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 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普惠型、精准服务型的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打造老有颐养民生幸福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照料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文化娱乐、保健康复等服务的机构。老年人照料机构分为全日照料机构、日间照料机构、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
(一)全日照料机构:依法办理登记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二)日间照料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或其他服务项目的机构。
(三)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是指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内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部门,专门为本小区内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急、照料看护等定制养老服务项目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务设施位于福田区的老年人照料机构的建设、运营、资助扶持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的建设、运营分为三种模式:
一是政府提供场地并装修建设、配备相应设备,交由社会力量运营(以下简称“一类机构”);
二是政府提供场地,交由社会力量投资装修建设并运营(以下简称“二类机构”);
三是社会力量自备场地、自主投资装修建设、自行运营(以下简称“三类机构”)。
第五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等原则。
第六条 区民政部门是区级老年人照料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制定有关政策,指导、监督老年人照料机构的业务开展,引进第三方机构对老年人照料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考核,对老年人照料机构的资助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是辖区老年人照料机构(不含区级老年人照料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一类机构”的立项实施和“二类机构”的选址及招标采购工作,接收由区民政部门建成后移交的老年人照料机构;对本辖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含从业人员)进行指导、监督、管理、资助审核和资金拨付,协调处理老年人照料机构运营期间在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老年人照料机构的建设、运营和资助经费保障、管理工作,并将相关经费纳入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年度预算。
第九条 区卫健部门鼓励并支持将医疗资源引入老年人照料机构,为做好全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会同区民政部门对“医养结合”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的服务或技术标准。
第十条 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负责通过接收配建、购置或租赁社会物业的方式提供老年人照料机构场地;根据主管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授权主管单位使用和管理场地。
第十一条 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运营、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主管单位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得老年人照料机构建设场地:
(一)政府物业;
(二)社会力量无偿提供的物业;
(三)购置、租赁其他物业。
第十三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的选址应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等有关规定,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宜选择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使用便利的地段。
第十四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的设施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相关技术标准外,还应适用以下标准:
(一)全日照料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适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二)日间照料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参照适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三)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根据功能需要可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和福田区内部规范《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工作指南》(FTSD 058—2021)进行设施建设;
(四)无障碍和适老化设计、改造适用《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无障碍设计标准》(SJG103-2021)等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的设备配置适用以下标准:
(一)全日照料机构参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配置相应的设备物品;
(二)日间照料机构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配置相应的设备物品;
(三)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根据功能需要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和福田区内部规范《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工作指南》(FTSD 058—2021)配置相应的设备物品。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一类机构”“二类机构”的运营机构由主管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一类机构”“二类机构”的场地,须由主管单位按照区政府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并对物业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一类机构”应将不少于全日照料床位总数的30%、“二类机构”应将不少于全日照料床位总数的15%提供给区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统筹的政策性养老床位使用,收住对象、入住程序和收费标准按公办养老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全日照料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老年人照料机构应购买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老年人照料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向具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二十五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老年人照料机构应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的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不得泄露老年人的个人信息等隐私。
第二十八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须加强对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资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该老年人照料机构的建设、运营、服务,不得挤占、挪用。机构应每年向主管单位提供财务报表,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一类机构”的运营机构终止或退出服务后应当及时向主管单位移交返还其占有使用的场地及设施设备;“二类机构”的运营机构终止或退出服务后应当及时向主管单位移交返还其占有使用的场地。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其他可归责于运营机构事由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资助扶持
第三十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的资助扶持项目有:
(一)全日照料机构:新增床位资助、护理服务资助、医养结合资助、等级评定奖励、责任保险资助、更新改造资助、年度运营资助、场地租金资助。
(二)日间照料机构:建设经费资助、年度运营资助、场地租金资助。
(三)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年度运营资助。
第三十一条 全区政策性床位住满后,区民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可根据保障需要向“一类机构”“二类机构”中的全日照料机构签约购买政策性养老床位,通过给予政策性养老床位资助的形式,作为签约购买床位的对价。
对已入住老年人照料机构,并符合普惠性社会养老床位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可给予普惠性社会养老床位补贴。
入住政策性养老床位的老年人不得享受普惠性社会养老床位补贴。
第三十二条 全日照料机构投入使用满七年后,对原服务设施重新装修改造的,可给予更新改造资助,原服务设施更新改造后床位数量如有增加的,对新增加的床位给予新增床位资助。
第三十三条 年度运营资助应根据年度评估考核结果确定资助金额,结果为“优秀”的,以对应资助标准最高资助金额给予资助;结果为“良好”的,以对应资助标准最高资助金额的80%给予资助;结果为“合格”的,以对应资助标准最高资助金额的60%给予资助;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资助。
第三十四条 全日照料机构从业人员符合《深圳市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试行办法》申请条件的,给予入职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五章 监督审核
第三十五条 老年人照料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并与有关政府信息化平台对接。
第三十六条 年度评估考核的指标构成、流程、工作要求等内容由区民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以通知的形式在首次评估前或按年度发布。
年度评估考核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由区民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完成。区民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或承接执行,也可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小组执行。
主管单位应按月做好物业融合型照料机构服务量统计监测,按年度出具服务量统计核算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主管单位应将老年人照料机构资助、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对资助、补贴事项严格审批,拨付资金前应与运营机构签订资助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资助资金使用范围、中途结业处理方式、债务股权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财政资金使用应明确绩效考核目标,做好绩效管理,并将有关资助及资金拨付情况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拟申请资助的老年人照料机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向主管单位提交上一年度资助申请,符合条件的,主管单位应于每年第二季度结束前完成资助申请的审核拨付工作。主管单位进行更新改造资助、建设经费资助审核时需对申请机构提交的造价材料进行造价复审。
第三十九条 全日照料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且不得再次申请资助,并向社会公示;对已经拨付的资助资金予以全额追缴;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全日照料机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利用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资助资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或违反资助协议规定的,取消其受资助的资格,永不再接受其资助申请,并将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向社会公示;对已经拨付的所有资助资金予以全额追缴;情节严重的,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资助扶持工作指引》作为本办法的配套文件,与本办法同时实施。
第四十二条 对发生在本办法生效前老年人照料机构的资助扶持工作,按当时有效政策执行。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或深圳市老年失能照护互助保障相关制度实施次月,本办法普惠性社会养老床位补贴即停止发放。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及其附件援引、涉及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等,均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福田区老年人照料机构资助扶持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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