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政策| 江苏发布《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

2018-09-06 09:23:29 admin 9026



养老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8〕5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精神,深化医疗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为“健康江苏”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关于“六个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按照“以人为本、统筹推进,需求引领、供给升级,放宽准入、优化服务,严格监管、有序发展”的原则,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市场要更有活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优化服务供给、强化监督管理,推动我省社会办医高质量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需求。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我省社会办医的市场环境、政策体系、服务监管进一步完善,技术水平、服务能力、品牌形象进一步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形成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打造一批有较强影响力的健康产业集聚平台,力争社会办医规模水平和发展质量走在全国前列,人民群众对社会办医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基本形成。


二、拓宽社会办医发展领域


(三)鼓励发展基层医疗服务。将各类主体举办的诊所、门诊部、一级医疗机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推进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高水平全科诊所,支持全科医生个体或合伙在城乡开办全科诊所,符合规定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范围。具备条件的全科诊所可认定为全科医生基层实践基地,承担全科医生培养任务。鼓励全科诊所与医院、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深度合作,打造医疗联合体。(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大力发展专业化医疗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领域,扩大服务有效供给,培育专业化优势。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妇产、儿科、精神、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亟需加强的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等专业机构,引导向连锁化、集团化发展。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方式,建立区域性医学影像、医学检验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实现结果互认和资源共享。(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五)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优先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发展中医特色的康复医院、护理院。在中医药资源和区位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地方,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门诊部等机构做优做强,实现跨省市连锁经营、规模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规范要求开展中药饮片代煎代配服务。(责任单位:省中医药局、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瞄准前沿医学技术,建设优势医疗团队,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适应生命科学纵深发展、生物新技术广泛应用和融合创新趋势,稳妥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推进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持续推动成熟可靠、经依法依规批准的前沿医疗技术和产品进入临床应用的转化机制建设。(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积极发展个性化医疗保健。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托移动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流程优化,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各类社会群体的就医新需求,逐步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营造高效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个性化服务。支持助产机构对孕产妇婴童护理机构加强技术扶持,确保质量安全。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探索诊疗、护理、康复、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进一步提升就医体验,多方位满足群众身心健康需要。(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八)深入推进医养结合。支持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机构内设护理床位、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按规定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规定享受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护理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护理站,支持专业照护机构、护理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参与护理站建设运营。加快发展健康养老联合体,整合养老、医疗、康复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一体化健康服务。鼓励各类主体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合理确定家庭病床收费标准,符合规定的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大力发展健康旅游。以个性化诊断、高端医疗、中医药服务、康复疗养、休闲养生为核心,丰富健康旅游产品,培育健康旅游消费市场。依托省内各地自然、人文、生态、区位等特色资源和重要旅游目的地,以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康复护理机构和休闲疗养机构等为载体,重点开发中医保健、康复疗养、医养结合等系列产品,打造健康旅游产业链。推进健康医疗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建设,打造健康旅游发展新模式。(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


(十)融合发展医疗体育。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推广建设康复医院、运动康复机构、健康促进中心。引导社会资本开展运动康复领域重点和关键技术攻关,开发新型运动康复、运动健身指导技术、可穿戴式运动等装备。鼓励社会办提供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运动康复机构配置体质测试器材,面向群众开展体质测试服务、开具运动处方。对社区医生开展运动康复、慢病防治知识和运动处方培训。(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创新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推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与医疗服务深度融合,积极培育医疗服务新业态。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开展网上签约服务,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制定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规范化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加强行业监管,切实依法保障医疗健康数据安全和患者隐私。支持南京、常州市开展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暨产业园建设试点。(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江苏保监局)


(十二)建设健康产业集聚发展新平台。坚持市场化运作和创新导向,积极培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健康类的特色小镇等产业发展载体。支持各地探索医疗与养老、旅游、健身休闲等业态融合发展和健康服务与医药研发制造、医学教育相协同的集聚模式,并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规划引领和指导,各地要加强规划引导和科学论证,避免同质化竞争和重复建设,杜绝简单园区建设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深化省级社会办医试点工作。加快推进泰州市长江经济带大健康产业集聚发展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体育局、省旅游局)


三、加大医疗市场开放力度


(十三)有序放宽市场准入。各地在制定或调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落实《江苏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7-2020年)》等要求,按照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的标准,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规划空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违反市场经济下公平竞争原则的理由限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可合理放宽规划预留空间,不得将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发布社会办医投资指引,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护理、精神、妇产、儿童等紧缺型专科医疗机构及诊所、门诊部等,不受机构数量和规划布局限制。社会力量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及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实行备案制。及时落实国家出台的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在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动态调整相关标准规范,探索制定适合省情的专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


