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连锁 - 事关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最新权威解答
关于养老机构备案,很多从业者面临诸多困扰。今天,根据民政部官网整理出养老机构备案的相关问答,供大家参阅:
咨询1:家庭式养老监管问题
某人用自家住宅招收社会老人入住,床位数在10张以下,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养老服务,请问这种情况属于民政部门监管吗?如果是,监管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因为床位数是10张以下,那么就不属于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官网上其他问答的答复,说这是“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那“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定义是什么,监管依据是什么?是否也需要跟养老机构一样,“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答复:从事经营活动,且床位数在10张以下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养老服务的市场主体,属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登记。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各地相关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完全相同,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属地民政部门。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供餐饮、医疗护理等服务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资质。
咨询2:10张床位以下的养老服务场所归哪个部门监管
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下的服务场所归哪个部门监管?
答复:《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床位数在10张以下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由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咨询3:农村民宅收住老年人
目前农村村民自建房内收住10个以下老人,提供住宿和饮食,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归民政部门管理范围?另外是否有相应的政策法规予以支持或者取缔?
答复:利用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改建为经营性用房的,需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此外,各地10床以下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地方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完全相同。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属地民政部门。
咨询4:养老机构备案
您好,市级民政部门新建了一所养老机构,通过招标方式让第三方进行运营,中标单位是县里的一所民办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已经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在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如果不在市里备案,是否影响市里给该机构发放床位综合保险补贴?比较着急,麻烦领导予以答复。
答复:县级民办养老机构是承接运营的第三方,其依法登记备案不影响市级新建养老机构作为新成立独立法人主体的登记备案。相关扶持补贴政策,请咨询属地民政部门。
咨询5:关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检查办法》中对未登记场、未备案所处置的理解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民政部门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 我理解《管理办法》提出“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的要求,强调未依法登记的概念,该类场所符合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两项条件,但未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因此需要进行查处。 《检查办法》提到的“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指的是按照《管理办法》依法登记、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仅仅该机构未到民政部门备案而已,但依法服务和运营的行政检查仍由民政部门实施,不需登记机关要进行查处。 请问这个理解是否准确?或者应该如何理解?
答复: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咨询6:养老机构备案和监管
您好,我想咨询养老机构监管和备案的问题:1.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那么对于已经开展服务但还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是否具有监管职责?能否进行行政检查或行政处罚?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如果督促后养老机构长期不备案,是否能对其进行处理,如何处理?3.如果养老机构已开展服务但由于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原因未达到备案条件,民政部门是否能责令其停止开展服务并立即整改?
答复: 1.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有监管检查职责,养老机构包括已登记未备案和已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
2.养老机构的备案不具有强制性。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3.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民政部门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未达到备案条件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指导其依法整改,保障老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咨询7:关于养老机构备案名称的咨询
民政部您好: 我是养老机构的一名从业者,目前在养老机构备案的问题上遇到业务想要咨询。我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养老机构备案登记被驳回,驳回原因是我公司名称当中没有包含“养老”或其他“健康服务”字样。例:单位名称为“广东XXXX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但是我单位的经营许可范围当中有“养老服务”等相关服务。我想向贵单位咨询1:进行养老备案是否有名称要求? 2:若有名称要求请问体现在那条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中。 3:若我单位想进行养老备案需要如果做?
答复: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登记并开展服务活动,收住老年人后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备案对养老机构名称没有限制性要求,但申请备案的机构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特征并实际提供养老服务。
咨询8: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备案床位怎么核算
现有一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消防验收意见书》上写明“总建筑面积2782.4平方米,其中医疗综合楼建筑面积435.4平方米,养老院建筑面积2347平方米”,备案床位按照每张30平方米核算,问题就是:在核定床位时,是按照总面积2782.4平方米核算,还是按照养老院建筑面积2347平方米核算?
答复:根据11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与医疗服务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因此,核定养老床位时,应按照养老院建筑面积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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