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年养老- 北京市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创新养老服务床位供给,加快推进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健全完善“三边四级”就近精准养老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是指依托就近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家庭适老化改造、信息化管理、专业化服务等方式,将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搬到老年人家中,将专业的照护服务送到老年人的床边。
第三条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居家生活并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确定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和重度残疾老年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可扩展到中度失能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老年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老年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残疾老年人。
第四条参与提供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二星级及以上;
(二)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能够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三)能24小时接收处理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的求助和信息管理系统的风险提示信息,15分钟内进行回应处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根据需要进行家庭适老化改造,居家环境基本满足重度失能老年人和重度残疾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件;
(二)安装必要的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包括紧急呼叫、智能穿戴、智能感应、远程监控、信息传输等设备。
第六条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建立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向常住地所在区民政局公布的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就近选择服务机构。
第七条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状况、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精神状态等因素,制订专业照护方案、建立服务档案、签订服务协议。
第八条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收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分担机制、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等。
第九条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协议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辅具支持、心理服务、居家安全协助等服务,并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护理技能提升培训。
第十条养老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安排专门的服务人员上门提供照护服务。服务人员应是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是与养老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派养老护理员住家服务。
第十一条服务对象应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按期缴纳照护服务费用。养老家庭照护床位不得收取床位费,照护服务收费根据服务质量、服务内容等因素采取市场定价,由服务机构自主确定,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出现以下情况即为终止:
(一)签约服务对象因住院、变更居住地等原因,服务无法继续开展,根据协议约定或经协商一致解除服务协议;
(二)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被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停,无法继续提供养老服务;
(三)签约服务对象去世;
(四)其他妨碍服务持续开展的情形。
出现第二种情形的,老年人或代理人可重新选定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机构,区民政局应积极提供帮助。
第十三条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坚持“人床匹配”原则,服务协议生效后,由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服务终止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出现服务机构无法变更的特殊情况,区民政局应5个工作日内在管理平台予以变更。
第十四条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发生争议纠纷的,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双方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京残发〔2020〕15号),申请进行养老家庭照护床位适老化改造,享受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补贴。
各区民政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区失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支持政策,可将配置智慧健康信息化养老服务设备一并纳入适老化改造并给予相应补贴。
第十六条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补贴参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执行,市财政按照每床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各区补助,所需经费纳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经费,资金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将享受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的老年人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范畴,提供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免费体检、预约转诊、开具长处方等服务。
第十八条符合家庭病床条件的可申请开设家庭病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家庭病床规定进行管理,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实时结算。
第十九条签约的养老服务机构应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购买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可享受政府补贴政策。
第二十条各区民政局要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专项监管责任,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
第二十一条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发生服务质量、服务安全、欺老虐老等问题及失信行为,经核实属于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责任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养老服务机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区民政局、签约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公示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方式及程序,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及时处理服务对象及家属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区可探索将高龄且独居老年人、中度失能老年人纳入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运营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暂不纳入全市“七有”“五性”监测评价指标。
第二十四条各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在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中供需对接、监督管理、社会参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试点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区,应探索将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并做好政策衔接。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本办法由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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