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 两部门印发通知:开展2024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实施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4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
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一批地区实施2024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现就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面向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不低于8万张家庭养老床位、提供不低于15万人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发挥项目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更多专业优质资源投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在设施建设、机构培育、人才培养、服务创新等方面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模式,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度机制。 二、项目申报 (一)申报主体。项目申报主体为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县)、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申报地区应在本省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老龄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并且具备较好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基础和项目实施条件。 (二)申报材料。项目地区应参照《项目申报书编制提纲》(附件1)编写项目申报书,并附上必要佐证材料。同时,要据实测算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内容将作为项目验收重要参考。 (三)申报程序。申报地区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向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不超过3个地区并排序报民政部、财政部。计划单列市申报的,可在此基础上增加1个名额,并由所在省统一组织推荐。民政部、财政部将按程序评选若干项目地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确定入选项目地区名单,如公示名单与最终确定名单一致,将不再另行发布确定通知。 (四)报送要求。省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于4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民政部,并将电子版发送指定电子邮箱。申报地区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严禁弄虚作假。 三、项目实施 (一)支持对象。项目支持的对象为项目地区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其中,老年人是指项目地区户籍人口中60周岁及以上的居民;经济困难是指家庭人均收入符合低保、低保边缘标准,可视情扩大到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口径的低收入组和中间偏下收入组;失能、部分失能是指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等标准评估为轻度失能及以上等级。 (二)支持范围。项目资金用于项目地区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和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标准见附件2)两方面支出。对经评估适宜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为其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并可根据其需求同时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对未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但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需求的,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提供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须在项目周期内为同一对象累计提供不少于30次。 (三)实施周期。项目实施周期为1年,项目地区应提前开展支持对象及需求摸排等准备工作,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切实采取措施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5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项目管理。项目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项目地区需在“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项目信息采集版块和微信小程序“民政政务—2024年项目”中及时录入相关信息。民政部将会同财政部对信息录入组织专项培训,根据信息录入情况对项目进展按季度调度,并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开展成果验收,项目进展情况将纳入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对评价排名靠后、资金执行率低或存在审计等问题的项目地区,将核减其所在省份下一年度入选项目地区数量和资金分配额度。 (二)压实工作责任。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配合,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要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地区,密切跟踪项目地区任务开展、资金使用、配套支持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项目地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择优遴选服务提供主体,加强对产品和服务验收,严格按照项目支持对象范围、执行周期、使用要求等规范使用资金。 (三)完善保障措施。省级民政部门要指导项目地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加强与项目支持对象和范围的有效衔接,统筹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避免重复改造或改造不到位。要夯实项目实施基础,统筹规划、一体推进项目地区设施网络建设、专业机构培育、信息平台搭建、服务人才培养、消费潜力挖掘等工作。提前谋划项目结束后持续扶持的政策措施,确保项目产出绩效可持续。 (四)加强宣传推广。省级民政部门要指导项目地区加强项目政策宣讲及实施效果宣传,推动专业化养老服务进社区进家庭。要认真总结提炼项目地区经验做法,加强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并及时上报。 各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24年7月底前将审核同意的项目地区实施方案报送民政部、财政部。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分别于2024年12月30日前、2025年6月30日前向民政部提交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并抄送财政部。 附件:1.项目申报书编制提纲 2.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标准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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