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山东省养老服务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引导各级和社会力量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一)项目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二)补助条件
1.项目土地、基建或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建设的项目,土地租期须在2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或《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等标准规范;
3.医疗服务功能完善,并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疗和护理人员;
4.项目建成投入使用;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三)申报材料
1.护理型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土地、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3.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医护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四)补助标准
1.济南市、东营市、烟台市、威海市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 8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3000元;
2.淄博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9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3500元;
3.枣庄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 高青县、沂源县、安丘市、临朐县、微山县、五莲县、莒县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10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4000元;
4.金乡县、鱼台县、梁山县、泗水县、汶上县、宁阳县、 东平县、蒙阴县、沂水县、兰陵县、临沭县、临邑县、庆云县、平原县、宁津县、乐陵市、临清市、高唐县、无棣县、东明县 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11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4500元;
5.郯城县、平邑县、夏津县、冠县、莘县、阳谷县、惠 民县、阳信县、郓城县、单县、曹县、巨野县、鄄城县、成武县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12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500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建设补助项目
(一)补助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造提升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
(二)补助条件
1.纳入省级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三年改造提升计划;
2.土地、基建或房产手续齐全;
3.新建和改造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等标准规范,依托现有敬老院改造提升的应达到民发〔2019〕80 号规定的22 项改造提升基础指标;
4.项目应已开工或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项目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5.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三)申报材料
1.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省级建设奖补申请表(附件2);
2.正在建设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提供土地、基建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投入使用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提供土地和房屋产权证明、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设立许可证)复印件;改造提升项目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施工合同复印件。
在建的新建、扩建项目投入使用后,应按照投入使用项目要求补充有关材料,进行评估验收。
(四)补助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项目开工经审核后预拨70%补助资金,其余30%资金待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
1.济南市、东营市、烟台市、威海市每张新建床位补助 8000元,改造床位补助2400元;
2.淄博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每张新建床位补助9000元,改造床位补助2700元;
3.枣庄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 高青县、沂源县、安丘市、临朐县、微山县、五莲县、莒县每张新建床位补助10000元,改造床位补助3000元;
4.金乡县、鱼台县、梁山县、泗水县、汶上县、宁阳县、 东平县、蒙阴县、沂水县、兰陵县、临沭县、临邑县、庆云县、平原县、宁津县、乐陵市、临清市、高唐县、无棣县、东明县 每张新建床位补助11000元,改造床位补助3300元;
5.郯城县、平邑县、夏津县、冠县、莘县、阳谷县、惠 民县、阳信县、郓城县、单县、曹县、巨野县、鄄城县、成武县每张新建床位补助12000元,改造床位补助3600元。
三、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项目
(一)项目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和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其中,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助范围。
(二)补助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
2.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3.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许可);
4.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
5.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省级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3);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设立许可证)复印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委托运营的,还须提供委托运营协议;
3.申报之日前12个月每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与省养老管理平台一致)、机构对老年人护理等级的自评等级及交费收据;
4.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标准出具的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四)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和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的老年人数进行补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元、3600元,并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对各市评出的4、5星级养老机构,由省民政厅统一进行复核认定后,方能按照以上标准享受运营补贴。
四、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运营奖补项目
(一)奖补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
(二)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符合《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 (DB37/T2722-2015)、《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3.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4.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
5.服务老年人满意度不低于90%。
(三)申报材料
1.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省级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4);
2.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
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还应提供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 省级分别按照每处每年不高于12000元、6000元的标准,从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奖补资金。各市加强相关资金统筹使用,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实施差异化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和方案由各设区市制定。
五、院校设立养老专业奖补项目
(一)补助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老年(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二)补助条件
1.连续招生两年以上且每年招收专业学生不少于 20 人,
能够开展正常教学活动;
2.师资、实验实训设施符合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设立老年 (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有关规定,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三)申报材料
1.院校设立老年(养老)管理与服务专业省级补助申请表(附件5);
2.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老年(养老)管理与服务专业招生文件的复印件;
3.设立老年(养老)管理与服务专业的师资基本信息表、实验实训(场所、仪器设备)设施一览表。
4.本校最近两个学年招录老年(养老)管理与服务专业学生花名册、教育部学信网、省教育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局主管部门在籍专业学生验证材料。
院校设立老年(养老)管理与服务专业省级补助资金,由相关院校直接向省民政厅、财政厅提出申请。
(四)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省级对每处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项目
(一)补助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二)补助条件
1.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1年以上;
2.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3.全日制院校毕业3年内,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不少于1年。
