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 广西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财政资金兜底线保基本的职能作用,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加快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桂协作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服务补贴包括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政府性资金举办,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含)以上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以申请建设补贴、运营补贴:
(一)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或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二)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获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一级等级及以上;
(四)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业务;
(五)取得房屋产权证或签订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签订《公建民营运营协议》;
(六)与入住老年人签订6个月以上的服务协议;
(七)组织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设施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八)正常使用广西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机构床位、老年人等基础信息准确真实,更新及时;
(九)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
(十)申请年度内无重大服务纠纷。
第五条 收住以下4类人员之一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以申请运营补贴:
1.60周岁(含)以上特困人员;
2.60周岁(含)以上低保对象;
3.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4.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第六条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公建民营模式的养老机构,参照本办法申请建设补贴、运营补贴。
第七条 采取旅居式、会员制运营模式或直接售卖养老床位使用权的,不予发放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获得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床位,不予发放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第八条 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经民政部门核定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一)属于自建或购置并取得产权证的养老服务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贴。
(二)属于租赁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养老服务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
(三)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经营管理的养老服务设施,装修及设施设备均由运营方投资的,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
第九条 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的床位数量根据该机构的总建筑面积进行核算。
建筑面积每42.5平方米按照1张床位核算。建筑面积不足42.5平方米的部分,不计入床位数量。
第十条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为一次性补贴,养老机构自运营之日起,当新增床位收住老年人的平均收住率(平均收住率=每天实际收住的老年人累计数/床位数×实际运营天数)达30%时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广西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桂民规〔2020〕2号)的评定结果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4类人员数量,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月核算。老年人入住满15日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不满15日的不纳入计算,不享受运营补贴。入住老年人暂时离院且连续满15日及以上的,自老年人归院之日起,重新计算运营补贴。
第十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可以申请岗位津贴:
(一)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
(二)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由供职机构或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供职单位及本人无欺老虐老行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第十四条 申请岗位津贴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工作满1年的,从第2年起,每人每月补贴5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岗位津贴增加50元;工作年限10年以内(含10年)的,最高补贴至每月300元;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400元。从养老机构离职且不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按再次从业时间起算。
第十五条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解决。
第十六条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直接发放到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直接发放到养老护理员个人。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予发放从业人员岗位津贴。
第十八条 申请养老服务补贴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第十九条 申请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应当于当年7月15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三)《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或《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或《公建民营运营协议》;
(五)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由运营方投资的装修及购置设施设备的相关清单及证明材料;
(六)现有养老机构改建、扩建的新增床位,还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备案凭证)。
第二十条 申请岗位津贴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应于当年7月15日前通过其目前在职的养老机构向所管辖的民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申请表》(见附件3);
(二)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属于劳务派遣的,应提交个人、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三者之间的相关合同);
(三)供职机构或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申请人信用承诺书》(见附件4);
(六)用人单位向所管辖的民政部门转交材料时,还应提交《用人单位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服务补贴由机构和个人通过广西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自愿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民政部门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受理,核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并在广西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逐级完成补贴审核、审批,每年开展实地抽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对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自治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补助设区市、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二条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申报、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未通过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强制性标准评估,存在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机构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从业人员取消补贴资格,依法追缴已经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列入失信名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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