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卫发〔2021〕3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力增进老年民生福祉,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快速增长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和设施建设
(一)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养老机构应根据功能定位、机构规模、服务需求和自身条件,确定是否设置医疗机构,所设医疗机构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慢病管理、康复护理等服务。鼓励大型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鼓励闲置床位较多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置分院,利用相关资源开展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和医养结合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项任务均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不再逐条标注。)
(二)统筹推进社区居家医养结合设施建设。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通过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敬老院提升改造,改扩建一批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推进乡镇、村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毗邻建设。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新建“未来社区”的,须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鼓励各类主体在社区设立集医疗护理、生活照护等服务于一体的嵌入式医养结合机构,为失能、失智等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精神,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涉及同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简化手续。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以强化基层急救、全科医疗、康复和中医药等服务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县域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大对基层的倾斜力度,优先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设备、资金、人才等资源要素的需求。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通过选配业务骨干、安排专家坐诊、加强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多种举措,促进成员单位加强老年医疗和康复、护理骨干队伍建设和特色科室建设,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床位。积极探索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有针对性地为老年人提供医养护一体化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社会力量服务供给能力。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在做好“保基本、兜底线”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增加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以及需求评估、人才培训等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医养结合信息化支撑能力。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整合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信息资源,推进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信息系统建设。推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促进优质产品和服务推广应用,为老年人提供远程实时看护、实时定位、健康监测、紧急救助呼叫等服务。探索通过可穿戴设备和便携式、自助式健康检测等设备,对高龄、独居、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开展基本健康状况实时监控。(省卫生健康委、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
(七)深化医养签约合作。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未设置医疗机构或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弱的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以多种形式开展签约合作,深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照料中心等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的签约合作。合作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并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履约尽责。养老机构也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与签约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各地应加大对医养签约合作的支持力度,切实提高签约服务质量,满足老年人医养结合服务需求,减轻养老机构运行压力。到2022年,所有养老机构均能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规范的医疗卫生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开展上门医疗卫生服务。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为行动不便的居家高龄、失能等老年人,以及慢性病、疾病康复期或终末期、出院后仍需医疗服务的老年患者等建立家庭病床,开展上门服务。建立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规范,合理制定出诊费、家庭病床巡诊费标准。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适当提高上门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医疗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城乡医疗资源共享。紧密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举措,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着力缓解高龄、失能等老年人以及海岛、偏远乡村留守老人看病难等问题。通过配置“巡回医疗车”,依托县域医共体持续开展送医送药、健康体检、慢病随访、家庭巡诊等巡回医疗服务。加快推进网络医院建设和远程医疗服务,建立城市医院、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互通,并延伸到村(社区)和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网络,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患者提供远程诊疗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护理服务”,推进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结合。开发利用有线电视功能,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间双向交流的视频系统,满足预约挂号、预约上门、问诊咨询、慢病随访、续方配药、应急求助等服务需求。(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
(十)完善医保支持政策。积极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逐步提高床日支付标准。落实老年人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将满足老年人基本需求的相关诊疗和康复项目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财政投入政策,支持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发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保的协同作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属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养结合服务项目的,由政府按规定实行购买服务;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养结合服务项目的,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费补偿,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收费补偿不足部分计入标化工作当量实行购买服务。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支持力度。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正式运营满2年的,所在县(市、区)可通过福彩公益金给予适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其养老服务部分享受养老机构同等扶持政策。(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收入分配和价格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服务、为居家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和开展上门服务的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单位内部分配时,应向从事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倾斜。(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各项支持政策,切实在税费优惠、用地保障、投融资等方面为相关机构和投资主体提供支持,兑现政策红利。各地要根据未来老年人口增长形势和老年人健康养老的新需求,统筹做好医疗、养老等设施的规划布局,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简化行政审批,提供财政补助等政策支持,提升转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浙江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不断提升医养结合服务队伍素质。加强医养结合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探索建立院校、行业学会协会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模式,推进产教融合,规范教学培训基地建设。分级分类对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和养老服务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落实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开展养老服务人员学历提升教育。大力开展医养结合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等医养结合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医养结合机构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等技能人才。扩大为老服务社工和志愿者队伍,加大对助老志愿服务项目和公益组织的支持力度。(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建立医养结合服务队伍激励机制。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与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集中培训。落实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参与医养结合服务。(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医养结合规范有序发展
(十六)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和规范化建设。卫生健康和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医养结合机构的行业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医养结合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切实做好养老机构以及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卫生机构新冠肺炎等感染性疾病防控工作,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加强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培训和老年人防护知识宣传,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料等养老服务费用。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按规定支付。贯彻落实国家医养结合相关制度、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和标准体系,提升医养结合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医养结合机构诚信建设,建立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制度,完善医养结合服务信用评价和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担当,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国卫老龄发〔2019〕60号文件精神,着力破解制约医养结合发展的瓶颈性问题。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对落实政策积极主动、成绩突出的地区和机构,各地在安排财政补助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省医养结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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