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 居家与养老机构适老产品配置要求

2024-07-11 08:29:33 homechen 58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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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居家与养老机构适老产品配置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居家与养老机构适老产品配置的基本要求、功能要求、布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居家与养老机构室内环境中适老产品选配与布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002.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第2部分: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需求

GB/T 35796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T 39223.5健康家居的人类工效学要求第5部分:床垫

GB/T40443适用于老年人的家用电器通用技术要求

GB/T 41529用于老年人生活辅助的智能家电系统通用安全要求

GB/T42195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T 43153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

GB/T 43518人类工效学家居无障碍设计导则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5019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T XXXXX适老环境评估导则

MZ/T174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基本配置

MZ/T 205养老机构康复服务规范

MZ/T215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

JGJ 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适老产品elderly-oriented products

老年人日常生活使用的,适应老年人身心特征的,具有安全、便利、舒适等特性的产品。


4 基本要求


4.1居家与养老机构适老产品配置应与地域特点、环境现状、老年人需求相适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绿色环保、便于维护等要求。


4.2居家与养老机构适老产品配置应依据功能要求选配产品,并满足布置要求。


4.3居家与养老机构适老产品配置应与老年人能力评估相匹配。老年人能力评估应符合GB/T42195的要求。


4.4居家与养老机构适老产品配置应与老年人生活环境相匹配。老年人生活环境评估应符合GB/TXXXX(适老环境评估导则)的要求。


5 功能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居家与养老机构选配的适老产品应满足辅助老年人生活起居、适应老年人身心特征与行为习惯、符合人类工效学等要求,并符合GB/T20002.2、GB/T 40443、GB50763、GB55019、JGJ 450的相关要求。


5.1.2居家与养老机构选配的适老产品应具有简洁直观的外观与温和舒适的触感,宜有利于营造温馨宜居的环境氛围。产品外表面不应有锐利边缘或尖角。


5.1.3居家与养老机构选配的适老产品应具有安全、简单、直接的使用与操作方式,避免手腕同时进行扭和推的动作以及手腕或胳膊进行旋转角度大于90°的动作;在具有操作安全风险的位置,应选配易于老年人感知的警示标识或声音提示。


5.1.4当居家与养老机构选配的适老产品为电动控制时,应满足在断电或脱机时维持断电前的状态并能够手动调节到安全状态;应具有简洁的操作界面与操作流程,按键或显示屏宜便于老年人辨识;可具有智能语音交互、远程控制等功能。


5.2家具产品

5.2.1床

5.2.1.1床的铺面高度不应小于0.40m,宜配有高密度、回弹性好、不易凹陷的床垫,床垫宜符合GB/T39223.5的相关要求。


5.2.1.2床的两侧长边底部宜留有便于护理设备靠近床边的空间。


5.2.1.3床的两侧长边可配有便于老年人拉拽与撑扶的扶手、便于老年人取放物品的置物板。


5.2.1.4护理床的主要适老功能要求如下:

a)宜具有背部与腿部升降功能,可具有床体整体升降、体征检测、悬挂接尿器与输液瓶、床头置物等功能;


b)宜配有静音万向轮、制动装置、防意外启动装置、折叠式或升降式床边护栏等,护栏间隙应小于0.06m或大于0.32m。


5.2.2衣柜

5.2.2.1应具有良好的倚靠稳定性。


5.2.2.2应具有合理的储物分区,宜配有挂衣杆、隔板、抽屉等多种储物装置。固定式挂衣杆的距地高度不宜大于1.60m。


5.2.2.3柜门与抽屉应便于老年人单手操作,并具有防夹手功能。当把手突出柜门时,把手末端应回弯至柜门板上。


5.2.2.4衣柜内部可配有柔和的感应照明。


5.2.3床头柜

5.2.3.1柜门与抽屉应便于老年人单手操作,宜具有防夹手功能。


5.2.3.2台面高度不宜小于0.45m,台面边缘可具有高出台面的挡沿。


5.2.3.3柜体底部可配有静音万向轮与制动装置。


5.2.4桌几类家具

5.2.4.1应具有良好的防侧翻性。


5.2.4.2桌子台面下方应留有充足的容膝空间,台面边缘宜为圆润的形状。


5.2.4.3茶几与边几的台面高度不宜小于0.40m,台面边缘可具有高出台面的挡沿。


5.2.5沙发、椅凳类家具

5.2.5.1应具有良好的抓扶稳定性。当沙发、椅凳类家具配有脚轮时,应至少有2个脚轮能够被锁定或至少有2个非脚轮支撑脚。


5.2.5.2座面宜具有良好的防滑性、接触压力舒适性和支撑性,高度不宜小于0.40m。座面两侧宜配有便于老年人撑扶的扶手,扶手外缘宜配有拐杖夹。


5.2.5.3靠背宜具有舒适的腰部支撑面。


5.2.5.4沙发可配有电动辅助起身装置、免安装起身扶手、储物装置。


5.2.5.5餐椅可配有旋转式座面。


5.2.6低位服务台

5.2.6.1应具有良好的倚靠稳定性。


5.2.6.2台面高度宜为0.70m~0.85m,台面下方应留有充足的容膝空间。


5.2.6.3可选配低位显示屏、声音放大器等。


5.3厨卫产品

5.3.1厨房配套产品

5.3.1.1厨房橱柜应配有便于老年人取放物品的储物装置,不应有意外磕碰头部的风险;可配有电动式置物架。


5.3.1.2厨房操作台下方应留有便于老年人坐姿操作的容膝空间。


5.3.1.3厨房洗涤池长度不宜小于0.60m,宽度不宜小于0.40m;台面边缘宜具有防滴水功能;水龙头宜具有可抽取、防喷溅等功能。


5.3.1.4厨房灶具宜无明火,可具有防溢出、防干烧等功能。


5.3.1.5厨房配套产品外表面宜为耐油污、易清洁、哑光的材料。


5.3.2卫生间配套产品

5.3.2.1洗漱台的主要适老功能要求如下:

