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关于鼓励利用农村存量资源开展改造乡村长者照护之家试点的意见
沪民养老发〔2021〕10号
各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因地制宜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发展养老服务、乡村振兴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鼓励利用农村存量资源开展改造乡村长者照护之家试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定位
“十四五”期间,继续在农村地区深化镇有“院”、片有“所”、村有“室”、组有“点”的四级网络,重点做实片区、村组专业养老服务设施,通过盘活农村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立足本乡本土,大力推进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建设,发展方便可及且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农村养老服务。
二、设施来源
充分挖掘农村存量资源建设乡村长者照护之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有待转型的农村建设用地上的工业、仓储等用房;
2.农村集体公共设施用房;
3.闲置宅基地住房。
三、主要功能
乡村长者照护之家面向生活在农村的老年人提供适合农村老年人养老习惯、体现农村发展特色、符合农村风土人情和乡村振兴要求,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养老照护服务,打造农村老年人颐养家园。乡村长者照护之家有别于正式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同时也具备一定的专业机构照护功能,主要包括:
1.为有需要集中住养的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养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社会交往等服务。
2.向周边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照护床位服务。
3.有条件的可向周边村组开放,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集体活动、助餐等延伸服务以及为家庭护老者开展培训等专业特色服务。
四、实施与管理要求
(一)举办主体
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具有专业养老服务运营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参与乡村长者照护之家的建设和运营。
(二)名称规范
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名称原则上统一为“上海市**区**村(**)长者照护之家”。括号内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品牌、序号等字号。
(三)设施要求
乡村长者照护之家设置的床位不少于10张,一般不超过100张。总建筑面积不宜低于300平方米。床位总量不超过49张(含)的,床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超过49张的,床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居室内单床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每间居室床位设置不宜超过6张。
建筑设计应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DG/TJ08-82-2020)中全托型社区托养服务设施要求。
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开设小型食堂的,应符合《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中相应规模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的相关要求;由乡镇社区老年食堂或助餐点提供送餐服务的,从其相关要求。
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应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和持有国家资格证书的消防管理员。
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应配备相应的无障碍、技防、照明、防滑、紧急呼叫、卫生消毒等设施设备。
(四)实施方式
1.原址改造。在规划保留村,选择适合用于养老服务的存量房屋资源进行改造。
2.集中设置。以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为契机,在村集体统一归并、调整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时,在农民集中居住点按照不少于每千人40平方米的标准统一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乡村长者照护之家。
(五)实施流程
1.提交申请。由设立主体提出申请,经村集体初审同意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交区民政局组织审核。
2.组织审核。区民政局会同农委、规划、住建、消防、市场监管、卫健委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进行实地踏勘,对房屋的合法性、安全性、适老性、功能布局、建筑条件、选址等相关条件进行审核。
利用存量资源改造的设施,需提交房屋安全检测或竣工验收证明。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的存量资源,需经过确权且业主全部达成一致意见。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凭联合工作组签署的项目可行性意见推进项目实施。审核过程中如有特殊疑难问题,区民政局可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区人民政府牵头协调。
3.证照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乡村长者照护之家,由区民政部门依法核发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或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内部设置食堂并符合要求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条件的,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备案。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可到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备案。符合养老服务机构备案要求的,由区民政局进行备案并办理公用事业收费等相关优惠手续。
(六)运营要求
乡村长者照护之家的服务对象以本村老年人为主,服务内容和收费应充分考虑农村老年人的养老生活习惯和支付能力。以市场化方式运营的长者照护之家,必须明确一定比例的床位保障本村老年人。从业人员应符合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规定。
五、扶持政策
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实行本市面上对长者照护之家的扶持政策。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开办、租金、人员、日常运营等方面的资助政策。
六、工作要求
1.结合规划,积极试点。鼓励各涉农区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乡村振兴和村庄发展规划,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分布情况积极开展试点,探索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建设。设施选址应符合规划要求,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对规划配建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门应主动介入,参与设施的规划布局、功能设计、运营指导等。
2.规模实施,专业运营。鼓励村集体组建经济组织或管理平台,以村为单位对本村可利用的存量资源统一回租、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全面保障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需求。鼓励引入有专业养老服务运营能力的社会组织或企业参与乡村长者照护之家的建设与运营。
3.加大投入,部门联动。鼓励各涉农区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将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纳入乡村振兴建设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区民政部门主动协调区农委、规划、住建、市场监管、消防、卫健委、医保等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建设运营中涉及的瓶颈问题;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责,建立联合检查、协同监管机制,对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开展日常指导和综合监管。
各区试点中的做法和建议,及时报告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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