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滨政办字〔2018〕175号)

2018-12-21 10:33:51 admin 10217


益年养老

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

滨政办字〔2018〕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加快建设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信息化为手段、专业化服务为支撑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绝大多数老年人就地就近养老的愿望和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一)落实规划目标。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4〕21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字〔2016〕119号)有关要求,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宜居环境。在新建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规划部门应核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未按规划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综合验收备案。根据《滨州市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滨民〔2018〕32号)要求,各县(市、区)要制定小区配建养老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2018年,每个县(市、区)建成2处示范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二)加强统一管理。配套建设和调剂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政府已经资助建成的公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因城市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保留或改变用途的,由相关单位在本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养老服务用房。

二、培育壮大养老专业服务组织

(三)加大引进培育力度。养老专业服务组织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以为高龄、失能、空巢、独居等重点老年人群提供紧急救援、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社会化市场化生活援助服务为中心,兼顾广大老年人其他生活需求的社会服务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2018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引进或培育1家社区居家养老专业服务组织落地。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加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牌子,向社区老年人开放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四)发展龙头品牌组织。以老年人需求为核心,支持大型养老机构成立社区服务部,支持养老专业服务组织跨地区发展,支持家政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拓展服务领域,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知名养老龙头品牌专业服务组织。

(五)支持开展互助养老。支持单位、团体、家庭、个人利用自有房产和其他资源设立养老互助点,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养老。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小额定向公益慈善项目等形式引导企业、团体、个人捐资,为特定老年群体购买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建立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反馈激励机制。

三、完善和落实扶持政策

(六)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支持民办非营利性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一次注册、多点运营,在注册地辖区内运营多个服务站点的,由运营地县级民政部门参照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管理办法实行备案制,不再另行注册登记。针对特殊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政府支持、优待的老年人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经履行相关程序,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优先交由养老专业服务组织承担。

(七)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等相关补助政策继续按照滨政发〔2014〕21号、滨政办字〔2016〕119号文件规定执行。县级可视当地农村幸福院运营状况,按入住老年人数量给予一定扶持。

(八)实行激励奖励办法。对连锁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上门服务居家老年人数量多、群众满意度高的养老专业服务组织,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定。将优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品牌推荐到省品牌建设规划,最终入选品牌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6〕24号)规定和相关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扶持。对真正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开展取暖、就餐、托管等具体助老项目且运营良好的农村幸福院以及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的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择优给予运营奖补,具体奖补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

(九)加快推进“互联网+养老”。大力推进以养老管理平台、养老服务平台(呼叫中心)、养老服务信息网为主要内容的“两台一网”建设应用,2018年年底前实现省市县联网运行,以信息化手段整合老年人需求信息和各类社会服务资源,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积极推广智慧健康老年用品,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需求。

(十)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支持开展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所需资金主要由基本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分担,具体标准和分担比例由市直相关部门根据签约服务内容、签约居民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确定。到2020年,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实现“嵌入式”发展或签约全覆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所有常住老年人群,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就医绿色通道,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病科的比例达50%以上,二级以上公立中医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的比例达60%以上。

(十一)加快标准化建设。加快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规范,建立设施、服务、管理全流程标准体系,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加快养老服务标准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诚信、规范运营。指导养老专业服务组织加强服务合同管理,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与从业人员、消费者签订服务劳务合同,明确服务清单和服务要求,鼓励推广使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三方权利义务关系。

(十二)加强质量评估监督。按照等级评定标准,根据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用户评价等情况,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开展星级评定。加强对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估,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使用政府提供服务用房、落地后3个月内不开展服务、转让转包服务或经评估服务质量不达标、内部管理不规范、服务对象不满意的养老专业服务组织,及时予以调整清退。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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