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

2021-05-29 09:15:03 homechen 98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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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以下简称驿站)建设运营管理,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驿站在完成呼叫服务、助餐服务、日间照料、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六大基本服务功能基础上,可拓展开展市场化的养老服务,满足社会上普通老年群体个性化、市场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鼓励各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驿站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应急援助、巡视探访等服务。


第三条驿站建设应坚持政府无偿提供设施原则,所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对于无驿站的城乡社区,街道(乡镇)应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获取土地或设施建设驿站,或通过给予租金补贴的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建设运营驿站。租金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市场行情,等于或者超过300平方米的,按照300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补贴,小于30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贴,所需经费由涉及区自定政策及资金渠道给予保障。


政府无偿提供设施建设的驿站,严禁街道(乡镇)向驿站运营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各类保证金、租金、赞助费等费用。


第四条 区民政局应指导街道(乡镇)与驿站签订委托运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运营年限和违约责任,细化驿站的服务职责和考核办法。


驿站委托运营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第二章 驿站运营主体


第五条 驿站的运营主体应为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三年及以上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经验;

(二)应为连锁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

(三)没有严重失信记录,且一年内没有一般失信信息记录。


本办法实施之后新承接驿站运营的运营主体,应严格依照本条规定执行。


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条件的运营主体,区民政局认定其运营能力突出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已承接驿站运营的运营主体,如续签可不受本条第(一)(二)款限制。


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不受本条第(一)(二)款限制。提倡连锁品牌机构承接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运营。


第六条驿站应在建成运营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备案,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确保提供的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区民政局应将驿站运营主体法人备案信息及时归集至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并加强日常信息的管理维护,作为后续运营扶持、监督管理等的依据。


第三章 驿站责任片区


第八条 区民政局应按照养老服务区域无缝衔接、服务人群全覆盖的原则,督促指导街道(乡镇)统筹考虑区域内老年人分布密度、驿站及养老照料中心的分布、驿站规模等因素,科学划分每所驿站服务的责任片区。


驿站未能覆盖的社区,区民政局应督促街道(乡镇)统筹协调附近的养老机构和驿站,就近拓展服务范围,延伸服务半径,并尽快提供设施建设驿站。


市场化养老服务不受驿站服务责任片区的限制。


第九条 驿站应在醒目位置公示责任片区范围以及所提供养老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营业时间、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区民政局要指导各街道(乡镇)将驿站地址、联系方式及所提供的为老服务内容、收费明细、监督电话等信息在责任片区的社区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驿站应主动与责任片区对应的居(村)委会对接,建立责任区域内老年人服务电子档案并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做到“一人一档”。


档案内容包括老年人基础信息、健康信息、评估信息、服务需求信息、每次提供服务信息等。


第四章  驿站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驿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建立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提供规范、服务质量控制规范、运行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收住临时托养老年人的驿站,应参照执行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标准,并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养老护理员。


鼓励符合条件的驿站升级成为养老照料中心,升级后不得叠加享受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补贴。


第十四条驿站应当向责任片区内老年人公开承诺营业时间,采取电话、服务预订App等基于互联网多种预约方式合理安排上门服务时间,鼓励为责任片区内老年人提供24小时应急援助服务。


第十五条驿站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运营补贴、税费减免、购买综合责任保险等政策优惠。


巡视探访、精准帮扶等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驿站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不再享受运营补贴。


第十六条区民政局要参照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模式,发挥街道(乡镇)对居家养老服务统筹作用,支持驿站连锁品牌运营。


第十七条 鼓励现有驿站增设社区护理站或者现有社区护理站增设驿站,为长期卧床或有其他护理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慢病管理、基础护理、康复护理等医疗服务。


不具备医疗条件的驿站,应与邻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密切协作机制,明确服务项目、服务频次等医疗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驿站星级评定制度,将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管理情况纳入驿站星级评定指标体系,建立驿站星级评定结果与运营补贴挂钩机制。


第五章 驿站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驿站应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及感染防控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营。


驿站建设应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驿站的日常安全监管应落实属地责任,纳入街道(乡镇)社区治理体系进行统筹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驿站要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属地各专业主管部门的检查,按照相关部门的整改建议抓好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区民政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安全检查,持续提升驿站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六章 驿站管理负面清单


第二十三条实行驿站运营管理的负面清单制度,明确驿站在运营管理及为老服务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四条驿站运营方在运营管理过程中,严禁有以下十类行为:

(一)发生殴打、辱骂老年人等欺老骗老虐老行为、泄露老年人隐私信息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孝老敬老的行为。

(二)以任何形式开展赌博、宗教迷信、色情等违法违规活动。

(三)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以及对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的虚假宣传行为;以各种方式欺诈销售保健食品,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

(四)假借介绍保险产品名义,向老年人推销基金、信托、第三方理财、P2P网络借贷、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本高收益”引诱老年人出资购买等行为。

(五)承诺还本付息,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老年人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六)违规倒卖、出租、出售、转让驿站经营权。

(七)擅自改变设施用途。

(八)提供虚假服务流量信息、冒领运营补贴。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1个月以上不开展服务。

(十)从事与老年人、残疾人服务无关的行为。


第七章 驿站的监督检查及退出


第二十五条 驿站运营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区民政局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通知1个月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享受补贴资格一年:

(一)一年内3次及以上服务对象通过12345或监督电话投诉驿站服务质量问题且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二)违规使用政府扶持补贴资金的;

(三)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或政府部门各类检查中发现其他需要整改情形。


第二十六条  驿站运营委托协议应将下列情形纳入违约事项:

(一)违反驿站负面清单及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二)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在民政部门备案后,连续3个月以上未开展服务,或者在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上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服务流量数据的;

(四)出现特别严重失信情形,被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的。


第二十七条驿站运营方申请退出或按照运营委托协议约定终止委托运营的,应按以下程序变更运营法人:

(一)驿站运营方将政府无偿提供设施移交设施提供方,于5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部门报备退出情况;

(二)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遴选接续运营方,在明确退出后3个月内完成运营交接工作,及时通知银行办理POS机变更法人账号信息;

(三)接续运营方应于完成运营交接工作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备案手续;

(四)区民政局应在完成运营管理权交接后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备,并在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变更驿站运营方法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局要建立驿站运营方退出后建设补贴资金追回机制,领取建设补贴资金的驿站从备案之日运营服务未满三年的,退出时根据运营服务年限按比例追回建设补贴资金。运营服务未满一年的,追回全部建设补贴资金;已满一年但未满两年的,追回建设补贴资金的70%;已满两年但未满三年的,追回建设补贴资金的40%;已满三年的不再追回建设补贴资金。


各区民政局要适时调整完善驿站建设补贴资金发放机制,逐步实现驿站建设补贴资金分年按比例发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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