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供给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呼政办字〔2020〕6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供给和运营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服务场所供给主体
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的服务场所由旗县区政府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暂不改变规划性质、土地权属,由辖区政府和养老企业(养老社会组织)签订合同,明确合同时间及双方的责任义务。供给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面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拓宽服务场所供给渠道
(一)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配套建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民政部门全程参与。住宅小区交付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养老服务场所的产权,一并转交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由民政部门使用和管理。
(二)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小区养老场所供给,主要通过合理腾退社区办公用房,利用辖区内属于国有资产性质的闲置厂房、仓储用房、医院、酒店、校舍、办公楼等场所,或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自有房产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三、规范服务场所使用范围
服务场所主要用于开展居家、社区、机构融合发展的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中心(综合体);开展社区日间喘息照料服务、老年餐厅、中医蒙医理疗康复护理,以及开展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家庭护理床位等居家上门服务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探望、助行、助购、助乐、助聊、助学、开设家庭养老床位、精神慰藉等单项或多项服务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开展社区嵌入式机构养老服务的微型养老院等。
四、加强服务场所运营管理
(一)各旗县区政府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供给的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管理的实施主体。
(二)政府所供给的养老服务场所坚持以企业和社会组织经营为主。政府免费提供的所有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只能用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不得转租和用于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
(三)养老运营企业(养老社会组织)对政府免费提供的养老服务场所需深化改造的,需与辖区政府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改造要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和消防要求,费用由企业承担;合同到期后无偿交给辖区政府。
(四)养老运营企业(养老社会组织)在运营期间养老服务场所设备损坏的,要及时修缮和维护,费用由企业承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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