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个省会城市养老机构最新建设&运营补贴大盘点
近一段时间,很多关注养老产业的朋友尤其是来自省会或首府的朋友咨询我养老机构补贴政策的问题,为了统一回答大家的问题,我们专门整理全国26个省会(首府)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标准,供大家参阅。
需要说明的是:
1.本文整理的数据是省会城市的数据,不含4大直辖市(京津沪渝)。
2.鉴于拉萨市和台北市未查到数据,故这两个省会级的城市未统计在内。
3.本文搜集的补贴标准为目前各城市正在执行的标准,部分城市未单独出台补贴政策,但是按照所在省份(自治区)出台的政策执行。
4.本文仅列出各个城市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部分城市将这两项补贴合并为综合补贴),其他的补贴暂未列入。
以下为正文:
1.哈尔滨
(1)政策依据:《哈尔滨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2)资金使用条件:凡符合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黑发〔2014〕号)所规定的各项要求,持有哈尔滨市各区民政部门制定并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哈尔滨市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供养补助。
(3)资金补助标准
建成补助:对新建、自有房产改建或购买场所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法从业资格,床位在10张以上500张收下(含10张和500张)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含省补贴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利用租赁房产(租用期限5年以上)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给予6000元(含省补贴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运营补助: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台帐等相关资料,按每月实际入住老人数每人每床给予100元运营补助(含省补贴50元)。
2.长春
(1)政策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2)资金补助标准
将原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合并为综合运营补贴。依法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人,按照每人每月260元标准给予综合运营补贴(2014年8月18日以后取得设立许可的符合原一次性建设补贴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原每人每月100、150、200元的运营补贴标准执行,2022年起执行新综合运营补贴标准)。对提供相同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以上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3.沈阳
(1)资金补助标准
将营利性养老机构纳入补贴范围。根据新标准,每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补贴,由50万元调整到60万至100万元;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站的建设补贴,由10万元调整到10万至30万元。在新增设的运营补贴和连锁补贴中,沈阳市对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星级评定后,将根据结果给予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5万至13万元、社区养老服务站2万至4万元的运营补贴;对于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沈阳也将给予一次性补贴。
4.石家庄
(1)政策依据:《石家庄市市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石财社〔2017〕44号)
(2)资金补助标准
对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土地、划拨土地、租赁土地(期限不少于10年)新建或者通过自有房屋改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并且首次规定对社会力量通过租赁房产(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持续运营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及工商注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收入老人的数量,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失能老人每人每月200元。
5.呼和浩特
(1)政策依据:《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8年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责任保险补贴的通知》
(2)资金使用条件
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申报床位运营、一次性建设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在市民政局、自治区民政厅登记备案,且正常运营、年累计入住60人次以上的民办、公建民营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按照民政厅、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福〔2014〕129号)文件精神,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内民政发〔2017〕4号),经过三级民政、财政部门初审、复审和认定为二至五级,并且评定等级在三年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
(3)资金补助标准
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一至五级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补贴标准:按养老院实际入住人数,一级每床每月补贴100元(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即为一级);评定为二级每床每月补贴150元;评定为三级每床每月补贴200元;评定为四级每床每月补贴250元;评定为五级的养老机构每床每月补贴300元。
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
对于社会力量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修缮补贴。
对于公建民营和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
6.太原
(1)政策依据:《太原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资金补助标准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9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未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建设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其登记注册资金的30%。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其收住老年人的实际运行床位,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每月每张床位分别补助100元、150元、200元。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形成产权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未形成产权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参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减半执行。
采用公建民营方式建设的养老机构,运营期间享受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政策。
7.郑州
(1)政策依据:《郑州市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实施办法》
(2)资金使用条件
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或其它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自2014年7月1日后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下同)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养老机构。
(3)资金补助标准
建设补贴标准:郑州市财政对市区内养老机构自建房屋新增床位数,按每张床位3000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1000元,三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改建房屋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新增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400元,五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市属县(市)建设补贴按以上标准,由市、县(市)财政各承担50%。
床位运营补贴标准:郑州市财政按照养老机构收住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人数量,给予养老机构150元/床/月的床位运营补贴。各县(市、区)财政按照不低于50元/床/月标准对所属地养老机构配套补贴。
8.济南
(1)政策依据:《济南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市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
(2)资金补助标准
养老机构方面,在省级财政资助基础上,对依托医疗机构改建、租赁房屋和征地立项建设的养老机构,分别每张床位资助1000元、3000元和4000元。
从2014年起,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按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分别按每人每年360元、600元和720元的标准发放运营补助。
县(市)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方面,每处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县(市)区级按1:1比例配套资金支持。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面,每处给予20万元的资金扶持,县(市)区级按1:1比例配套资金支持。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方面,建筑面积达到部级标准,在享受省级补贴(按一、二、三类分别资助25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基础上,市级按照1:1比例配套相应补贴资金;建筑面积达到市级标准,每处补贴7万至10万元,建成投入运营后,每年运营补贴3万元,县(市)区级按1:1比例配套运营补贴资金。农村幸福院建设方面,在省、部级每处资助6万元的基础上,市级给予3万元资金资助,建成投入运营后,每年运营补贴1万元,县(市)区级按1:1比例配套运营补贴资金。
