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政策| 济南: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8-07-25 09:41:17 admin 8197


养老政策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济政办字〔2018〕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18〕18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社会民生服务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字〔2017〕7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城乡全覆盖的养老服务体系目标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县区(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下同)、镇(街道)、社区和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城乡统筹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更好地满足全市老年人对幸福美好晚年生活的需要。2018年,全市新建县区养老服务中心4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36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77处、农村幸福院100处。到2020年,每个县区建成1处县区级养老服务中心,每个街道建成1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将现有镇(街道)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实施升级改造,建成500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1200处农村幸福院,基本形成以县区养老服务中心为骨干,以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为支撑,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为基础,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


二、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


根据“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规划要求和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现状,每个县区建设1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在本辖区发挥兜底保障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县区级养老服务中心。每个街道建设1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集综合为老服务、中短期托养康复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个城市社区按照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老旧小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建成1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将其打造成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改造升级现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按照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完善提升服务功能,将其打造成为资质合格、功能完备的养老机构。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布局,有条件的行政村要建设1处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农村幸福院,将其打造成为农村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综合性照料服务的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三、加快推进相关项目建设


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分3年完成,2018年、2019年各完成建设任务的40%,2020年完成建设任务的20%。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部实行项目化管理,县区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列入市级重点工程,其它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各县区重点民生工程项目。市级每年年初下达当年建设任务,各县区按照任务要求,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相应用地指标,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县区养老服务中心可采取政府选址独立占地新建或利用存量房产改建方式实施建设,责任主体为县区政府,采取政府选址独立占地新建方式的,当年要完成选址、立项、招标并开工建设,次年11月底前建成,第三年5月底前投入运营;采取利用存量房产改建方式的,当年完成装修改造,次年5月底前投入运营。新建住宅小区需配建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由土地竞得人实施建设(同期开发项目应同步建设,分期开发项目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县区政府(或其民政部门);已建成住宅小区需配建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可采取购买、租赁、置换或利用闲置资源和存量房产改造等方式建设,其中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于当年11月底前建成,次年5月底前投入运营,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于当年11月底前建成投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改造提升由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于201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消防改造,取得养老机构许可证,并于10月底前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农村幸福院建设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由村(社区)“两委”负责,于当年11月底前建成投用。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要严格按照《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实施建设,2017年前规划建设的县区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按原设计标准执行;利用现有设施改建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面积确实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酌情配置,但最低不少于800平方米。所有列入年度建设任务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民政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


四、完善运营管理机制


项目验收合格后,县区养老服务中心和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应登记在县区政府(或其民政部门)名下,其它养老服务设施在产权不变的情况下,由各县区民政部门建立台帐,统一登记管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不得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县区养老服务中心、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须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须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保留或改变用途的,由县区政府负责在本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养老服务用房。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要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与服务规范》(db37/t2723—2015)、《居家养老生活照料服务规范》(db37/t2893.1—2016)和《居家养老康复护理服务规范》(db37/t2893.2—2016)等,实行精细化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运营。县区养老服务中心、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具备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和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实行公建民营,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以招标、委托等方式,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运营。县区养老服务中心和产权登记在县区政府(或民政部门)名下的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招标,其它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和所有权方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招标。条件成熟的农村幸福院也要积极推进委托养老专业服务组织运营。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养老工作暨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互相配合,有效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监管等工作。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协调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监管等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大资金支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现有省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保障范围,根据省市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对县区养老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运营补助;对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给予一次性建设、开办、运营补助;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符合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养老机构补助标准的,按照就高补助的原则,享受建设、开办和运营等补助。在此基础上,市民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项扶持政策,根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实效给予奖补。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需求。


(三)抓好督导考核。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列为全市重点督查事项。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纳入对镇(街道)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相关责任主体要按规定实施问责。各县区政府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府报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市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2、2018年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分配表


附件1


市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民政局。负责下达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依法实施养老机构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加快建设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等职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二、市发改委。负责将县区养老中心项目建设列入市级重点工程,积极争取上级扶持资金,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三、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协助养老服务机构做好消防宣传教育。


四、市财政局。参与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有关养老工作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为老服务。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加强涉老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养老设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六、市规划局。负责在规划管理中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明确规划管控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养老设施项目落实情况。


七、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监督居住小区建设中按规定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实施涉老工程质量验收备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养老设施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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