”把其固定下来。《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等规定,合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的保护。

 

NO.5“爱心人送爱关注型”

 

爱心人、志愿者去孤寡老人家送爱心,帮老人洗衣服做饭干家务。他们在社区工作人员安排下与社区老人结成对子,定期定时而为。有的社区为孤寡失能老人买服务,雇专人负责结伴照料。有的社区花钱雇人成立专职巡护队,每天打电话,定时了解独居老人的健康情况,询问他们的需求。每半个月登门拜访一次,对独居老人健康状况、饮食起居状况、煤水电安全使用状况、环境卫生状况等问题进行评估登记。根据老人的需求,联系有关部门上门服务。

 

评论:上述社区主导的“爱心人送爱关注型”很好,但是很难持久。志愿者、爱心人士,大多是年轻职工、学生等,职工本身也有工作,学生也有学业。他们大多只在“雷锋日”“敬老日”出现。如何成为长效机制,花钱买服务,雇专职人员照料、巡访,这需要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第四条中提到: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第十三条中规定,老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除进养老院、实行社区集中照料外,对居家养老等各种养老方式都应探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通过实践找到最适合老人的养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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