(三)申报材料
1.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养老服务省级补助申请表(附件6);
2.申请人身份证件、学历(学位)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所在养老服务机构出具的工资发放、缴纳社保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相关负责人签字);
4.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补助标准及方式
对养老服务机构中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养老服务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入职补助。
入职奖补在申请人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一年后开始发放,分三年发放到位,入职前三年分别按照补贴标准的30%、30%、40%比例发放。入职奖补经费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
七、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补贴项目
(一)补助对象
2020年1月1日以来,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二)补助条件
1.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许可);
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全国可查询),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3.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在养老服务机构中。
(三)申报材料
1. 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省级补助申请表(附件7);
2. 申请人身份证件、养老护理员岗位技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材料复印件。
(四)补贴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岗位技能补贴。同一等级的补贴只能申请一次。
八、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省级培训项目
(一)补助对象
参加省民政厅组织的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
(二)培训和补助方式
省级采取切块方式,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开展省级养老服务培训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以招标方式确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人数和培训情况据实结算培训资金。
九、养老服务创新试点奖补项目
聚焦养老服务重点难点堵点,省级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试点补助资金,推动各地开展试点工作,打造示范样板,破解发展难题,引领全省养老工作创新发展。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
(一)分级分类审批
对本方案规定的补助项目,由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类补助的原则组织实施。
1.省民政厅。(1)负责院校设立老年(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奖补项目受理和审批、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省级培训项目实施工作;(2)统筹推进养老服务创新试点奖补项目。
2.市级民政部门。(1)负责对县级初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项目项目进行审批;(2)负责市本级相关项目的审批工作;(3)统筹推进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运营奖补、养老服务创新试点奖补项目。
3.县级民政部门。(1)负责对本地申报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批。(2)负责对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项目、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运营奖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补贴项目进行审批。
(二)规范高效推进
各地要按照随时受理、及时审批、及时拨付、季度备案、年底清算的原则,将申请、审批情况同步录入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审批。
1.预拨补助资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和上年度资金支出情况,于每年年初预拨补助资金。
2.受理审批项目。各级民政部门根据项目审批职责,分类受理有关补助申请(含县级初审结果申报),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勘查,同步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对民政部门已经掌握的和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免予提供。对各级审批通过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报纸等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当地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
3.进行备案结算。以市为单位,每年分别于3月底、6月底、9月底、11月底填写汇总表(附件9-16),对审批项目进行备案。每年12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备案情况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结账。
(三)明确部门分工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停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9〕23号)要求,加强协同配合,健全完善省级补助项目审核的具体办法,开展省级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定期对补助项目建设和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改变养老用途、弄虚作假骗取补贴、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的,依法进行追偿和处理。
要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省民政厅负责预算编制、设置绩效目标、提出资金预拨意见和分配方案、项目备案、省本级项目审批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预算审核报批、资金分配意见审批、下达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资金清算等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审批项目权限,分类做好项目审批公示、项目备案、绩效评价、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备案、资金清算、资金拨付等工作。
(四)明确有关工作
1.养老服务创新试点项目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指导意见。
2.各地要严格落实项目及时受理和审批、即时拨付和定期备案要求,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严禁年底集中突击审批项目和拨付资金。纳入补助项目和奖补人员应全部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有关模块,并依托省养老管理平台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模块进行审批。
3.养老机构床均综合建筑面积按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等有关标准执行。养老机构床均综合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在床均综合建筑面积达到相关标准前提下,按照各养老机构实际拥有的床位数量给予补助。
4.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可利用现有法人资格进行备案和申领有关补贴。
医疗机构内设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专门设置功能分区,严格区分病床和护理床位,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将病床纳入建设和运营补助范围。
5.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入住老年人的身体能力评估工作,禁止将身体完好、轻度失能老年人虚报为中度、重度老年人。
6.各地要加强对敬老院的统筹规划,推动敬老院从“一镇一院”向“县级和区域敬老院”转型,对依托现有敬老院改造提升的项目要对照22项基础改造指标进行验收,对硬件设施差、不具备改造价值的逐步撤并关停、不得纳入省级补助范围。
7.对省级已补助的项目,不得通过改变机构名称等形式巧立名目重复申请补助。对省级已补助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不得按照新的补助标准找平补差。对省级已补助项目的普通型养老机构改造升级为护理型养老机构的,不得纳入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范围。
8.对2020年底前已经纳入补助范围的在建项目,2021年10月底前能够完成建设的,按照原有补助标准补助剩余资金;2021年10月底前未能完成建设的,不再进行补助。
9.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的,应由市或县统一委托,养老机构不得自行委托。各级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评估存在问题的第三方评估组织,列入失信名单,给予公开通报和严肃处理,并及时告知登记注册机关。
10.除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省级培训补助、养老服务创新试点奖补项目外,本方案涉及的其他项目不适用于青岛市。
本方案由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 号)予以废止。
附件:
1.护理型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补助申请表
2.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省级建设奖补申请表
3.养老机构省级运营补助申请表
4. 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省级运营奖补申请表
5.院校设立老年(养老)管理与服务专业省级补助申
请表
6.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养老服务省级补助申请表
7.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省级补助申请表
8.护理型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补助汇总表
9.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省级建设奖补汇总
表
10.养老机构省级运营补助汇总表
11.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省级奖补汇总表
12.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省级运营奖补汇总表
13.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养老服务省级补助汇总表
14.养老护理员岗位技能省级补助汇总表
15.院校设立老年(养老)管理与服务专业省级补助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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