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 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健全完善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01 评估原则
老年人能力评估,是指依申请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由专业人员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42195-2022),对其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与社会参与等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评估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秉持严谨、务实、高效的态度,坚持老年人权益优先,尊重受评估老年人意愿,切实加强老年人隐私保护。
02 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主要分为两类,分别为机构评估对象和个人评估对象。机构评估对象为在本市常住,年满60周岁且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该机构必须在民政部门备案)的老年人。个人评估对象为在本市常住,年满60周岁,享受生活困难老年人失能护理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及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以及其他主动提出申请的需要评估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其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需能力评估的,可参考本方案的标准执行。
03 评估机构
(一)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
市民政局通过公开招标统一确定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评估的,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应至少配备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者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其中1名以上为专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或助理级(及以上)社会工作师、中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兼职人员应有服务合同。
3.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具,具有接入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老年人能力评估系统的条件。
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按要求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方面无不良记录。
6.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
7.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果而开展的服务工作。评估人员不得与被评估机构或被评估对象有任何利害关系。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老年人能力评估第三方审查机构
市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老年人能力评估第三方审查机构,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专家库,组织实施政策咨询、评估标准修订、评估人员培训、复核评估与裁定、开展抽查评估等工作。同时对各地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04 评估流程
(一)评估申请
1.个人申请。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可自行或委托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登录评估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评估申请,在线申请能力评估。
2.机构申请。养老机构可以登录评估系统,上传相关资料,提交评估申请,批量为服务的老年人在线申请能力评估。
(二)申请审核
1.个人申请审核。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无误的,提交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3个工作日内核实无误的,派单给评估机构实施能力评估工作。
2.机构申请审核。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养老机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无误的,派单给评估机构实施能力评估工作。
(三)评估预约
评估机构接到派单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评估机构应及时与老年人及家属充分沟通,确认采用入户评估或者定点评估的评估方式,对行动不便、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的评估对象宜采取入户评估。开展评估前,全面了解老年人身体状况,及时告知老年人及代理人或监护人提前准备病历、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预约评估时间。
(四)现场告知
评估活动应有评估对象的代理人或监护人在场,在实施评估前,按要求填写《诚信声明》(附件3),评估人员向申请人提供评估工作告知单,内容含有评估机构名称、评估人员姓名、评估机构联系电话、收费标准及本次收费价格、评估结果应用、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
(五)实施评估
每次实施评估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应具有医学(护理学)背景。评估人员应规范着装,佩戴有自己身份标识的证件,态度和蔼,使用礼貌用语。评估工作一律使用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评估系统,严禁私自使用纸质评估量表,后续上传等行为。评估人员应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42195-2022)规定的评估流程实施评估,对评估过程进行视频录像,如实记录情况,填写相关表格,信息提供者应在相关表格签名。评估信息(含录像)由评估机构妥善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时使用。
处于昏迷状态者,直接评定为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若意识状态改变,应重新进行评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在原有能力级别上应提高一个级别:①确诊为痴呆(F00~F03) ;②精神科专科医生诊断的其他精神和行为障碍疾病(F04~F99);③近30天内发生过2次及以上照护风险事件(如跌倒、喧食、自杀、自伤、走失等)。
(六)评估结果告知
评估机构应对评估过程、评定结果进行审查,于评估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评估系统出具正式结果,以《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西安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附件4)等形式呈现,报告及告知书须由参与评估的至少2名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申请人可登录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查询。
(七)评估争议处理
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老年人能力评估系统出具评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估系统提出复核评估申请。由老年人能力评估第三方审查机构受理评估申请,随机抽取2名专家进行复核评估,出具复核评估报告,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评估结果的争议情况作为考核评估机构的重要依据。
05 评估期限及结果应用
(一)评估有效期限
老年人能力评估应为动态评估,在通过申请后进行首次评估,首次评估为对评估对象能力状况的摸底;接受首次评估后,若无特殊变化,至少每12个月定期评估一次,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人应重新申请评估,程序与首次评估相同;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可申请即时评估。
(二)评估结果应用
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可应用于发放生活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实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该使用评估结果的情况。
06 评估费用
(一)评估对象费用的补贴。对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享受本市生活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内入住的老年人,每年首次评估费用进行补贴。
(二)复核评估费用。申请人申请复核评估的,复核评估结果与本轮首次评估结果一致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核评估结果与本轮首次评估结果不一致的,评估费用由首次评估机构承担。在申请人进行复核评估申请时,应将复核评估费用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07 评估管理
(一)加强评估机构规范管理
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制定本机构培训、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评估质量。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各级民政部门举办的评估培训和考核,考试结果作为评估机构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按要求公开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评估机构应当建立评估工作信息保密制度。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及所有接触评估对象信息的工作人员,应对评估对象、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等所有评估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评估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不得将评估信息用于履行工作职责或合同义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妥善保管评估资料(含录像),服务期限届满前,将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整理后,全部移交给项目采购人。
(二)提升主管部门监督力度
市民政局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委托老年人能力评估第三方审查机构对评估机构服务质量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考核评估记录是否真实完整、质量管理是否存在漏洞、是否存在人为错误等方面内容。发现存在评估人员执业质量不高、评估机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将视情况取消其评估资质。各相关单位要强化对本方案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一旦发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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