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年养老|公立医院不得开办营利性康复 护理院 ? 新的立法草案被热议
近日,关于全国人大审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引起了产业界的关注和热议,原因有二:第一我国公共卫生领域已经有了十一部法律,而基本立法还很欠缺,这是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第二关系着养老、健康产业的方向性问题。
以法律形式保证《健康中国2030》的落地
就如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表示,此次立法目的有三: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引领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大局;推动和保障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现在,生存问题解决了,人民关注如何过得更好,活得更长、更健康,有了对美好生活的进一步追求。所以,现在才迫切需要一部法律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健康需求。
草案在第二章“公民的健康权利与义务”中,提出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国家和社会依法实现、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健康权;同时也明确了公民相应的义务,提出“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草案第七章明确了政府在医疗卫生投入方面的责任。”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说,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健康指标要求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与健康投入机制。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所需经费。
公立医院不得举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
草案明确,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禁止政府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机构。公立医院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适度控制规模,坚持公益性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对外投资。公立医院不得举债建设。
还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将以往所有的合作形式,包括合作项目、承包科室、新建私人医院。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康复院、护理院在医保上应该一视同仁
“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的区别,在于公立医院除基本医疗有医保报销以外,其它方面财政还要投入,民营医院该看的病,在报销问题上,同样的病同样的人,应该和公立医院一样的医保报销,政府不再投入,有民营医院的股东投入。”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奇帆认为,不论是公立、私立只要是非营利性的,在基本医疗范畴内,在医保保障上一视同仁,“这个很重要,如果不让他进医保,私立医院就无法办了。”
分级诊疗应有强制性,从法律上界定家庭医生的职责
国家卫计委公布的资料显示,中国每10万人拥有的医生和护士数量与美国是基本相当的,人均医生数并不少,床位数也不低于美国。
但我们到了医院里仍然觉得非常拥挤,医生也忙得焦头烂额,“主要原因是中国的医生连乡镇卫生院里的医生都算在一起,但那个地方没人看病、门可罗雀,而市一级、省一级的却忙得不得了,忙闲不均。”黄奇帆还认为分级诊疗应增加一定的强制性,分级诊疗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措施。
“我们现在如果仅仅是理念倡导,就无法真正实现分级诊疗。一般人一生病,只要走得到,肯定跑到中心医院,因为中心医院并不拒绝我,三甲医院帮我看我就看了。”所以,黄奇帆建议,我国应该提倡小病小地方看、大病大地方看的诊疗政策,并且出台刚性的法律依据。
草案将医改中重点推出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加以推进。如在推进分级诊疗制度方面,草案明确提出“国家对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分级诊疗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鼓励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逐步建立起基层首诊、科学转诊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再如,在保障医务人员权益方面,草案规定“国家依法维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国家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等。
明确国家应重视培养使用全科医生
草案还提出国家重视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全科医生主要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转诊、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
草案提出,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为建立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分布均衡、素质全面的医疗卫生人员队伍,草案提出国家制定医疗卫生人员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疗卫生人员培养机制和供需平衡机制。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介绍说,在保障医务人员权益方面,草案规定了“国家依法维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国家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全社会应当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等。
套取医保费用是违法贪污犯罪行为
委员们认为草案应该明确任何医院、医生、病人或医药医疗设施提供单位,不能联手套取医保费用。“医保费用是国家的,如果小病大看,看了以后医院里多报,报了以后产生的收入,医院留一点,病人留一点,提供药物的企业也留一点,这就是违法贪污犯罪。”
作为指引未来五年方向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推进医养结合工作。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把其融入各项政策已成为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要任务,医疗体制的改革进展势必将深刻影响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老友邦希望从此部法律开始,逐步落实公立和民营医养机构纳入医保、长护险的公平权问题,为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做出法律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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