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部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
3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这是浙江省首部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
《条例》以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住在家的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立法目的,立足宁波市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实际,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定义,厘清责任边界,规定服务用房配建标准,加大政府服务供给,完善服务监管手段,具有鲜明的宁波特色。
1月18日上午,省内第一个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经过充分酝酿论证、吸纳民意民智,反复修改并数易其稿后正式亮相,提请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社向大会作了相关说明。
条例草案明确了家庭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职责,就居家养老设施建设、医养结合、监督管理、政府对高龄老人和特殊群体分类提供免费养老服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服务用房配建标准新、老小区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和15平方米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活动、服务场地,是做好居家养老工作的基础要素保障。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对城市和农村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和原则性规定。
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已建成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配建,未达标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为单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统筹配置。区县(市)人民政府应该对整合利用其他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草案还规定政府应加快推进已建成小区坡道、公厕、楼梯扶手等公共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并鼓励老年人家庭对日常生活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改造可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加大政府服务供给 部分重度、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可免费享受服务为让我市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草案从不同群体的需求出发,有针对性地规定了不同的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服务内容不仅包括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还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安装应急呼叫设施等内容。
草案规定,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及中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可享受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草案还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突出多元化服务供给 8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先就诊为更好地满足服务需求,草案鼓励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物业、家政服务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提供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特别是对广大老年人最为关注的医养结合作出明确规定,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建立和完善家庭医生签约制度、8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先就诊服务、增加老年病床数量等作具体明确。
草案规定,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患常见病、慢性病的老年人开展跟踪防治服务,定期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服务;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服务,设立非急救医疗转诊平台提供便捷服务;支持二级及以上医院等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
草案还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支持开发老年人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赡养人、抚养人探亲休假照护老年人的权利。
明确法律责任 拒绝赡养、抚养义务将被记入个人信用档案草案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结合宁波实际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意见较为集中的赡养人、扶养人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明确了批评教育的主体,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骗取补助资金或者居家养老补贴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第四十条规定,赡养人、扶养人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草案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处两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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