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2018-05-23 09:21:51 admin 5203


养老政策


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于2018年1月23日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7日


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国内公民。老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开展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采取措施,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五条 老年人可以申请办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并免收工本费。


第六条 老年人(包括外地老年人)凭《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身份证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一)老年人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证件,免费进入政府举办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进入政府举办的旅游景点,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二)进入一般公园、文化宫(馆)、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


(三)在全市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内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活动场地、器材免费使用。在市游泳健身中心、体育公园体育场健身锻炼时,老年人凭身份证、《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所有项目均享受不低于50%的优惠,高危项目必须由子女陪同。开展全市性老年人体育健身比赛或活动,市体育系统所属的体育场馆(场地)优先安排,实行免费。


(四)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实行免费。


(五)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站(室)、老年阅览室、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一律免费对老年人开放。


上述场所应当设置对老年人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的标识。


第七条 老年人(包括外地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及一张免冠彩色近照,到市民卡营业厅办理老年人优惠乘车卡,60周岁至69周岁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免费乘公交车。


第八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轮船码头、机场等客运场所,对持有《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身份证的老年人实行优先购票、检票和上下车、船、飞机的优待服务,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和公共汽车等不实行对号入座的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的席位。


第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的门诊一站式服务窗口应该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对持有《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身份证的老年人,在基层医疗机构导医、挂号、就诊、住院等实行优先服务,对于基层医疗机构上转至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老年患者,开通预约就诊、检查住院等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该为辖区内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对有需要的老年妇女免费妇检)等服务。


第十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其保障待遇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市区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第十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政府尊老金和政府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老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


(一)分散居住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及扶养人)、孤寡老年人;


(二)70周岁以上的低保、低保边缘的(低保标准1.5倍及以下)老年人;


(三)80周岁以上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及以下的独居、空巢老年人;


(四)70周岁以上的重点优抚对象、有特殊贡献(如市级以上劳模)中困难老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


服务对象可以按照自理、不能完全自理、不能自理分别享受政府给予相应的购买服务补贴。


第十四条 “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及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政府供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将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五条 老年人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事项符合援助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免收公证费用,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公证费用减半,对涉及公证类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及时提供减免公证收费等服务。


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原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十七条 各地公共所属绿地、林地、空地、操场、广场等,有条件的可以为老年人就近晨练、健身、广场舞等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公办、民办养老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用水、用气、用电、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有线电视基本维护费按照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从事为老服务的民办非企业等安装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免收一次性接入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优惠力度。


第十九条 民政、工商等部门对符合相应条件创办老年福利机构,应当优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和证照。


第二十条 国际老人节(重阳节)和春节等节日,各地、各单位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敬老助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其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疑义的,由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8年6月1日施行,扬州市人民政府2003年11月19日颁发的《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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