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可单独供地
目前,我国已经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与之不相适应的是,养老服务设施却严重不足。为破解这一难题,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指导意见》针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指导作用,合理规划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与城市老年人口的需求相匹配。
而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同时,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可单独供地。
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供给不足
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消息显示,随着老年型年龄结构初步形成,中国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达到7.0%,老年型年龄结构初步形成,中国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2018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达到11.9%,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
自然资源部这位负责人说,2000年至2018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从1.26亿人增加到2.49亿人,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从10.2%上升至17.9%。“截至2018年底,我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近30张,但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供给不足、结构性矛盾仍然比较突出。”他指出,一些地方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中存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与空间规划结合得不够好,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划拨用地比较困难,老旧城区盘活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难度大等问题。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先后组织开展对部分城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情况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意见,起草形成《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将指导各地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支持养老服务发展。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使用年限
这位负责人说,自然资源部围绕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按照“落实空间布局、充分保障用地、着力降低成本、严格实施监管”的思路,研究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用地政策。
他表示,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用地政策,将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指导作用,合理规划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与城市老年人口的需求相匹配。
《指导意见》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指导意见》说,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
《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依规确定土地用途和年期。这位负责人表示,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确定土地用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等。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新建城区和小区要配套建设养老设施
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是《指导意见》提出的一项具体要求。对此,自然资源部这位负责人指出,统筹就是要求各地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要求,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数量、结构和布局需求,对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位置、指标等,对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内容、规模等要求,为项目建设提供审核依据。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建成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应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保证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
《指导意见》还提出,严格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许可和核实,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充分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也是《指导意见》明确的一个原则。对此,这位负责人说,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上,将依法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支持民办非营利性、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共同发展。同时,从多个方面着力降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成本,充分调动社会主体提供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指导意见》强调,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同时,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对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自然资源部这位负责人说,原则是着力降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成本。其中,明确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
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
在充分保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服务的同时,这位负责人说,《指导意见》也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
他表示,《指导意见》明确,单独成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整宗登记,不得分割登记。同时,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指导意见》提出,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的,由市、县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其取得成本、地上建筑物价格评估结果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就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监管,《指导意见》提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参与跨部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协同监管机制。同时将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情况应当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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