(十四)简化优化审批服务。制定我省社会办医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方案,精简整合审批环节,向社会公布后实施。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推行线上线下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向服务企业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加快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各地各部门在制定社会办医政策措施过程中,要全面深入落实《江苏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全面清理并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反法定程序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无故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执业范围和诊疗科目。(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


(十五)促进投资与合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各地在建设医联体时,不得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排除在外。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领办医联体。支持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合作关系,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允许公立医院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主体责任、服务质量和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在院外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院管理。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六)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国外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在我省设立的诊所,放宽外方投资股权比例不超过70%的限制。加快推进港澳台地区在我省举办高水平独资医疗机构。外商投资医疗机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并纳入社会办医统一监管体系,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落实我省《关于促进外资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医疗、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加快发展健康服务贸易,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和社会资本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开办专科医院、中医医院、连锁诊所等国际分支机构。推动我省中医药院校走出去,申办中医孔子学院或在已有孔子学院基础上开设中医学堂。(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中医药局)


四、优化社会办医发展环境


(十七)强化专业人才培养。调整优化医学教育专业结构,加大紧缺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建立财政投入保障机制,鼓励省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对紧缺医学专业学生给予学费减免等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专科建设、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术地位、职称晋升、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同等的住房公积金待遇。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十八)全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所有类别的医师主要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多机构执业备案制,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1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可在多个机构备案执业。全面建立医师电子注册制度。推动省外医师来我省开展执业注册。研究制定适应医师区域注册和多机构执业备案的社会保障、人事管理、绩效考核、医疗质量安全等政策措施。医师可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本人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基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经历可视为医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前基层服务经历。(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九)强化基本医保支撑作用。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符合规定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鼓励医保经办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谈判机制,按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求,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对纳入协议管理范围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设置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不同的医保准入时限,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单病种报销数量和降低付费标准。医疗收费票据和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保基金支付凭证,各地不得因票据发票性质不同不予报销。对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在社会办医疗机构就医的合规费用,同等享受民政、残联等部门相关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省残联)


(二十)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与基本医保有序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信息对接机制,方便患者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之外的需求。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服务、利用高值医疗器械等保险产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战略合作、并购、新建医疗机构等方式整合医疗服务产业链,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健康服务形式。落实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责任单位:江苏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二十一)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按规定全面落实社会办医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科技厅)


(二十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省级财政统筹现有专项资金,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医疗设备购置等给予适当补助。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地要严格执行在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级晋升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的同等补助政策。对受政府委托承担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任务及其他指令性任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各地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偿,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合理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二十三)拓宽投融资渠道。探索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其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物开展融资活动。在充分保障患者权益、不影响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运行的前提下,探索扩大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偿取得的财产抵押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提供服务,调动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养老等领域的积极性。加快设立各类健康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产业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


(二十四)加强用地保障。各地要统筹考虑医疗服务需求,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包括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医疗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应。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健康养老等新业态,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支持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降低社会办医用地成本。(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二十五)推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出台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政策意见,制定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加快临床急需的创新药物、医疗器械产品审评。对经确定为创新医疗器械的,按照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优先审查。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试点范围,积极推进临床有优势、急需以及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的相关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尽快上市,鼓励社会办医机构优先使用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建设创新药品研发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临床新技术应用试验中心的,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支持政策。支持重点医药产业基地建设,提升药品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能力。(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


五、强化社会办医全行业监管


(二十六)完善制度标准。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评审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符合社会办医特点的服务能力和社会信用等级评价,探索将评价结果与基本医保定点管理和政府资源配置等挂钩,鼓励商业保险应用评价结果。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医疗服务团体标准,推进医疗机构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推动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认证。发挥“江苏12345在线”等平台功能,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有效落实社会办医“放管服”改革举措,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医疗活动。(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务办、省质监局、江苏保监局)


(二十七)加强综合监管。建立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医疗质量监管、药械不良反应监测预警范围,接入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实时预警。强化医保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快建立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会计、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用,提升外部监管综合效能。加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监督机构特别是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推动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融合提升综合监督职能。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制定《江苏省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办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雇佣医托、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强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


(二十八)提升诚信经营水平。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全过程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对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医疗机构法人、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机构和相关人员的信用记录,定期公开医疗机构类别、级别、床位数、诊疗科目、服务质量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建立社会办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通过“信用江苏”等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医疗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建立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采取行业禁入、吊销相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等惩戒措施。依法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监管。鼓励各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对社会办医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物价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完善政策措施,推动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考核评估,定期研究会商,协调解决本意见实施中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确保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取得实效。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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