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政策| 湖南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和投资清单

2021-01-13 09:02:02 admin 1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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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养老服务

扶持政策措施和投资清单


一、用地、规划和建设政策

1、优化城市养老服务布局各地要推进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机构。增加家庭服务功能模块,鼓励设立家庭养老服务床位。2022年底前,在每个县市区建设一所以上集康复治疗、医疗护理、养老服务为一体的示范性养老机构;在每个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90%以上的社区建设兼具全托、日托、助餐、助洁、助浴、助护等服务的日间照料机构,打造15分钟及以内社区养老服务圈。

2、强化农村养老服务布局。各地要在每个县选择2-4个基础条件好、辐射能力强、交通便利的乡镇,建设具备医疗护理、养老服务功能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在村居按照“政府扶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依托村级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兼具集中居住和公共服务功能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区域性(中心)敬老院运营主体发挥辐射作用,连锁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3、打造多元化养老产业布局。各地要加快养老产业与医疗、保险、旅游等产业融合步伐,大力发展旅居养老、康养小镇、森林康养等新兴业态,促进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服务等融合发展。鼓励各地打造有服务能力、品牌影响力、规模基础的养老企业和组织,形成龙头品牌,提升整体发展水平。


4、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将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所需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切实落实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优惠政策。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和规划审批手续。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和规划审批手续的规定,优先给予保障。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并用于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当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和规划审批手续。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5、市场环境优化。改进政府服务。对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公开养老机构相关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发改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审批阶段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牵头规划报建阶段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工作。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凡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根据《消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


6、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新设立养老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登记手续后,各市场监管部门要告知登记的养老机构及时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省市场监管局要对全省范围内新登记养老机构的名称、企业类型、行业门类、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云平台数据交换中心将数据推送至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在收到信息后,及时推送至各市县民政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告知新登记养老机构备案的时限和条件,督促其在完成登记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机构,各级民政部门应进行提醒和现场督导,如在提醒和督导后仍不备案的,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将有关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予以公示。对违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养老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养老服务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一是解决未通过规划许可或规划核实的问题。坚持严格管控和切合实际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建设时的政策标准,分类完善有关规划手续。项目实施后因编制规划变更,造成已建成房屋与现行规划不符的,可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复核并处理后,按现状出具规划意见。未取得规划许可或取得规划许可后未严格按规划条件实施,但与控制性规划要求和条件基本一致的,可由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后,按现状出具规划意见。需要补缴有关税费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存在擅自改变用途、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超容积率和未按要求建设配套设施等情形的,可由自然资源部门按项目建设时的有关政策标准,对项目责任主体形成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整改到位后,项目整改意见书可作为规划许可依据。二是解决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问题。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前提下,简化程序,完善有关竣工验收手续。对于项目工程质量和消防验收合格,因工程未结算、档案未移交等其他因素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可直接申请办理登记。对于项目建设因施工手续不全、施工技术资料缺失、相关参建主体缺失或不配合等原因难以实现竣工验收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申请主体委托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对房屋基础、主体等建筑物质量安全进行检测、鉴定,出具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书并经住建部门备案后,凭鉴定报告书办理不动产登记。三是解决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的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由自然资源部门查核有关资料后,分类处理因原分散登记时形成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或界址不清的问题。对于房屋已办理登记而无土地信息,或土地已登记而无房屋信息,或房屋与土地分开登记,但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9号)的规定,核实房屋土地权属后办理登记。对于房屋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按原证书记载用途分别注明,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用途。经政府批准,按照现状用途申请登记的,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督促涉及单位补缴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四是免除部分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可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五是解决自建住宅改建申请消防审验备案的问题。自建住宅改建养老服务机构的,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并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同意用途变更证明材料后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令第51号)的规定,申请消防审验或备案。


8、社区养老设施配建。各地要将民政部门纳入同级城市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并明确相应职责。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要求,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完善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工作规则,在项目产权移交环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县市区政府,由民政部门统筹使用并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项目验收环节,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未办理移交手续等问题且未整改到位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鼓励具备条件的居住社区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提到的“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建筑面积不小于350平方米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


