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政策|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的通知
佛民办〔2018〕73 号
各区民政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福利院:
为确保佛山市公办养老机构公开、公平、公正地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确保重点保障对象能够获得所需的供养和护理服务,现将《佛山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的通知》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佛山市民政局
2018 年7 月31 日
佛山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佛山市公办养老机构公开、公平、公正地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确保重点保障对象能够获得所需的供养和护理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佛山市公办养老机构是指主要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或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各级养老机构。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不纳入本办法的轮候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住评估轮候是指申请入住佛山市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经初步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按规定通过评估进入轮候,并安排入住相应公办养老机构的制度。
第四条60 周岁及以上、具有佛山市户籍或在佛山市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无传染性、精神类等不适合入住养老机构的疾病,且自愿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可以申请轮候入住。
第五条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
第六条各公办养老机构负责本单位申请入住老人的资格审核、评估轮候等日常事务性工作以及申请人对资格审核或能力评估结果有异议时的复核工作。
第二章评估轮候 第七条公办养老机构轮候通道按照优先次序分为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和普通轮候通道。 (一)特殊保障通道:本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抚恤优待对象中的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人员。 特殊通道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原则上应由户籍所在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予以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中的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人员优先入住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集中供养。特殊通道保障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入住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光荣院的,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特殊保障通道,最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二)优先轮候通道:1.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保标准1.5 倍以内)、抚恤优待对象、计划生育家庭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含三级)的本市户籍失能老年人;2.曾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对本市做出重大贡献的本市户籍失能老年人;3.本市因公殉职基层干部父母。 优先轮候通道保障对象:保障对象按照评估结果,以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能力完好评估顺序进行轮候,评估等级相同时以提交入住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 (三)普通轮候通道:除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情形之外的60 周岁以上的具有佛山市户籍或在佛山市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的老年人。 普通轮候通道保障对象:所属行政区域所在地的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殊保障对象和优先轮候对象入住后,普通轮候通道保障对象按照评估结果,以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能力完好的评估顺序进行轮候,评估等级相同时以提交入住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 第八条特殊保障对象免费入住,优先轮候对象、普通轮候对象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交费。 第九条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普通轮候通道所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比例由公办养老机构根据自身实际自行确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人,自行或由他人协助向申请入住的公办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 进行评估,形成《养老服务评估登记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确定老人所需护理等级,进入各通道进行轮候。 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可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一条在轮候过程中,申请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轮候通道或者公办养老机构的,应当向申请入住的公办养老机构及时申报更新个人信息。 轮候对象户籍迁移到本市另一行政区域后,应向户籍所在行政区域公办养老机构重新提出入住申请,重新进入轮候。 由普通轮候对象转变为特殊保障对象、优先轮候对象的,应分别在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的末位开始轮候。 优先轮候对象转变为普通轮候对象的,按其申请入住养老机构时间在普通轮候通道排位进行轮候。 第三章入住 第十二条公办养老机构出现空余床位时,按照轮候顺序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在5 个工作日内入住。 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条件放弃该院本轮志愿的轮候,但不影响申请人重新提出轮候申请。 (一)在5 个工作日内无特殊事由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二)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评估后3 个月内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无需重新评估(申请人身体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除外)。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申请人及其监护人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现提交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次轮候资格。 第十六条每次老年人能力评估由2 名以上(含2 名)评估员同时进行。评估人员应为诚信记录良好,具备医疗、护理、康复、社工等专业背景的业务骨干。 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登记、有评估力量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等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评估人员与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资格审核、入住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 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办养老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公办养老机构应重新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资格审核或入住评估,其出具的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九条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如实、及时向申请人提供空余床位、排序等信息。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应逐步通过区级养老信息平台办理老年人申请、评估、轮候、入住工作,做到信息透明、公开、公正。 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评估轮候的老年人入住。 第二十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对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办养老机构应妥善保存申请人的各项评估材料,并对申请人个人信息保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公办养老机构可以设置不超过10 张的应急床位,用于预留特殊保障对象床位、应急和临时安置。 附件1.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 2. 养老服务评估登记表; 3.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 4. 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告知书。 附件1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 姓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区(县)街(镇) 村(居) 居住地址 区(县)街(镇)村(居)路号房 邮编 住宅电话 手机 文化程度 □不识字□略识字□小学 □初中□高中□大学及以上 婚姻状况 □未婚□已婚□丧偶□离婚 年龄 □60-69岁□70-79岁□80-89岁□90-99岁□100岁及以上 居住情况 □与子女同住□与亲友同住□孤寡□独居□与配偶同住 经济条件 □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 □无社保 □夫妻双方平均退休工资(养老保险金): 元/月 特殊对象 □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低保□市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代理人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代理人地址 县(市、区)街(镇)村(居)路号房 电话 手机 需求意愿 □居家养老□社区日间托老(日间照料)□机构养老□享受养老补贴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签名(盖章):年月日 注:在相对应□打“√”。 附件 2 养老服务评估登记表 申 请 人 (评估对象)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县(市、区) 乡、镇(街) 村(居)委会 评估类别 □首次评估 □复检评估 □变更评估 本次评估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评 估 员 签名: 年 月 日 注:在相对应□打“√” 附件 3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 评估表编号 评估完成日期 年月日 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年 龄 身体状况 □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 居住情况 □与子女同住□与亲友同住□孤寡□独居□与配偶同住 经济条件 □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 □无社保 □夫妻双方平均退休工资(养老保险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夫妻双方平均退休工资(养老保险金)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夫妻双方平均退休工资(养老保险金)达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及以上 特殊对象 □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低保□市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建议服务类型 □居家养老□社区日间托老(日间照料)□机构养老□享受养老补贴 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县(市、区)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年月日 县(市、区)民政局意见: 签名(盖章)年月日 注:在相对应□打“√”。 附件4 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告知书 尊敬的 老人: 您所提交的入住佛山市公办养老机构申请收悉,经评估审核, 符合□ 暂不符合□ 入住条件。 请您于 年 月 日前入住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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