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连锁 - 关于开展敬老助浴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扩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推进敬老助浴服务发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助浴需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参与,指导综合嵌入式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拓展助浴服务功能,引入专业助浴服务机构或组织等方式,培育打造一批优质敬老助浴机构,切实保障好老年人助浴需求,示范带动更多有条件的机构或组织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安全的助浴服务。
二、服务对象
(一)机构助浴服务对象。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和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的老年人,可使用补贴资金享受机构助浴服务。
(二)入户助浴服务对象。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的特困和低保居家老年人,可申请长春市慈善总会敬老助浴项目享受入户助浴服务。
居住在我市的其他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与敬老助浴机构预约,自费享受机构助浴、入户助浴服务。
三、基本要求
(一)申报敬老助浴机构资质条件
1.经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合法注册的机构或组织;
2.有与提供助浴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及专业人员;
3.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区级民政部门按照上述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老年助浴点资质。
(二)申报敬老助浴机构建设要求
1.机构助浴:依托养老服务机构或综合嵌入式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置助浴场所。出入口通道、台阶、坡道等设施应符合适老化要求,助浴区域应设置评估区、更衣区、洗浴区、休息区等分区,有助浴床、洗澡椅等专业助浴服务设备。
2.入户助浴:依托养老服务设施或专业助浴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提供入户助浴服务。具备专兼职医护人员和专职护理人员,配备助浴车或便携式浴缸等专业助浴服务设备和医疗护理垃圾处理、消毒灭菌等设备,提供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消毒灭菌制剂等耗材。
3.敬老助浴机构应在室外醒目位置加挂统一敬老助浴标识,标识样式由市民政局统一确定。敬老助浴机构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由各区民政部门按照“属地行政区划简称首字母+3位数字”编号形式进行编排。
(三)敬老助浴服务要求
1.机构助浴应符合国家级民政行业标准《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mz/t 171-2021)相关要求。
2.入户助浴应符合国家级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助浴服务规范》(mz/t 207-2023)相关要求。
3.敬老助浴机构应将服务价格、服务内容、服务时长等主动向服务对象公开,要制定助浴服务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服务人员定期演练,要购买企业(机构)责任保险,与老年人及其家属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5年3月5日—3月14日)。区级民政部门通过街道、社区向辖区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助浴服务组织等宣传发动,有意愿的机构或组织可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敬老助浴机构申报表》。
(二)审核阶段(2025年3月15日—3月31日)。区级民政部门根据辖区老年人口密度、服务能力、建设指标等因素确定助浴机构,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指导价格等。每个城区(包括双阳、九台)确定不少于2家,每个开发区确定不少于1家。
(三)实施阶段(2025年4月1日—12月31日)。有机构助浴意愿的老年人应提前预约,助浴机构在全面评估监测服务对象情况下,建立“一人一策”服务档案,按规定将服务前、服务后信息上传长春市养老监管与服务平台。入户助浴服务按慈善敬老助浴项目要求实施。区级民政部门应加强过程监管,根据助浴机构提供的预约名单开展抽查检查,避免发生冒名顶替、套取资金等情况。
(四)评估阶段(2025年12月1日—12月31日)。区级民政部门应通过日常检查、周期性检查、定期回访等内部评价方式或服务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意见反馈等外部评价方式收集服务质量信息,对助浴服务实施综合评估,评估结果报市民政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敬老助浴服务试点工作列为2025年度全市养老服务工作重点任务,纳入民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推动区级民政部门强化主体责任,确保老年助浴服务取得实效。
(二)整合工作力量。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敬老助浴服务统筹规划和行业监管工作,积极引导社会慈善力量参与敬老助浴服务,逐步扩大敬老助浴服务覆盖面。
(三)强化监督管理。区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工作机制,加强对敬老助浴服务工作监督管理,维护助浴机构运营秩序,提升助浴服务质量,防止出现挤用、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注重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各级传统媒体和政务新媒体广泛宣传敬老助浴服务政策,提升社会知晓率和政策普及度,确保老年人全面了解助浴服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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