9.合肥
(1)政策依据:《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2)资金使用条件
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各类养老机构。
(3)资金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10张以上、300张以下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30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10张以上、集中居住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正常运营第2年起,经民政部门认定,按实际入住服务老年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2400元运营补贴。
(3)失能失智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对具有合肥市户籍且入住我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其失能失智程度,分别给予每年1200元、2400元和4800元的入住机构补贴,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前置评估,确定补贴标准。
10.武汉
(1)政策依据:《关于提升养老服务供给水平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2)资金补助标准
由政府投资兴建的社区养老院床位按照8000元/张标准给予建设补贴;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集中护养型床位,属自有产权用房兴建的,也是8000元/张的标准补贴,属租赁用房兴建的,按照5000元/张标准给予补贴。建设补贴按照40%、30%、30%的比例分3年拨付。
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获得200元/张/月的运营补贴,其中服务于失能老年人的,可获得的运营补贴为300元/张/月。此外,经营性养老机构为失能老人提供服务床位,经审核符合条件,享受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运营补贴。
另外,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一次性建设补贴由10万元提高到了15万元,运营补贴也由6万元提高至10万元。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对已在武汉市注册养老服务品牌、连锁运营3A及以上等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10家(含)以上的同一法人主体,市级层面给予20万元一次性品牌扶持补贴。
11.南京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民福〔2018〕42号)
(2)资金使用条件
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养老机构。实行公建(公办)民营且将普通型床位改造为护理型床位的养老机构。
(3)资金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普通型床位给予6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贴,每张普通型床位给予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普通型床位改造为护理型床位,每张床位给予2000元一次性改造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分担。同一地址同类型建设补贴只发放一次。
综合运营补贴:将床位维护补贴(房租补贴)、护理补贴、综合保险补贴等“三项补贴”合并为综合运营补贴。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半失能、失能老人人数,基准运营补贴分别按每人每月160元、240元的标准发放,其中收住对象为本市户籍低保“双失”(失能、失智)老人的,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发放。AAA级以下、AAA级、AAAA级、AAAAA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分别享受基准补贴的0.9倍、1倍、1.1倍、1.2倍。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分担。
12.南昌
(1)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8〕145号)
(2)资金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助:在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每张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租赁用房、公建民营的按核定床位每张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运营补助:对连续入住养老福利机构三个月以上的老人(不含政府供养对象),按实际占有床位数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养老福利机构运营补助,补助期限3年。
13.杭州
(1)政策依据:《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4〕283号)
(2)资金补助标准
床位建设补助: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集中护养型床位给予建设补助。对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主城区)用房自建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6000元,租赁用房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4000元,各主城区政府(管委会)按不低于市财政的补助标准给予配套补助;对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用房自建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3000元,租赁用房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2500元,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政府按不低于市财政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金额的80%予以补助。
床位运营补助:依法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入住,可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申请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给予相应标准的床位运营补助。主城区养老机构接收主城区户籍老年人入住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助:五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四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三星级及以下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其中,接收失能老人、失智老人入住的,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以上各项补助,各主城区按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配套补助。
14.长沙
(1)政策依据:《长沙市养老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资金补助标准
养老机构财政扶持资金分为两种,其中建设资金补贴范围是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取得设立许可,主要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等服务活动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资金补贴范围是市级公办自收自支的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取得设立许可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其享有的政府购买服务可在养老机构使用。
建设补贴标准是,对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或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建设补贴;对2015年1月1日以后改建的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的建设补贴。
运营补贴标准是,公办民营和社会办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社会寄养老人,运营补贴按实际入住老人数每床每月补助160元。社会办养老机构经批准收住“三无”、“五保”老人的,区县(市)财政部门按公办养老机构标准全额补贴的基础上,上浮10%。
《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明确,支持建设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AAAA、AAA级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原一、二类日间照料中心)10万、8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年5万、4万元的运营补贴;分别给予AA、A级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原一、二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3万、2万元的运营补贴。区、县(市)级补贴标准应不低于市级。
15.福州
(1)政策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2)资金补助标准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2014年起,一次性开办补助为: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0元;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床位运营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不低于2000元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所需资金除省级补助外,按照谁许可谁补助的原则,由审批同级政府财政或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许可前原审批的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按原规定执行。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贴。各级政府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0000元的运营补贴;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运营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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