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年养老| 养老项目楼层高度、功能用房设置标准

2018-09-22 09:15:46 admin 11071


益年养老


这段时间,有不少朋友私下问我,国家关于养老项目的楼层高度有哪些具体的规定?不同规模和功能的养老项目都有哪些具体的功能用房设置标准?这两年国家出台了很多与养老项目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到底哪个是最新的?针对大家的疑问,今天我们做一个总体回答。

01

先回答第三个问题


目前与养老项目建设息息相关且最新的规范有两个,一个是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主要涉及养老项目的层高;一个是JGJ450-2018《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主要涉及养老项目的建筑设计如各功能用房的标准。特别要说明的是,这两个规范都是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于2018年3月30日发布,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因此,可以说涉及养老项目楼层高度、功能用房设置等事项,目前可以以这两个文件为主。


顺便说一下,在这两个文件中,对我们口头上常说的养老项目做了一个界定,文件中使用的是“老年人照料设施”这一术语,含义如下:


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主要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主要指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的统称,属于公共建筑。

02

接下来说养老项目的高度和层数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下称新规)并未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内容进行修改,而是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增加了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了完善。


24m——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分类线


新规第5.1.1条指出: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这是一处很大的变化,因为在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归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将标准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54m——高度限制


原规范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限制,在新规的第5.3.1A指出: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标准”。


32m——超过32m设连廊


新规的第5.5.13A条指出: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这条规定主要从消防疏散角度考虑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超过32m以上部分设置连廊,连廊在火灾发生时可为老人提供另外一条疏散通道。当连廊需要封闭时,则要具备与火灾报警联动、可自动开启的外窗。


24m——设防烟楼梯间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32m时,采用防烟楼梯间。新规的第5.5.13A条指出: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由此可见,新规范提高了标准,要求无论合建还是独立建设,当老年人照料设施楼层楼板高度超过24m时,需设置防烟楼梯间;不超过24m时,除与开敞外廊直接连接的楼梯间外,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200㎡——地下、半地下室允许设置公共活动、康复与医疗用房的面积限制

原规范中老人年用房不能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空间。新规对此标准进行了调整,其第5.4.4B条规定: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也就是说,允许三类用房(公共活动、康复、医疗)设置在地下一层。但对于大型多功能厅、集中大餐厅等规模较大的用房,一般无法设置在地下空间。


三层,超过3000m²——设避难所


原规范中无避难间相关要求,新规中提出了设置避难间的新要求。


新规第5.5.24A条规定: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位置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提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小于1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


应注意避难间的设置条件(3层及以上且总面积大于3000m²),和设计要求(2层及以上,每座疏散楼梯旁,12m²)。


四层及地下一层,不超过200㎡——设置公共活动用房楼层与面积限制


原规范中规定,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老年人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新版规范对老年人活动场所的性质,面积和人数做了明确的规定。除设置在1-3层的公共活动用房没有规模要求,其他地上楼层及地下一层的公共活动用房规模均应满足不大于200㎡,不大于30人。因此,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大于30人。


五层,超过3000m²——设消防电梯


原规范规定超过32m才设置消防电梯,新规范提高了设置标准,当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且所处楼层为5层及以上时(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就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并对前室短边长度提出了不小于2.4m的要求,新的规定对改造类项目影响较大,涉及到对整栋建筑电梯的改造。


03

最后说说用房设置


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各类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基本用房设置应满足照料服务和运营模式的要求。


关于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先说明《标准》里的七个设置要求


一是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二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为护理型床位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照料单元设计;为非护理型床位设置的生活用房宜按生活单元或照料单元设计。生活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按照料单元设计时,应设居室、单元起居厅、就餐、备餐、护理站、药存、清洁间、污物间、卫生间、盥洗、洗浴等用房或空间,可设老年人休息、家属探视等用房或空间。

(2)当按生活单元设计时,应设居室、就餐、卫生间、盥洗、洗浴、厨房或电炊操作等用房或空间。


三是照料单元的使用应具有相对独立性,每个照料单元的设计床位数不应大于60床。失智老年人的照料单元应单独设置,每个照料单元的设计床位数不宜大于20床。


四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文娱与健身用房设置应满足老年人的相应活动需求,可设阅览、网络、棋牌、书画、教室、健身、多功能活动等用房或空间。


五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提供康复服务时,应设相应的康复用房或空间。

(2)应设医务室,可根据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设其他医疗用房或空间。


六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值班、入住登记、办公、接待、会议、档案存放等办公管理用房或空间。

(2)应设厨房、洗衣房、储藏等后勤服务用房或空间。

(3)应设员工休息室、卫生间等用房或空间,宜设员工浴室、食堂等用房或空间。


七是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用房:应设就餐、备餐、休息室、卫生间、洗浴等用房或空间。

(2)文娱与健身用房:应设至少1个多功能活动空间,宜按动态和静态活动的不同需求分区或分室设置。

(3)康复与医疗用房:当提供康复服务时,应设相应的康复用房或空间;医疗服务用房宜设医务室、心理咨询室等。

(4)管理服务用房:应设接待、办公、员工休息和卫生间、厨房、储藏等用房或空间,宜设洗衣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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