9、闲置资源提升转化。各地要加大闲置资源利用改造提升力度,全面清理城镇废弃厂房、基层政府和事业单位调整后腾出的办公用房、转型中的公办培训中心和疗养院、学校、社区用房等闲置资源,对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根据统筹规划布局要求,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可按规定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同时,通过招标、委托或公开竞争方式无偿或低偿委托民办养老服务组织运营。


10、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提升。各地要通过新建一批、改扩建一批、提质升级一批、转型发展一批“四个一批”建设,逐步实现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五个统一”,即统一空间设计、功能配套、设施配置、装饰标识、文化氛围。深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运营机制改革。2022年底前,全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少于50%,并符合二级以上养老机构等级标准。


11、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各地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等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方式予以必要支持。


二、运营资助政策


1、建立运营补贴制度。从2015年起,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对经考核合格的养老机构,当地市、县(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入住人数按每人每月100元左右的标准发放运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要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办法,积极开展向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依法登记注册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购买服务试点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失能失智老人、特困老人等养老服务要求。


2、建立公益性岗位补贴制度。在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合同聘用的有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服务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按规定落实有关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3、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三年提质升级资金,主要由市县筹集,机构自筹,省级予以支持。社会服务兜底工程资金重点支持新建项目;省级以上福彩公益金、债券资金、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质升级和市县安联网建设;要将运转经费、护理补贴、人员经费等据实列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资金按照实际入住特困人员人数给予一定运营补贴。各地要合理设置属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的购买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深度贫困地区予以重点支持。

4、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上缴费用。疫情期间,对民政系统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减免2020年度场地租赁、运营管理等上缴费用,免租期内的在原有期限上顺延1年。

5、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补助。各地要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安排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安排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加大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转经费保障力度,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转保障标准。完善民办养老机构奖补政策,各地要落实建设补贴,并按实际接收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不区分民办养老机构经营性质,分档给予运营补贴,医养结合机构同等享受相关补贴政策。要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责任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制度。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水电气使用费参照居民生活类用户价格执行,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

6、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补助。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3级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财政按规定在评定周期内给予一次性补助。

7、社区养老服务运营补助。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根据不同面积及综合服务水平,各地可每年给予运营补贴,但不与床位运营补贴重复发放。

8、连锁品牌扶持补助。对同时运营若干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实施同一服务标准、同一品牌连锁的养老服务供应商, 各地可按照连锁数量给予一定补助。

三、税费优惠政策

1、税费优惠政策。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2、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执行,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标准收取。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4、收费价格政策。在统一收费项目基础上,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社会力量投资举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其自主确定。

5、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6、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7、协助落实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对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20〕3 号)中企业帮扶、金融支持、税费支持、财政补贴、稳岗就业等优惠政策的民营养老机构,各级民政部门应主动协调,支持其享受优惠政策。


四、医养结合政策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地可将健康服务产业纳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有条件的市州可设立健康产业基金。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省级及以上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的生产性企业,享受集聚区工业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医疗机构设置老年护理床位符合养老资助条件的,可按实际开放床位申请给予项目建设资助和营运补贴。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项目建设。


2、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3、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的定向培养、合作培养和其他针对性培养政策,完善医疗、养老服务护理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制度,不断加强医养结合发展的人才保障。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行业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同等对待,推荐评优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养结合人才队伍的轮训机制,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医学类高等学校和中等医学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


5、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加快推进医养结合。依托我省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市,建设一批医养结合示范基地,积极探索可持续、可复制的经验。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并纳入区域卫生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推进基层乡镇卫生院转型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推进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中心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转诊等合作机制,以签约合作的形式确定与医疗机构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责任和义务等,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技术帮扶。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老年医疗护理特色科室。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推动湖南健康产业园区的医养项目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大力发展健康养老产业。


