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运营 - 养老助餐服务实施细则
北京市昌平区养老助餐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养老助餐服务保障水平,扩大养老助餐服务供给,规范养老助餐服务管理,优化养老助餐建设体系,全面提升养老助餐服务能力,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市民政局《关于提升北京市养老助餐服务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昌平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化运营、属地责任、公益属性、多元支撑、综合监管”原则,重点为满足失能、失智、高龄等确实不具备做饭能力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兼顾满足其他老年人就餐的便利性、多样性。立足于保基本,提高市场化、便利化、多样化水平,促进与现有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社区服务、生活性服务业有机融合,鼓励养老助餐集中配送单位与社会单位食堂、餐饮企业融合发展,有效提升养老助餐服务水平。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持有北京市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的城乡特困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其他家庭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老年人。
本细则所称的养老助餐点,包括发挥自身资源为周边固定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单位内部食堂、老年餐桌,以及面向社会提供养老助餐服务的社会餐饮企业等场所。
本细则所称的养老助餐服务,是指以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餐集中配送中心为基础、以社会化餐饮服务单位、社会单位内部食堂和社区养老助餐点为补充、以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为支撑,依托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订餐、制餐、配餐、就餐、送餐等服务。
本细则所称的老年餐集中配送中心,是具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能为养老助餐点提供老年餐配送服务的专业集中老年餐制餐单位。
第二章 服务供给
第四条 养老助餐服务采取以下方式提供:
利用养老服务机构或老年餐集中配送中心服务场所及社区场所设置就餐场地,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持证经营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的社会餐饮服务单位,设置养老助餐专区(窗)或依托“中央厨房+养老助餐点”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助餐服务。
具备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能为养老助餐点提供老年餐配送服务的专业老年餐制、配餐单位,为养老助餐点提供老年餐配送服务,由养老助餐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辖区内具备食品经营许可的机关企事业内部食堂开辟养老助餐专区,挂牌养老助餐点,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第五条 养老助餐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场制作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场地、制作、加工、消毒等应符合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
(二)不需要现场制作的,应符合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有关备餐、就餐的相关规定;
(三)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设置就餐等功能区,并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空调等设施设备;集中就餐区使用面积人均不小于1.5㎡,能够容纳2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
(四)集中就餐场所设有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无障碍设施并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
(五)按规定在场所内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承诺书以及助餐配餐服务信息等;
(六)符合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 鼓励社会餐饮企业、社会单位内部食堂或集中配送单位与养老服务机构兴办的助餐点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制餐、配餐服务,由养老服务机构助餐点提供就餐和送餐服务。
第七条 鼓励各养老助餐点依托专业人员和专业团队,提供老年营养餐和营养管理服务。
第八条鼓励各养老助餐点积极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探索养老助餐点助餐服务全链条数字化、可追溯、可持续、精准送达、科学平衡膳食,丰富老年人居家用餐选择,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便利度。
第九条 城市社区原则上每个养老助餐点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米,服务老年人口不低于2000人;农村地区原则上500户以上的村应设置养老助餐点。原则上各镇街至少对接一个老年餐集中配送中心。
第十条 各镇街应综合考虑辖区老年人口规模及分布状况、用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养老服务机构分布等因素,规划布局养老助餐点,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向辖区老年人公布养老助餐网点分布。各类养老助餐点选址应当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步行通达性好、位置显著便于寻找,尽量设置在首层,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配备电梯、无障碍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第三章 服务获取
第十一条 养老助餐服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方式。
(一)拓展线下点位。老年人或代理人到养老助餐点自己订餐或由养老助餐点工作人员代为订餐的,养老助餐点通过刷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输入老年人手机号码等方式,为老年人就餐、订餐提供便利。
各镇街要结合区域老年人口分布实际,拓展线下助餐服务点位,满足老年人就近用餐需求。
(二)发展线上订餐。统筹搭建区级养老助餐服务平台,老年人及代理人可在养老助餐服务平台委托就近的助餐点预约点餐,供餐单位在约定时间将老年餐配送至指定的养老助餐点,由养老助餐点签收后通知老年人取餐;对于行动不便、家中确实无人到助餐点取餐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家庭,经镇街评估确认确有需要的,须通过其已签约的养老服务驿站订餐,由养老服务驿站落实午餐或晚餐送餐到家;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在非本人签约的养老服务驿站订午餐或晚餐的,自觉遵守订餐送餐费等相关约定。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为加强养老助餐服务规范管理,全区按照“统一台账管理、统一管理标准、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设备要求”的原则实施。
第十三条 符合养老助餐点申请条件的,由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向所属的镇街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质、严格落实《昌平区养老助餐点备案表》(附件1)、《昌平区养老助餐点运营管理协议(范本)》(附件2)、《北京市养老助餐服务规范》(附件3)、《北京市养老助餐点核验标准》(附件4)等规定,明确食品安全、配送流程、服务价格、服务补贴及相关要求等事项。镇街与养老助餐点签订《昌平区养老助餐点备案表》(附件1)、《昌平区养老助餐点运营管理协议(范本)》(附件2),并统一报区民政局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对养老助餐点实行统一台账管理,纳入规范管理并接受有关单位监管。
第十五条 各类养老助餐点应按规定悬挂、使用或印制全区统一的形象标识。各类养老助餐点统一命名为“昌平区养老助餐点”,并需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
