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年养老快讯:这5个法律法规 10月起开始实施,养老企业不可不知
一、 首部民法总则施行 开启“民法典时代”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作为我国首部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维护老年人权益,弘扬传统美德
针对老年人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以强调家庭责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总则第二节第二十六条)。
2.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法人和非盈利性法人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完善法人制度,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是这次民法总则制定中的重点问题。
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主要考虑:第一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能够反映法人之间的根本差异,传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实践意义也更为突出。
第二是将非营利性法人作为一类,既能涵盖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传统法人形式,还能够涵盖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新法人形式,符合我国国情。
第三是适应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创设非营利性法人类别,有利于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对这类组织的引导和规范,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股东损害相关人利益,需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
营利性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总则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总则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总则的第八十四条、八十六条)
非盈利法人不得分配剩余财产
非营利性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总则第八十七)。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总则第九十五条)
而作为非盈利性企业的民非附属了大量优惠政策,登记为养老领域的民非企业数量巨大;民法总则作为上位法上,从根本上限定了民非不得分配利润及剩余财产,此对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养老服务业的体制机制问题和解决之道在哪里?11月4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居家养老服务业论坛上将从历史角度探寻破局之道。
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根据各方面意见,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完善:是将现行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
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二、网络跟帖评论须实名认证,打击有偿删帖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部分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通过有偿删帖、推送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非法网络公关”进行打击,旨在规范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促进互联网论坛社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融资担保出新规,降低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
2017年10月1日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制定《条例》,有利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监管制度,有效防范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服务。
《条例》规定,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主要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服务。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
四、首个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施行填补我国空白
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是我国仲裁机构第一个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
“此次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仲裁规则的空白,丰富和发展了我国投资仲裁实践,为营造我国更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五、环评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 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决定对现行条例进行了修改,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
条例在修改中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条例强化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建设项目竣工后,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同时,条例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并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提出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修改内容:旧《条例》没有关于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的相应条款。新《条例》增加第九条第三款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此外,新《条例》对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作为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
这些也是在深化改革形势下,环评审批管理“服务企业”做出的改革新举措,对于养老企业来说可谓“利好”。而且这些新举措也是在基层实践探索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如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再将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作为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等,有利于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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