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意见的通知

2019-05-05 16:24:35 admin 98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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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现将《关于推进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意见

公办养老机构是指政府投资建设、依法设立登记或拟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在履行基本养老服务功能、承担特殊困难老年人集中养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公办养老机构也存在着职能定位不明确、资源效率发挥不充分、发展后劲不足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深化改革。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更好地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3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我市养老服务快速发展需求,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激发社会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进一步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继续发挥托底作用,留有适当比例床位,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保值增值。依法依规核定国有资产价值和国有资产折旧费用等,严禁以公建民营改革为名,将公办养老机构资产转移到个人或其他组织名下。明确公办养老机构产权单位和运营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明晰权责,加强监督,实现公办养老机构资产保值增值。

(三)确保养老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拓展服务功能,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护理性床位的数量和比重。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丰富信息化服务手段。提高人员队伍素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起到示范作用。

三、改革目标

按照“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努力走在全国前列”的改革思路,从2014年起,新建公办养老机构建成后,一律实行公建民营;对于现有的、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逐步实行公建民营改革;到2015年底,全市力争实现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比例达到60%以上。

(一)市级公办养老机构。正在建设当中的市福彩老年公寓建成后,不再申请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公建民营。现有5家市级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逐步进行调整改革。

(二)区县级公办养老机构。正在建设当中的 5 所公办养老机构建成后,一律实行公建民营。现有的 8 所尚未实行公建民营的区县级公办养老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逐步进行调整改革。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公办养老机构。正在建设当中的7所公办养老机构建成后,实行公建民营。

四、实施方式

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标委托方式确定运营管理机构。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计划,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招投标,对招标过程实施监督,并将招标结果进行公示。

(一)招投标。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者。申请投标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企业法人,具有从事2年以上的养老服务经验,无违法记录,并有与运营管理的公办养老机构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招投标书内容应明确政府保障对象的入住需求、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等事项(见附件1)。市民政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招投标工作;区、县民政部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级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招投标工作。

(二)签订合同。招投标确定运营管理者后,由公办养老机构产权单位与运营管理者依法签订承包运营合同。承包运营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运营租金、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见附件2)。合同签订后,公办养老机构产权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运营管理法人信息及有关资料报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五、政策扶持

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后,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有以下政策扶持:

(一)一次性建设补贴。由政府投资新建或购置建设并形成产权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3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由政府投资改扩建的新增养老机构床位,给予每张床位1.2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运营补贴。对公建民营的公办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其中对收养生活自理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给予每年补贴1050元/床;对收养生活不能自理(介护)和半自理(介助)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给予每年补贴2250元/床。

(三)困难老年人入住补贴。对收养的政府重点保障的困难老年人,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全额或部分住养资金补贴。

(四)防范意外风险补贴。由全市统一组织,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为投保主体,按照实际入住老人数和每张床150元/年(以实际金额为准)的标准,为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险,保护入住老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

(五)其他所应享受的政策扶持。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应当争取政府支持,建立相关部门协调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公建民营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干部职工的理解和支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市民政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评估机制。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对包括公建民营在内的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履行合同、入住老人的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促进养老服务水平提升,实现公有资产与社会运营管理主体相结合的最大效益。

(三)规范租金使用。公办养老机构产权单位收取的承包运营租金,是国有资产折旧费用和增值资产,应当用于改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设施设备、补贴政府重点保障的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投资新建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四)依法实施管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责任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合同。公办养老机构产权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运营主体落实有关扶持政策,配合做好服务与管理。运营主体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等法律责任,依法依规运营管理。产权单位和民政部门发现运营主体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对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终止承包运营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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