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政策|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星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同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依照《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附件1)认定,星级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
第四条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评价结果审核认定、评估争议调处、证书和牌匾发放等。
第五条 养老机构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可以申请星级评定:
---- 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 近三年内养老机构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无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 近三年内养老机构在机构管理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纪、违规事件。
---- 近三年内无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
养老机构申请星级等级评定原则上遵循自愿原则,需向当地主管民政部门递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机构简介(主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管理流程、工作人员情况、组织机构图和所获荣誉和奖项);
(四)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附件2);
(五)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自评表(附件3);
(六)评价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养老机构向当地主管民政部门申请星级评定,市、县(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材料真实齐全的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进行评定。
省级民政部门委托具备评价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省级民政厅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审核和认定。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星级评定结果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授予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省级民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复核答复。
第七条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重新申请星级等级认定。
星级认定满一年的养老机构可以申请较高等级评定。
第八条 养老机构在评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评价:
(一)三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
(二)三年内发生存在虐老、欺老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评价中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有伪造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评价中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干扰评价工作行为的;
(五)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通过公开招标遴选,并与省级民政部门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开展评价工作。
省级民政部门应组织管理和技术专家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质量评价活动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率不低于5%。对违反评价活动公正性原则、无歧视原则、保密原则、尊重原则以及不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省级民政部门将中止合同关系。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列入广东省政府采购目录黑名单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建立健全评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对评价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妥善保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将评价过程中涉及养老机构的所有评价资料移交省级民政部门。对涉及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商业模式、财务营收、住养老人数据等有关信息应当保密,未经省级民政部门同意,不得用作星级评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对评定为星级的养老机构,省级民政部门将颁发星级认定证书和牌匾,各地民政部门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养老机构优惠政策和有关补贴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养老机构须接受省级民政部门的随机抽查。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认定星级标准的,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还未达标的,收回证书、牌匾并予以公示。
养老机构在星级评定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处罚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取消星级,收回证书、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被取消星级的养老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星级评定。
第十三条当地主管民政部门应对本辖区星级养老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实地检查。如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养老机构立即整改并及时通报省级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省级民政部门承担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星级评定名义向养老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三年。广东省民政厅2016年12月6日印发的《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粤民发〔2016〕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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