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消防审核能不能过,看完这个你就明白了
当前养老机构快速发展,消防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牵动所有人的心,合理、合法的开展此类场所的消防设计及消防安全管理迫在眉睫。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养老机构的消防设计方面提几点思考和建议。
养老机构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及成因
(1)选址布局不当
由于历史、经济等方面的原因,有部分养老机构建在偏僻地区,尤其是一些乡村敬老院和一些社会出资建立的养老机构,距城市较远,远远超过了消防站的保护范围。更有为数不少的个体经营的养老机构,连道路都未修通,消防车辆无法达到。
(2)建筑耐火等级、楼层不符合标准
老旧养老机构普遍无法满足现行国家规范要求,近年新建的养老机构大多都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但也有一些个体经营的养老机构无视国家规范要求,违规设置在耐火等级低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楼层内。
(3)安全疏散难度大
一是安全疏散难。养老机构内部人员集中,多是失能老人,发生火灾时,人员疏散需要较长的时间,而火灾蔓延的速度又很快,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是救援难度大。养老机构内除自理老人外,不能自理的老人在火灾情况下都需要他人帮助才能安全疏散,而火灾时电梯无法使用,只能通过步梯疏散,还有不少的老年人没有基本的应急反应,没有危险意识,不听从指令,不知道如何疏散甚至于拒绝撤离,这就需要大量救助人员,因而增加了救援难度。
(4)建筑消防设施严重缺乏
在老旧建筑和改建、合用的养老院机构中,消防设置匮乏的问题比较突出。绝大部分农村养老机构无消防用水,无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大多数养老服务场所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5)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低
由于当前养老机构大部分处于偏远地区,工作环境、服务对象的特殊性等原因,从业人员大多40、50等上了年纪的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知识极为匮乏。
(6)养老机构致灾因素较多
由于养老机构内的主要人员是老年人,他们大多对火灾的危险性认识不够,消防安全意识差,加之年老体衰,反应较慢,造成了较多的致灾因素,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
一是生活用火不慎。一部分养老机构允许老年人自行做饭,老年人由于上了年纪,烹煮食物时无人看守,对灶具不定期检查,对油烟垢不及时清理,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因素。偏远地区的电力供应有时不足,老年人使用蜡烛、火柴或打火机等明火用具多。夏天蚊虫多时,不少的老年人将驱蚊用具放在靠近或直接放置于床铺上,致使因不当使用蚊香而屡屡发生火灾。由于体质较差的缘故,冬天老人一般较怕冷,大多地方使用电热设备取暖,有些乡村敬老院、养老院的老人还在使用火炉、火盆、火炕等。
二是老旧建筑初建时,电气线路的敷设无法满足当前电气化的需要,乱拉电线、线路老化、用电超负荷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电气火灾发生机率增大。
三是老年人其行为受情绪和兴致影响较大,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在对护理人员不满、子女不孝敬或过度饮酒、有精神病倾向、长期受病痛折磨以及迷信思想作祟时,可能会出现放火等极端的行为。
四是老人吸烟的不在少数,由于卧床吸烟,乱扔烟蒂等引发火灾的事故时有发生。
养老机构的消防设计建议
养老机构是一种特殊性的场所,其消防设计应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和该场所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确保其安全、合理、经济、适用。针对养老机构内老年人行动不便,甚至约半数失能的情况,一旦火灾发生,安全疏散十分困难,极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严控火灾发生及安全疏散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1)平面布局合理
养老机构应布置在交通便利的位置,确保有消防车道。如设置在无市政供水的偏远地区时,应确保附近有可靠的消防用水,如河流、水库、池塘、地下水等。同时应远离爆炸危险源,确保安全距离。
(2)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简称《建规》)第5.4.4 条规定,老年人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根据《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第5.6.1 条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层数不宜超过十八层,这个规定中明确了老年人居住场所可以超过3 层,且可以为高层建筑。因此可以认为《建规》中所提出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应该是指处老年人住宿部分以外的老年人进行医疗、健身、休闲等的公共活动区域,允许将老年人住宿部分设置在建筑的4 层及以上楼层。
《建规》第5.4.4 条规定,老年人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布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多层建筑内时,宜布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第3.0.3 条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在紧急疏散方面,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并进行优化设计;第5.3.1 条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严禁采用螺旋楼梯或弧线楼梯。这些都是对养老机构安全疏散方面提出的要求,有一定的针对性,笔者建议:
一是老年人活动场所设置在建筑内时,不管是高层建筑还是多层建筑,均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二是结合老年人活动场所设置楼层这条要求,老年人住宿部分与活动场所合建时,老年人住宿部分与活动场所的设置要求参照住宅与非住宅的要求进行设计,住宿部分与下部活动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同时将失能老人的安置楼层设置在相对较低的位置,失能老人的楼层应设置有可以供轮椅、活动床进行疏散的坡道或有可靠措施的电梯。
(3)防火分隔要求需要进一步提升
根据GB / T50340 一2016《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的最低面积标准为23 ㎡ /人,按照《建规》多层建筑最大防火分区面积是2500 ㎡ 计算,每个防火分区要疏散100 多名老人,如加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分区可进一步扩大,需疏散的人数更多,短时间内及时疏散这些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难度很大。因此,建议宜把防火分区做小,增加建筑分隔,阻止火势蔓延,为逃生和救援争取时间。
(4)严格控制可燃装修材料
例如建筑物大量使用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聚苯乙烯夹芯材料燃烧的滴落物具有引燃性),能加剧火势迅速蔓延并猛烈燃烧,导致整体建筑短时间内垮塌损毁。现行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老年人建筑装修无特殊要求,建议应对老年人建筑内的装修材料严格管控,应积极采用不然材料或难燃材料,提高建筑整体耐火性能。
(5)完善建筑消防设施
养老机构因老年人的特殊性,发生火灾进行疏散难度极大,这对此类场所防灭火消防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做到早发现,灭小火。目前还有很多的养老机构未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些老旧建筑甚至连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都不完备。这些养老机构要积极改造,一些小型的养老机构可采用独立式火灾探测器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系统。
(6)配置特殊设施
考虑养老机构的特殊性,可在老年人床头和老年人经常出入的区域设置紧急救助按钮,将信号接入消防控制室或附近的调度中心,以便第一时间得到救助信息。老年人视力普遍不佳,可考虑提高应急照明的照度,增加疏散指示标志的尺寸,方便老年人找寻安全出口,第一时间进入安全逃生通道。老年人使用的床铺可使用带有滑轮的床,方便紧急情况下进行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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