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

2019-03-20 16:05:21 admin 10242


益年养老


服务中心设施建设与配置要求


1.选址与规划布局


1.1 总则


新建、改建的服务设施其选址及规划布局应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 GB 50437 的规定;做到科学设置、因地制宜、层级合理并可持续发展。 


1.2 选址 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应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


b) 地形平坦,老年人出入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35 m,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 渡;


c) 环境安静,声音环境宜为60 dB以下; 


d) 可获得有效日照和通风,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 h的日照标准; 


e) 与高噪音、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f) 宜与医疗机构、社区生活配套设施等其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设施邻近,利于资源整合与共享; 


g) 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1.3 规划布局 规划布局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新建服务设施全部或1/2以上的面积应设在首层,且相对独立,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 


b) 首层安排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其他楼层并设置电梯、无障碍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c) 楼梯应加装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应符合GB 50763的要求;


d) 对于采取场地共用的服务设施,应保持各功能区相对独立,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分隔,避免 相互影响;


e) 为满足未来发展需求,建议其主要建筑设计时应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f) 场地周边宜有一定的绿化面积。 


2. 服务设施要求 


2.1 总体要求 


2.1.1 服务设施应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 


2.1.2 供电、给排水、通风、消防、通讯、照明等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应根据网络服务 和信息化管理,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2.1.3 开展服务的室内场所应全面禁烟,且在明显位置设置禁烟标志。 


2.2 场地要求 服务设施场地要求如下: 


a) 面积要求:街道(镇)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 ㎡,可依托社区其他公共服 务机构或设施设置或根据功能分散设置; 


b) 无障碍要求:应设有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计应符合GB 50763的相关规定; 


c) 适老化要求: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 GB 50867 的相关规定;


——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应符合 GB 50340 的 相关规定; 


——老年人单独逗留的空间,如卫生间、浴室等,应设有紧急呼叫装置; 


——室内各种设施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墙、桌、椅等锋利边角应包裹防撞条; 


——服务场地应有预防老年人跌倒的防滑垫、防滑布等相关设施;


 ——卫生间地面应易清洗、不渗水、防滑和防跌,卫生洁具宜采用浅色,门锁能双向开启, 蹲式厕位应配坐便椅。


2.3 装修设计要求 


2.3.1 建设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应符合GB 50222的规定。 


2.3.2 各类为老年人服务的居住建筑设计应符合GB 50340的相关规定。 


2.3.3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GB 50189的相关规定。 


2.3.4 室外建筑地面设计应符合CJJ 169的相关规定,室内建筑地面设计应符合GB 50037的相关规定。 室内地面应有防滑设计,并符合JGJ/T 331的相关规定。


2.3.5 坡道、台阶、扶手的设置应符合GB 50763和GB 50340的相关要求。 


2.3.6 公共信息标志应符合GB/T 10001.1和GB/T 10001.9的相关规定,宜文字、图标相结合,便于 老年人辨认场室。 


2.3.7 建筑设计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功能室宜使用大色块或主题色 设计,便于老年人根据色块记住空间位置。


2.3.8 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和温馨的要求。 


2.3.9 室内通道墙面阳角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下部宜作0.35 m高的防撞板。 


2.3.10 尊重老年人,保护隐私,对有可能暴露老年人隐私的服务应有遮挡、防护措施。 


2.3.11 电源开关应选宽版防漏电式按键开关,高度宜离地面1.00 m~1.20 m,室内应选用安全型插 座,插孔距地面高度宜为0.60 m~0.80 m。 


2.4 消防要求 


2.4.1 消防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4.2 设施、场地的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应符合GB 15630、GB 13495.1的相关规定。


2.4.3 应采用有防焰标识的设备设施,如窗帘、地毯及隔帘等使用防焰材质。 


2.4.4 应配备消防安全设备与器材,如应急电源设备或应急照明器材、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独立烟 感报警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防火毯等,定期检修并有记录。 


