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年养老 | 四川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8〕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促进全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整合资源补齐短板为重点,以鼓励创新提质增效为动力,以强化监管优化环境为支撑,着力保障基本需求,大力繁荣养老市场,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让全省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获得感。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均等化服务基本实现,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全省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90%以上的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重点任务
(三)降低准入门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均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非本省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省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在鼓励境外投资者来川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四)精简审批环节。整合审批流程,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由相应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全面清理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凡申请人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推动养老机构消防行政许可通过一事一议、政府会议议定等方式优化审验手续。
(五)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其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价格水平监测分析。对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共享发布机制。依托“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及时向社会公示养老服务相关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适时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养老行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和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信者给予更多政策支持,对违规失信者给予相应惩戒或市场限入。
(七)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开展老年人需求评估,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老年人基本信息统计系统,加快建立县(市、区)统一规范的“12349”养老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各地要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进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向养老服务综合体发展。整合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性企业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统筹推进社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将服务链延伸到居家养老领域。
(八)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加强养老院服务设施、设备改造,完善安全应急应对机制。制定全省统一的养老机构标志,扶持发展一批示范性养老机构。优化存量养老机构的床位结构,降低空置率,提升护理型床位比例。建立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形成养老机构分类等级服务标准和监督机制。推动养老机构设立学习场所或与老年教育机构合作,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稳定、便捷、丰富的教育服务。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资入股、收购、委托管理、公建民营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主体。
(九)推进农村养老服务模式创新。整合基层老年协会、日间照料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涉老资源,把农村中心敬老院建成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农村中心敬老院向区域养老服务综合体转变,公建民营向合作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转变,养老服务对象向农村老年人全覆盖转变,单纯生活保障向医疗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共享转变”。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社区)“两委”用房等资源,建设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自助式、互助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