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申请和发放工作的通知

2018-11-29 09:24:38 admin 1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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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申请和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深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冀财社〔2017〕100号),严格规范资金申请和发放程序,确保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科学规范、精准高效,现就做好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申请和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申领、审核、发放程序

(一)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

1.资金申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民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1)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申请书(重点说明:建筑面积、床位数、运营时间、运营情况及申请金额等);(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3)年检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4)养老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养老服务机构开户银行、账户等。

2.材料审核。民政部门收到申领材料1个月内,采取现场审验等方法对申领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具体发放意见,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于当年5月底前送同级财政部门。

3.资金发放。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发放意见后,核实发放标准、金额等,于6月底前将资金拨付到养老机构账户并通知同级民政部门。

(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

1.资金申领。符合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申请书;(2)县级民政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主要包括运营时间、建筑面积、是否达到相关建设标准、服务区域等);(3)新建或租赁证明材料;(4)投资建设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银行、账号等。

2.材料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领材料后1个月内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具体发放意见,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于5月底前送同级财政部门。

3.资金发放。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发放意见后,核实发放标准、金额等,于6月底前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建设单位账户并通知同级民政部门。

(三)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护理)补贴

1.资金申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办理设立许可的民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1)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护理)补贴申请书(内容包括:养老机构运营情况和老年人入住情况统计表等);(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可不提供);(3)年检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4)经养老机构负责人、入住老人(或子女、监护人)签字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5)养老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银行、帐户等。

2.材料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领材料后,1个月内采取实地查验、核实相关数据(重点是入住人数、时间、失能半失能老人评估报告等)等方法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提出具体发放意见,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于5月底前送同级财政部门。

3.资金发放。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发放意见后,核实发放标准、金额等,于6月底前将资金拨付到养老机构账户并通知同级民政部门。

(四)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补贴

1.资金申领。符合条件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4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申请材料:(1)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补贴申请书(重点说明:建成时间、地址、建筑面积、运营情况、申请金额等);(2)县级民政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重点说明是否达到相关建设标准)等。

2.材料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领材料后,1个月内进行审核,有异议的应现场核查,根据审核、核查结果,提出具体发放意见,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于5月底前送同级财政部门。

3.资金发放。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发放意见后,核实发放标准、金额等,于6月底前按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村。

(五)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

1.资金申领。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中高龄、失能老年人或其法定赡养人,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河北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老人身份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3)2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

2.材料审核。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对核实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老年人能力进行评估,出具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和审批意见,并登记备案。同时提出发放意见,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于每月15日前送同级财政部门。

3.资金发放。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发放意见后,核实发放标准、金额等,于每月底前将资金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到位。符合标准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的养老服务补贴自老人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一般按月发放,特殊情况下可按季度发放。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

1.资金申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在4月底前向办理设立许可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并提供如下材料:(1)养老机构书面申请;(2)保险机构出具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保单复印件;(3)税务部门监制的金融保险行业专用发票等。

2.材料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领材料后,1个月内进行书面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具体发放意见,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于5月底前送同级财政部门。

3.资金发放。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发放意见后,核实发放标准、金额等,在6月底前按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养老机构账户。

养老护理人员一次性补贴

1.资金申领。符合条件养老护理人员所在机构,应在4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养老护理人员一次性补贴,并提供如下材料:(1)养老机构书面申请(符合条件护理员人数、申请金额);(2)养老护理员与所在机构签订5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3)学历证明复印件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4)工作年限证明;(5)护理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等。

2.材料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领材料后,1个月内要进行书面审核,并到申领补贴的养老机构进行实地查阅近3年工资发放表以确认护理员工作年限。根据审核、核查结果,提出具体发放意见,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于5月底前送同级财政部门。

3.资金发放。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发放意见后,核实发放标准、金额等,于6月底前按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人。

就业补助和职业资格补助只能享受一项。

“爱心护理工程”示范基地奖补

1.资金申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在4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爱心护理工程”示范基地奖补,并提供如下材料:(1)“爱心护理工程”示范基地奖补申请书;(2)“爱心护理工程”建设基地或示范基地的评定文件复印件;(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等。

2.材料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领材料后,应在1个月内要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提出具体发放意见,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后,于5月底前将资金发放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

3.资金发放。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发放意见后,核实发放标准、金额等,在6月底前按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养老机构账户。

星级养老服务机构奖补

1.资金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星级养老服务机构评定结果,提出具体发放意见,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适时送同级财政部门。

2.资金发放。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发放意见后,核实发放标准、金额等,按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养老机构账户。

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补助

1.资金申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投资建设单位,应在4月底前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补助,并提供以下材料:(1)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补助申请书(包括申请金额、建成时间、性质、面积、覆盖区域、入网老人数、签约服务老年人情况等);(2)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或第三方机构验收书等;(3)信息平台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投资建设单位开户行账号。

2.材料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领材料后,1个月内要进行书面审核,并对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地核查运营情况和老年人入网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根据审核、核查结果,提出具体发放意见,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于5月底前送同级财政部门。

3.资金发放。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发放意见后,核实发放标准、金额等,在6月底前按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信息平台投资建设单位账户。

(十一)社会办养老机构贷款贴息

1.资金申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在4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社会办养老机构贷款贴息,并提供如下材料:(1)社会办养老机构贷款贴息申请书(包括贷款金额、用途等);(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3)年检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4)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5)进行新建、扩建、购置等相关资金使用证明材料等。

2.材料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领材料后,1个月内要进行书面审核,并对申请贴息机构进行贷款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实地核查。根据审核、核查结果,提出具体发放意见,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于5月底前送同级财政部门。

3.资金发放。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发放意见后,经核实发放标准、金额等,在6月底前按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养老机构账户。

二、资金申请程序

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为单位集中申请。各设区市要在汇总所属县(市、区)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和下年度需求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民政厅提出下年度资金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财政、民政局共同提交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说明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规划、资金需求等。

2.填写相关表格。认真填写附表1至附表6,作为正式申请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含电子版)。

3.申请报告要据实、完整。申请报告凡未详细说明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以县级为单位本年度资金结余、缺额及原因)、或逾期不上报资金申请的单位,视作本年度资金全部滞留不予安排下年度补助资金,并按相关规定通报全省。当年度结余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民政厅收回或安排下年度补助资金时扣除结余部分。弄虚作假、套取骗取省级资金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其他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第三方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

1.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第三方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及时开展对已入住和新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能力评估工作。

2.发放养老机构运营(护理)补贴前,必须经具备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入住的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

3.及时开展对低保家庭中80周岁以上老人、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人认定、评估工作,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实行信息动态管理。做好已入住养老机构低保家庭中80周岁以上老人、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数据比对,防止重复发放。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服务覆盖区域,应以代金券形式发放,其他地区通过社会化形式发放。

(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年审核制度。

享受补贴的老年人,应在每年7月底前,由本人或其赡养人持身份证和6至7月的第三方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及最低生活保障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河北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认证表》(附表8),办理继续享受补贴的审核手续。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通过认证的人员信息汇总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存档备案。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定期对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进行入户复查,形成应补尽补,及时发放、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三)进一步明确养老信息平台支持政策。为鼓励互联网+养老服务的发展,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不局限于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的信息平台,可以是单独建立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四)严格执行《预算法》等预算资金拨付进度规定。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6月底前支出60%,10月底前支出90%,年底前全部支出。如出现资金结余将在下一年下拨的资金中核减。如因懒政怠政导致资金发放不及时,将全省通报批评。

(五)评估费用保障。本通知涉及的第三方评估经费可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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