2.4.5 应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定期接受消防机关检查,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测报告。 


2.4.6 场地应有明确的逃生路线标识,标识清晰,易于辨认。 


2.4.7 楼梯间、防火门、安全疏散通道及紧急出入口设有指示标志及应急疏散标识,保持畅通,无 阻碍物。 


2.4.8 每年应至少开展两次针对服务对象及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学习、教育、演习活动。


2.5 设备配置要求


2.5.1 应配置冷热饮用供水设备,定期保养检查并有记录。 


2.5.2 室内应配置温度控制(取暖、降温)和通风换气等设备。 


2.5.3 应配置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应覆盖公共区域,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标志。 


2.5.4 应为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办公设施及网络设备。 


2.5.5 应设有个人物品存放空间或储物柜,制定个人物品储存管理办法。 


2.5.6 应配备应急使用的轮椅、拐杖、吸痰器、急救箱以及吸氧设备。 


2.5.7 室内宜配备广播系统或扩音设备,如扩音喇叭。 


2.5.8 场所内若有沙发,沙发高度和软硬度应适合起身,应配置有扶手、有靠背的椅子。 


2.5.9 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服务的机构,应配置洗澡、如厕专用椅或凳。 


2.5.10 应在服务机构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 


2.5.11 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设施设备,基本设备可参考附录A。 


3.功能区配置要求  


3.1 配置原则 


服务机构应根据不同功能配置相应功能区域。


3.2 办公区 


办公区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a) 应配置办公桌椅、电话、档案柜、文件柜、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宜配置照相机、摄像机、 传真机、扫描仪等设备; 


b) 应配备监控系统的终端设备; 


c) 应配备紧急呼叫系统的终端设备; 


d) 应有行政管理制度及组织架构图,并悬挂在办公区的明显位置。


3.3 服务接待区 


服务接待区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a) 应设置在服务机构明显位置,应为固定且相对独立的场所,配备有办公桌椅、供老年人坐的座 椅等; 


b) 应配有宣传资料、纸笔,宜配备放大镜以及台灯等,宣传资料应明确服务对象、申请条件、收 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内容; 


c) 采用柜台式咨询接待方式的,应设置低位服务窗口,方便坐轮椅老年人。 


3.4 面谈区


面谈区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a) 应为独立且具有隐私性的不少于6 ㎡的房间,供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进行面谈、提供咨询与辅 导服务时使用; 


b) 配置沙发、桌椅等基本设施; 


c) 环境布置应温馨和谐,有较好的隔音效果。 


3.5 助餐配餐区 


3.5.1 就餐区 就餐区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a) 就餐场所面积应满足日常服务需要,就餐人均面积不少于0.20 ㎡; 


b) 应留有可供轮椅车出入的空间,宜设置轮椅就餐位; 


c) 应使用可移动的、牢固的桌椅,为工作人员留有分餐和助餐空间; 


d) 配备热水供应、餐单公告栏、时钟、餐巾纸、餐具存放、洗刷和洗手区等设施; 


e) 就餐区域应有防蚊蝇设施,必要时在出入口处设置防尘设施; 


f) 应设有剩菜剩饭收集区,应配备带盖的专用容器存放餐厨垃圾等废弃物,容器应具有防渗漏、 防破裂和易清洗等特性;


g) 采用柜台式售饭方式的,应设置低位服务窗口。 


3.5.2 配餐区 


配餐区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a) 设置食品分装(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餐用具与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均设在 室内,且独立隔间; 


b) 应配有分餐专用工具及清洗、消毒、储存设备设施; 


c) 应根据待配送食品的品种、数量、配送方式,配备相应的食品分装(包装)设备。


3.5.3 制餐区 


制餐区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a) 供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服务机构,其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 ㎡,100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 0.30 ㎡,1000人以上超过部分每增加1人增加0.20 ㎡; 


b) 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 范》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c)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 场所; 


d)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餐具和工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其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e)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3.6 老年人休息区 