第十六条 各类养老助餐点,均须配备用于刷北京市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的POS机、支付码,老年人或代办人可采用银行卡、线上支付方式便捷消费。
因故暂停助餐、停止助餐、装修改造或变更实际
助餐地址的养老助餐点,于服务变更前15天在助餐场所门口醒目处张贴公告,并将说明材料以书面形式上交至所属镇街,详细说明原因、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暂停、停止及恢复助餐时间等。相关情况经镇街确认后,第一时间上报至区民政局,变更助餐地址的养老助餐点需重新核验备案。
第五章 服务补贴
第十八条 养老助餐服务补贴包括: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就餐补贴和养老助餐点运营补贴。
第十九条 北京市户籍并居住在昌平区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在养老助餐点获取午餐或晚餐的,每人每天给予5元就餐补贴。
就餐补贴在老年人给付就餐费用时自动扣减,扣减额度由养老助餐点先行垫付。就餐补贴扣减应与老年人支付消费绑定,在就餐消费额度超过就餐补贴标准时方可享受。
入住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不享受本补贴。
就餐补贴逐月核算,由属地镇街按季度进行核发。
第二十条 运营补贴实行“先服务、后结算”的原则,由属地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养老助餐点运营补贴的发放。
本区养老助餐点通过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完成养老助餐服务的,给予每单3元的运营补贴。
未通过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完成养老助餐服务的不享受本补贴。
运营补贴每年发放两次,每年9月底前发放上半年运营补贴;次年3月底前发放上一年度下半年运营补贴。区民政局汇总后上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拨付给各镇街,再由镇街拨付给属地养老助餐点。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全区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行业监管、日常考评检查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养老助餐资金保障工作,对补贴方向、补贴标准、支付方式等进行指导。
区商务局负责推进社区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鼓励引导社会餐饮企业参与提供养老助餐服务,加快推动区连锁品牌社会餐饮企业挂牌成为养老助餐点。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养老助餐点进行行业指导;对集中配送中心和养老助餐点相关资质审批办理予以指导;对养老助餐点适老化改造和餐饮卫生给予指导;加强养老助餐配餐服务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等工作;指导社会办养老助餐点落实行业安全管理等。
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区12345市民热线诉求承办单位做好涉及养老助餐服务的接诉即办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承担养老助餐服务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具体职责:
(一)整合辖区内养老助餐服务资源,搭建起辖区内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将养老助餐服务工作纳入街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任务中;梳理辖区老年人口和村庄户数,按建设要求及老年人需求落实养老助餐点建设;根据辖区内养老助餐建设和运营实际情况制定镇街级助餐扶持办法。
(二)遴选养老助餐点的运营主体并签订运营管理协议。
(三)引导养老助餐点制定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的食谱,每周更新食谱,有条件的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老年营养餐。
(四)做好辖区内养老助餐点补贴申领、审核和发放工作。
(五)做好辖区内养老助餐服务的日常运营监管,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日常监管工作形成台账管理,并做好养老助餐相关市民诉求和12345热线解答;对接到12345热线提出增设养老助餐点诉求并经核实属于空白点区域或提出关于增加特色助餐服务诉求并经核实确有需要的,应针对提出诉求及时解决,提高老年人养老助餐诉求解决率和服务满意率。
(六)做好辖区内养老助餐宣传指导,根据实际情况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就餐便利,鼓励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其他老年人持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到养老助餐点就餐,提升辖区就餐服务量。
(七)落实好辖区内养老助餐点疫情防控工作,指导社会办养老助餐点根据区商务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第七章 综合监管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招募社会化线上订餐平台,并签订保密协议,委托第三方监管机构,由其对接社会化线上订餐平台,对养老助餐数据进行全流程数据监管,对养老助餐点消费数据做到全程留痕、数据可追溯。对于采取线上订餐老年人及代理人,鼓励将老年人账户、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老年人或代理人有效手机号码、消费卡账、关联手机、生物特征等与助餐服务平台绑定,实现身份精准识别和基本养老服务对象身份认证。
第二十四条 养老助餐服务数据由第三方监管机构校验,统一归集至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经镇街确认后作为就餐补贴发放的依据,确保养老助餐补贴资金发放的精准性。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监管机构负责对养老助餐服务开展调查和访谈,以养老助餐服务满意度、便利性、多样性、覆盖率等为重点指标,作为考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局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助餐点运营和服务监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养老助餐点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强化养老服务供餐来源的食品安全监管。对在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运营监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镇街应及时督促辖区内养老助餐点整改落实到位,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 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养老助餐点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实际服务情况进行建设和申报,严格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重复申报,对于编报虚假就餐信息、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养老助餐点,一经核实,取消养老助餐服务补贴获取资格,并纳入养老服务信用黑名单;补贴资金已发放的,由区民政局会同所属镇街依法追回,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处理;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养老助餐点要自觉接受属地政府、业务主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
第二十八条 相关经办机构和人员在助餐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虚报项目内容和补助金额、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贪污浪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根据各自职责解释。
附件:
1.昌平区养老助餐点备案表
2.昌平区养老助餐点运营管理协议(范本)
3.北京市养老助餐服务规范
4.北京市养老助餐点核验标准5.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统一使用养老助餐点形象标识的通知》及昌平区养老助餐点形象标识标准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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