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发布
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统一评定、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定对象范围
第五条(评定对象) 依法办理登记并且开办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可以对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基本要求,申请等级评定。
第六条(申报等级要求) 养老机构应当合理申报评定等级。首次参评的养老机构,最高申报评定三级。
第三章 等级评定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复核、对已获评定等级养老机构的抽查复评等工作。
第十一条(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评定委员会召开评定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评定委员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定结论应当经全体出席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 等级评定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审查) 评定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并公布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组织评审) 评定机构组织评定人员开展等级评定,包括现场评价、书面评价和社会评价。评定机构经评定提出初步意见,书面报评定委员会。
对申请评定为一级养老机构的,评定机构可以不进行现场评价。
第十七条(等级评定和公示) 评定委员会审核初步评定意见,确定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评定委员会受理复核申请。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的配合义务) 评定期间,评定机构有权要求养老机构提供必要的材料。养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评定档案的管理) 评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对评定过程中的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不得用作等级评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章 回避、复核与复评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评定等级) 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十五条(牌匾悬挂要求) 获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将评定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牌匾退回) 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退回市民政局;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定等级证书、牌匾退回市民政局,换发相应的评定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市民政局公告作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监管要求) 市民政局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评定机构、评定人员、回避制度、评定程序、评定等级、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畅通监督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三十条(禁止性规定) 评定人员不得以评定名义和身份开展与评定无关的活动,不得以评定为名插手养老机构运营牟取非法利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特别规定) 已经参加本市2015年至2018年首轮等级评定工作的养老机构,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首次参评的养老机构,原取得的等级在本轮评定中不进行同级或升级过渡。
第三十三条(经费保障) 等级评定所需经费由上海市民政局相关工作预算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定机构收取。
第三十四条(其他规定)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和内容、等级评定证书牌匾式样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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