3.6.1 分类 


老年人休息区根据老年人需要应可提供午休功能、过夜功能、常住功能,宜分为午休室、过夜室、 常住室。 


3.6.2 设施配置 


3.6.2.1 基本设施配置如下: 


a) 若设有午休室,午休室应配备适合老年人午休的床或椅,主要为自理老年人提供服务;


b) 若设有过夜室,过夜室应配备固定卧床,满足30 d以内的过夜需要,主要为临时托养或半失能 老年人提供服务;


c) 若设有常住室,常住室应配备专业护理床,需在养老护理员的指导下使用,主要为失能老年人 提供短期托管服务。


3.6.2.2 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a) 根据场地规模大小和老年人需求配置休息位,人均休息位使用面积不小于4 ㎡;


b) 休息位的设置应关注老年人对隐私的需求,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隔间;


c) 配置老年人休息所需的基本生活用具,如毛毯、痰盂、废纸篓;公用毛毯应每周进行清洗、消 毒; 


d) 卧姿休息位旁应配置紧急呼叫装置; 


e) 休息区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 


3.7 康复护理区 


康复护理区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a) 应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在康复治疗师的专业指导下配置康复训练器材,如肩梯、平行杠、手 功能组合训练箱、下肢训练站立架和肌力训练器械等,配置器材应有专业依据; 


b) 应配置康复辅助器具; 


c) 康复训练器材和康复辅助器具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说明。


3.8 医疗保健区 


医疗保健区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a) 医疗保健区内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同时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 规定;


b) 应配置身体指数测量器具,如血压计、听诊器、体重计、体温计等;


c) 应配置医疗急救箱。 


3.9 文娱活动区 


文娱活动区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a) 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 ㎡,应配置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娱乐性、社交性、益智性设施设备; 


b) 应根据服务需要,配置足够的桌及椅;


c) 应结合服务需求,配置不少于5种康乐类或文化类用品设备; 


d) 应配置书报架及不少于10种适合老年人阅读的书籍、报刊、杂志;并相应配置助视仪、放大镜 等; 


e) 应配置多媒体或音像播放设备,如电视机、音乐播放器、投影仪等;


f) 宜配置供老年人使用的电脑、上网设备。


3.10 老年教育区 


老年教育区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a) 应独立或综合设置多功能教室、多媒体教室等教学场所;


b) 应设置稳定坚固、有靠背与扶手的安全座椅,座椅颜色柔和,边角应为圆角。


3.11 临时托养区 


临时托养区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a) 应设置洗漱间或洗浴间,洗漱间或洗浴间应配置淋浴器、恒温设备、浴凳或淋浴椅、防滑垫、 紧急呼叫装置、排气扇和热水供应系统等; 


b) 应配置洗衣房,有洗涤、脱水、干衣和消毒等设备; 


c) 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配备卫生纸、纸篓、排气扇和洗手池等;


d) 应配备脸盆、牙膏牙刷、肥皂和毛巾等个人生活用品;


e) 应配备拐杖、轮椅及其他辅助器具; 


f) 应配有紧急呼叫装置、温度控制(取暖、降温)和通风换气等设备,宜设置康复护理区、医疗 保健区和文娱活动区; 


g) 各功能区、走廊和楼道等公共区域应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 不少于3个月,特殊、重要资料应以实物方式存档。 


3.12 日间托管区 


3.12.1 若设有日间托管区,应符合建标 143 的相关规定。 


3.12.2 日间托管区应基本配置以下功能区: 


a) 助餐配餐区,其设施配置应符合5.3.5的要求; 


b) 老年人休息区,其设施配置应符合5.3.6的要求;


c) 康复护理区,其设施配置应符合5.3.7的要求;


d) 医疗保健区,其设施配置应符合5.3.8的要求。


3.12.3 适宜配置以下功能区: 


a) 文娱活动区,其设施配置应符合5.3.9的要求;


b) 临时托养区,其设施配置应符合5.3.1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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