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年养老| 养老项目开发,您不知道养老用地政策...
一、养老土地政策
1、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自然资规〔2019〕3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
政策要点 明确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住房开发与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及时办理供地和用地手续等。
3、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
政策要点 对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养老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明确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养老服务用地和用地手续等。养老服务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住房开发与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及时办理供。这在推动地区房地产去库存的同时,为民营经济进入养老产业提供了新的机遇。
4、十部委发布的《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民发〔2015〕33号
政策要点 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5、 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意见》(国办发〔2015〕84号)
政策要点 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
6、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
政策要点 明确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缓解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压力。
7、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7〕12号)
政策要点 明确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缓解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压力。
8、国土资源部:《2017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
政策要点 进一步明确要求:土地利用计划要加大对养老、医疗、现代服务业和公益设施等民生社会事业项目的支持,对国家重点发展的民生社会事业项目用地予以充分保障。
9、《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
政策要点 明确要简化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手续。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举措,依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支持申请设立和建设养老机构。
1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
政策要点 第四条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占地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机构。第五条提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社会资本在采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式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上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的,参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建设及运营期间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11、上海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3-2020年)》
政策要点 1. 整合资源,存量增量并举。 (1)鼓励存量设施提升改造。支持符合导向、符合需求、符合规划的存量设施“正规化”。 (2)新增设施原则应位于集中建设区范围内,同时避免选址在 104工业区块内;结合地区人口特征和发展导向,引导新增养老设施向需求集中区域配置。 2. 有条件情况下,允许养老设施用地可以与以下设施用地兼容设置: (1)允许兼容直接做养老的:” 一类/二类/三类住宅组团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文化/体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商务办公用地、轨道交通用地、综合交通枢纽用地,以及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尤其是宜与社区级医疗设施用地混合设置,但养老设施要相对独立……” (2)不容许直接兼容做养老的:“……工业用地、工业研发用地、普通仓库/堆场用地、物流用地及社会停车场用地等。”(工业用地做养老需要变更土地用地性质) 总结:从以上政策分析中可以得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营利性养老机构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 1、企业自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不限,但要符合规划要求); 2、企业厂房(存量工业用地,上海除外); 3、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 4、酒店、商业等商业设施或旅游设施; 5、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学校、社区用房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二、养老项目土地取得方式及开发途径
用地类型的不同决定土地的取得方式以及开发途径亦有差异。本文将结合政策及规划、国土等政府相关部门的咨询结果,从以下七个方面阐述土地的取得方式及开发用途:
1. 利用企业自有用地(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养老项目 (1)土地取得方式
土地取得方式 | |
政策 规定 | |
土地 取得 方式 | |
(2)开发途径
这一类项目,可与拥有土地的相关单位(尤其是国企)成立合资公司共同开发、运营养老项目,或者以租赁、收购土地等形式单独进行开发及运营,从而大大降低用地成本。但在拿地主体上有所限制。
2. 利用存量或增量工业用地开发养老项目(不适用上海地区) (1)土地取得方式
土地取得方式 | |
政策 规定 | |
土地 取得 方式 | |
(2)开发途径
通过将企业(尤其是国企)闲置的厂房、仓储用地等存量工业用地用于养老项目的建设,也是一种有效降低开发成本的开发方式。公司可以收购企业自有的(协议出让)工业用地,或闲置的厂房,如果需要拆除厂房重新调整指标,则需要走协议出让程序,如果在现有厂房基础上改造扩建,只需要获得规划部门及民政部门批准即可。
3. 利用合适的商业用地开发养老项目 (1)土地取得方式
土地取得方式 | |
政策 规定 | |
土地 取得 方式 |
(2)开发途径
一般按照酒店式公寓的(产权式酒店)形式进行规划建设,物业持有者可以将酒店式公寓出售(一般可以办理产权证),也可持有通过租赁的方式收取租金。不论是出售还是租赁,物业持有人需成立运营管理公司提供统一管理和服务,收取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不足之处:因为商业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而《物权法》第149条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可以看出,目前对于商业用地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自动续期问题法律规定比较模糊。另外一个不利因素是商业用地的日常生活成本较高,水电费按照工商业计价,某种程度上抬高了开发企业的运营成本。此外,一般情况下,需要走招拍挂程序,建议谨慎。
4. 对现有经营欠佳的酒店项目进行改造,开发养老项目 (1)土地取得方式
土地取得方式 | |
政策 规定 | |
土地 取得 方式 | |
(2)开发途径
可通过收购、租赁等形式整合相关酒店类资源开发养老项目。
5. 利用旅游用地开发养老项目 (1)土地取得方式
土地取得方式 | |
政策 规定 | |
土地 取得 方式 | |
(2)开发途径
此模式依托特定地区本身具有的自然风光资源或旅游景区资源,将其与养老产业相结合,设计适合老年人的旅游路线或是在临近环境优美的风景区建设养老社区、俱乐部或度假酒店,并提供各式旅游休闲服务,从其性质来看,多为经营性的模式。此模式,多是以旅游地产立项获取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土地取得方式根据建设内容的性质进行区分,涉及老年住宅建设的,以招拍挂的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周边的景观可以利用集体林地、农用地进行建设。
6. 空闲的学校、社区用房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1)土地取得方式
土地取得方式 | |
政策 规定 | |
土地 取得 方式 | |
(2)开发途径
可供利用做养老的资源较多,学校、医院、社区用房,同时,公司也可以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合作,以整合、置换、转变用途、租赁等方式,对其举办的各类培训中心、活动中心、度假村、疗养院、招待所等资源进行改造,用于养老项目的建设。不过这些类型主要是改造改建方式比较受到政策支持,如果涉及相关用地开发建设,则需要分情况,涉及自有用地的,按照自有用地的政策,协议出让,涉及公开市场招拍挂拿地的则招拍挂形式出让。
7.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养老项目 (1)土地取得方式
土地取得方式 | |
政策 规定 | |
土地 取得 方式 | |
政府 政策 解读 | |
土地 取得 方式 |
(2)开发途径
第一,企业与村集体联合兴办养老机构。此模式下,可以考虑由企业出资金,以租赁、入股、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与村集体合作开发经营性养老服务设施。
第二,企业自行投资建设养老机构。此模式下,企业通过土地转让,支付转让费用获得一定期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限进行自行开发,村集体不直接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而只是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主体,收取土地流转费用。企业与村集体签订土地转让合作,取得土地使用权,但这种模式还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实行,现阶段无法实施。
三、投资者可以利用开发的土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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