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社〔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民政部 2017年2月10

附件:
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2016年至2020年期间,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试点地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是指按民函〔2016〕200号文件,由民政部和财政部遴选确定的地市(含直辖市的区,以及计划单列市)。
第四条财政部商民政部按照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当年按一定比例预拨,次年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试点地区老年人口规模、财力状况、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业的工作基础和进展成效等。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后(以预算文件印发日为准),应于1个月内将补助资金下达到试点地区。
第六条试点地区及所在省份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安排资金,并有效动员社会资源,共同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
第七条补助资金由试点地区统筹其他渠道的政府补助及社会资源,重点用于支持以下领域:
(一)支持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
(二)支持城乡敬老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直接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或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技术支撑。
(三)支持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促进供需双方对接,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形式多样的服务。
(四)支持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增强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素质。
(五)推动完善相关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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