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长春市关于对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实施一次性奖补的通知
各城区民政局、卫健局、财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和《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清单》(长卫联发〔2020〕2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环境,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拟对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奖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对象
(一)长春市城区、开发区(含双阳区、九台区)依法备案登记,并依法设立医疗机构的民办养老机构和由医疗机构举办依法完成民政备案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
(二)2021年度后新增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的奖补资金随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共同申报。
二、奖补条件
申请一次性奖补的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民办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手续;
(二)取得卫健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三)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在同一服务场所内开展服务;
(四)在主体机构上新设置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需正常运营满一年且通过年检;
(五)养老机构申请的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医疗机构近两年内(新建一年内)未接受过行政部门处罚;
(六)按要求录入卫健部门的“全国医养结合管理信息系统”和民政部门的“长春市养老监管与服务平台”,实施动态管理。
三、奖补标准
(一)对医疗机构为护理站、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2万元;
(二)对医疗机构为护理中心、综合门诊、专科门诊、护理院、康复医疗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5万元;
(三)对医疗机构为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的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10万元。
(四)养老机构设置同一奖补级别医疗机构,只享受一次补贴;设置多个奖补级别医疗机构的,按最高标准发放奖补;再升级建设高奖补级别医疗机构的,按高标准补差。
(五)奖补资金需专项管理,主要用于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条件,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确保专款专用。
四、申报材料
申请奖补资金的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应向区民政、卫健、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年检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三)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医护人员(医生、护士)名单及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申请表(附件1);
(六)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2),承诺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本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签字。
五、申报程序
(一)区级民政部门应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申报,区级卫健部门应对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区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二)区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卫健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奖补申报相关标准,100%进行实地审核,将审核后的奖补申报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有关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公示结束后,于2021年11月12日前,区级民政、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申请文件和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资金汇总表(附件3)及公示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式两份,市民政、市财政各1份)共同报市民政局。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民政部门、卫健部门要以本次奖补工作为契机,积极组织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加强医养结合建设,进一步完善功能设施,配齐工作人员,强化制度建设,优化服务环境。
(二)认真审核把关。各区民政部门、卫健部门负责对申报医养结合奖补机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全面核实,各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补贴的准确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防止出现虚报、瞒报、骗取补贴等现象的发生,确保申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程序申报资金,及时拨付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从事奖补资金申报下拨的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如有违反规定协助奖补对象骗取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申请表
2.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
3.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资金汇总表
长春市民政局
长春市卫健委
长春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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