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8年大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建设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局:
现将《2018年大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建设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民政局
2018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大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建设指导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建设(以下简称“示范中心”),促进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质增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以及老年人实际需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指导标准适用于被确定为2018年示范中心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标准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民政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55号)、《大连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DB/2102)的有关要求和上海等地先进经验制定。同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四条 示范中心在为居家和社区养老的老年人提供支援的同时,在建设、服务、管理等方面为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示范。
第二章 位置与环境
第五条 示范中心建设选址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示范中心要尽量选在人口密度大、老年人口多的社区兴建。
第六条 示范中心要建在本辖区内方便老年人出行、生活的地段,方便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条 示范中心建筑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一般应设置于一、二层,三层以上的应从严掌握,并安装电梯或自动升降设备。供老年人使用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
第八条 示范中心出入口为无障碍出入口,并应采用缓步台阶,并设有轮椅坡道。
第三章 内部设施
第九条 示范中心建筑面积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主要包含托养护理区(小型机构)、助浴区、康复区和多功能区以及其他附属面积。
(一)托养护理区:300-500平方米设置10张以上护理床位;500-800平方米设置20张以上护理床位;800平方米及以上设置30张以上护理床位。每床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二)康复区:配备必要的康复设备,开设康复训练、心理疏导等服务。
(三)多功能区:可根据面积合理利用空间,整合多种功能,为老年人提供娱乐、活动、图书阅览、培训和就餐等多项服务。
(四)助浴区:含更衣区、洗浴区,为失能、失智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洗浴设施。助浴区使用面积最低不能少于30平方米。
(五)其他区域:要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还要有办公室、监控室、厨房、卫生间等附属设置。
第十条 示范中心可根据面积大小拓展其它服务功能,如设立医疗机构,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第十一条 示范中心各类场所布置合理,清洁整齐,公共健身设施、照明设施符合国家规范。
第四章 装修与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装饰要针对老年人身体和居住特点,突出“无障碍”要求,不得设门槛,以方便轮椅出入;楼梯要尽量平缓、防滑,楼梯间和走廊墙壁要安装连续扶手;室内家具和设备无明显尖角和凸出部分。
第十三条 室内装修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房间和走廊地面要铺设无缝塑胶地板;厨房和卫生间地面须铺设防滑地砖;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 护理区床位应采用护理床、配备呼叫器,卫生间要设坐便器,并安装安全扶手。
第十四条 老年人居住用房内应设安全疏散指示标识,老年人活动空间内的墙面凸出和临空突出物,应采用醒目的色彩或采取图案区分和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 要保证水、电、冬季供暖等设施设备齐全;各类房间应设紧急呼叫装置。
第十六条 示范中心应设置火灾报警器或独立式烟感报警器、消防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配备防火毯、灭火器材等必备消防设备。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示范中心统一使用规范化名称:“XX街道XX社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示范中心”。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运营的示范中心应进行民非登记,小型嵌入式养老机构应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同一区域内已进行民非登记和设立许可的机构,可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实施连锁运营。
第十九条 示范中心应配备与服务项目相符合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人员数量根据需要配备。
第二十条 各项管理制度需上墙,包括日常管理制度、服务对象评价、投诉制度;各类人员职责分工、开放时间、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一条 示范中心应与照护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提供养老服务应有规范和标准,并有详细的登记和服务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养老护理员须经过专业培训;餐饮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第二十三条 示范中心应参加意外伤害责任险,鼓励服务对象参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 示范中心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大连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 示范中心可与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支持社区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建设标准为指导标准,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在本建设标准基础上进行完善细化。
第二十七条 本建设标准自下发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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