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年养老| 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是老龄化人口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面对愈演愈烈的老龄化趋势,中国的养老产业在巨大的压力下向着多元化的趋势发展。目前除了国家政策保障性养老院、敬老院和托老所等之外,还形成了以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以房养老和会员制养老等多种模式的养老措施,以保障老年人能够顺利的安度晚年。私人企业参与到养老产业中来,保障养老产业服务的不断完善是新时期我们不断探索新的养老模式、减轻国家养老压力的新措施。
会员制养老模式作为我国私人企业探索养老行业的试验,在天津云彬镇和上海亲和源进行了试点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会员制养老还是面临诸多困境。例如缺乏于养老方面的专门法规、关于养老会员卡债权债务方面存在的纠纷等,这些都是限制该种养老模式纠纷的关键。
我国目前大力发展的主要是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等形式,这些养老模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以政府投入为主,个人负担其中很小一部分费用,主要是国家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4条规定:“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抚养协议或者其他扶持协议。”第32条规定:“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这就为企业、个人营利性组织进入养老领域提供了法律保护,于是上海亲和源和天津云彬镇成为国内首批试点会员制养老模式的地方。因此,探讨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实践中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能够为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提供法律帮助,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台更加完善的措施保障养老产业的顺利发展。
1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概述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适格,合同主体意思表示真实和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内容。从法律的规定和实践来看,合同的订立都是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古典契约理论的“契约自由”是以三个假定条件为前提的,即:(1)契约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2)充分的信息;(3)有足够的可选择的伙伴。当交易的当事人完全平等的,并具有实现平等的外部环境——完全自由的市场时,可以说“契约即正义”。但是当契约自由的假设前提不存在时,所谓的契约自由仅能维持一种形式正义,而为了实现实质正义,需要对契约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因此,追求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应然之意,而法的正义价值是保证契约公平公正的关键。在一个法律。民主的社会里,人们对自由的要求应该是满足不同社会大众的需求的,但是现实中人们追求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而不是被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在一个市场经济社会里,及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律思想下,契约与所有权可以说是司法制度的基石。不过契约自由的合理性,主要是由于其程序的正确性,而不是基于内容的正确性。契约要有正确的内容,一方面依赖双方当事人间力量的均衡,他方面也受到当事人间的知识是否有武器的平等而定。只有在此条件下,契约的缔结才能被认为与民主方法相符合。在会员制养老合同领域内订立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首先我们应该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充分的表达自由意志的基础上,与营利性机构订立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我们不仅追求形式的自由,更追求实质的自由。
2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的含义
要了解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我们必须首先对会员制有一个深入的了解。顾名思义,会员制,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会员,没有会员也就没有所谓的会员制。然而那,有了会员,也不一定是会员制。古往今来,有会员的组织数不胜数,例如,党派、社团、学会、教会、同乡会、帮会、行会、商会等,各有其会员,然而这些组织与我们所研究的现代会员制不是一个概念层级。纵观会员的组织可分为会员制与非会员制两大类。会员制以发行会员卡为前提,但是,发行会员卡的并非就是会员制。会员卡只是会员参加活动、或享受优惠的资格证明或者凭证,种类繁多,但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增值性会员卡与非增值性会员卡。
会员制是一种经营体制,经营者通过发行会员卡的方式,以特定的优惠和折扣吸引消费者,从而建立比较稳定长期销售与服务体系,以达到经营的最佳效益与投资增值。由此可见,会员制是一种人与人或组织与组织之间进行沟通的媒介,它由某个组织发起并在该组织的管理运作下,吸引客户自愿加入,目的是定期与会员联系,为他们提供具有较高感知价值的利益包。会员制养老即企业借助发行会员卡,为会员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并收取养老费用以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的一种经营模式。
在养老服务领域,我们不仅追求合同之形式公平,还要重视合同形成之后的实质公平。
一份规范的养老拂去合同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入住老年公寓的条件及程序、服务地点及设施、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体检内容及费用负担、养老五福费用及收费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合同期限、特别约定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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