6、加强人力资源保障。适应健康服务产业发展,调整优化医学教育专业结构,加强急需紧缺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强化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提升国内医学人才培养水平。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方便医护人员变更注册。推动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退出、教育培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选拔任用机制。推动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全职、兼职制度,加强岗位管理,探索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本人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受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的退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取消或降低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省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基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经历可视为医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前基层服务经历。


7、推进医养融合,充分利用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等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鼓励养老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鼓励医疗机构开办养老机构,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多点执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业务合作机制,民办机构与公办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8、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立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的有关要求,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相关材料,资质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的有关规定,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按照管理权限,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当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申请,省卫生健康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并依法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办人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经费,兑现有关政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养老机构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当先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再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程序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当先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程序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再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9、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根据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文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登记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当依法向同级民政部门(养老服务部门)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登记该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注册局)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二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经费,兑现有关政策。

10、推进医养结合服务。各地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协议合作。2021年底前,全省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率达到100%。完善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推动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站或其他医疗设施同址或邻近设置。推进各类养老机构与各级医疗机构建立协议合作关系,2022年底前,全省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双向转介便捷通道;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居家老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便捷通道。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开办各类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等,支持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养老机构,重点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所需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服务。

五、人才培育政策

1、落实扶持政策。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对符合就业资金使用范围的培训、鉴定按规定给予补贴。通过福彩公益金安排、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职业培训和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性工作,建立起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长效机制。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


3、加强队伍建设。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及相关行业优秀人才到老年教育机构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鼓励教师参与老年教育相关工作,并纳入本校工作考核,支持教师到校外老年教育机构兼职任教或从事志愿服务。建立老年教育教师岗位培训制度,支持老年教育机构教师、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发展。专职人员在薪酬福利、业务进修、职务(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方面享有同类学校工作人员的同等权利和待遇。鼓励专业社工等参与从事老年教育工作。建立老年教育师资库。加快培养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优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与兼职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教学和管理队伍。


4、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建立省、市、县和养老机构四级养老服务培训和实训体系,建立稳定的养老护理员人才队伍支持政策体系。综合考虑养老护理员工作年限、技能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落实薪酬待遇,支持用人单位发放一次性入职补贴、养老服务岗位补贴等,稳步提高养老服务行业一线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举办不同层级的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授予“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等称号。全面推行养老护理员等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和创业培训,2022年底前,全省建立15个以上以职业院校、养老机构等为依托的省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培训1000名以上养老院院长、10万名养老护理员和5000名以上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对符合我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各地不得以地域、户籍、年龄、缴纳社保等为前提条件,限制上述人员参加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


六、政府购买服务及信贷金融扶持政策


1、创新信贷产品。积极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抵押贷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用于农村养老服务业贷款品种;探索支持以租赁用房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的信贷产品;探索向合法且产权明晰的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和应收款质押贷款;支持发放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养老服务业贷款。


2、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各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向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信贷支持。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3、提升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针对部分养老产业项目周期长、盈利水平低等特点,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鼓励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养老金收付服务结算和理财产品;为境外资本投资我省养老服务业提供配套人民币结算服务。


4、积极支持融资信贷需求。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需求,通过信贷贴息、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多种途径,引导更多资金投入养老服务业。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的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给予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拓宽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允许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承接主体。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取得《湖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经过注册或备案登记的城乡基层老年协会具备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资格。


6、购买内容。(一)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及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营运服务。(二)购买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主要包括购买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老年康复护理服务。(三)购买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年满60周岁散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四)购买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主要包括为养老护理人员购买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五)购买养老评估。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评估等。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数量等要素,由购买服务的民政、老龄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以签订服务合同的方式加以具体明确。

7、各地建设银行要对经民政部门推荐和认可的养老机构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将经过民政部门评定,获得养老机构星级和信用良好的养老机构作为贷款投放的重点扶持对象,切实解决养老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市县民政部门要推荐有资金意向需求的养老机构与属地建设银行进行对接,助推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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