a)台面下方应留有容膝空间,台面边缘应具有防滴水功能;


b)水龙头宜具有可抽取、防喷溅等功能,控制方式宜为单柄双控式或感应式。


5.3.2.2坐便器的主要适老功能要求如下:

a)坐圈上表面距地高度不应小于0.40m,坐圈后侧可配有折叠式靠背;


b)手动冲水控制装置应便于老年人单手操作;


c)智能坐便器宜具有自动冲水,臀部清洗、喷头自洁、热风烘干、坐圈加热、夜间照明等功能;


d)移动式坐便器应具有良好的防侧翻性和底部防滑性,可具有夜间照明、高度调节功能。


5.3.2.3淋浴器的主要适老功能要求如下:

a)应配有手持式、角度可调节、能够在距地高度0.90m~2.00m范围内移动与固定的花洒;


b)宜配有恒温装置,出水温度宜为36℃~40℃;


c)水流流量与温度调节开关宜为单柄双控式开关。


5.3.2.4浴缸的主要适老功能要求如下:

a)应配有固定式坐台或与浴缸等宽的可拆卸式坐具,以及软管长度不小于1.50m的手持式花洒;


b)排水开关宜位于浴缸上部且便于老年人单手操作;


c)开门式浴缸的门宽不宜小于0.50m,门槛高度不宜大于0.20m。


5.3.2.5浴椅(凳)的主要适老功能要求如下:

a)应具有良好的防侧翻性;


b)座面高度不宜小于0.40m,可具有高度调节功能;


c)移动式浴椅(凳)应具有良好的底部防滑性,折叠式浴椅应具有防意外展开功能。


5.3.2.6安全抓杆应具有良好的防滑性与抓扶稳定性,符合GB 55019中对安全抓杆的要求。


5.3.2.7洗漱台与淋浴器的水龙头应具有明显的冷、热标识,冷水宜用蓝色或“冷”字标识,热水宜用红色或“热”字标识。


5.4门窗产品

5.4.1门

5.4.1.1应具有良好的倚靠稳定性,宜具有开闭缓冲功能、防夹手功能。


5.4.1.2应便于老年人单手操作,开启与关闭门时所需的操作力度不应过大。当门的开启方式为电动感应式时,应具有灵敏的延时功能。


5.4.1.3老年人居室门及卫生间门应具有内外均可开锁的功能。


5.4.1.4可双向开启的平开门及养老机构环形路线上的门应具有观察窗。


5.4.1.5玻璃门宜为安全玻璃,并具有明显的提示标识。


5.4.1.6可在距地高度0.30m~0.40m范围内选配护门板。


5.4.2窗

5.4.2.1应具有便于老年人单手持握与操作的窗把手,可选配开关窗辅助装置。


5.4.2.2外窗应具有安全防护措施。


注:常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隐形防坠网、限位器等。


5.4.2.3窗帘宜便于老年人单手操作、安装牢固且无绊倒隐患。


5.5通行辅助产品

5.5.1电梯

5.5.1.1应符合GB55019中对无障碍电梯的要求,宜具有容纳担架的空间。


5.5.1.2额定运行速度不宜大于1.00m/s。


5.5.1.3可在不影响电梯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在轿厢内选配末端回弯至轿壁板的扶手。


5.5.2升降平台

5.5.2.1应符合GB55019中对升降平台的要求。


5.5.2.2当平台停靠于地面时,平台上表面与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15mm,且应有斜面过渡,斜面的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


5.5.2.3平台额定运行速度不宜大于0.15m/s,且停止状态与启动状态切换时,宜有时间延迟。


5.5.3移动式坡道

5.5.3.1应符合MZ/T 155中对坡道的要求。


5.5.3.2坡面表面应平整防滑,防滑凸起高度不宜大于1mm。


5.5.3.3安装或放置后,坡道应具有良好稳定性,坡口与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5mm,坡度不宜大于1:10。


5.5.4扶手

5.5.4.1应符合GB 55019中对扶手的要求,具有安装牢固的条件。


5.5.4.2表面应为触感温和、具有良好防滑性的材料。


5.5.4.3可在扶手起始位置、末端位置、转折位置选配声音提醒装置或标识。


5.6暖通电气产品

5.6.1采暖器

5.6.1.1应具有过热保护或过压保护、防烫阻燃等安全防护功能。


5.6.1.2移动式采暖器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与防侧翻性。


5.6.2空调与新风设备

5.6.2.1应具有无风感、防直吹、低噪音运行等功能,可具有净化空气、制造活性氧、除菌等功能。


5.6.2.2滤网宜易于清洁和更换。


5.6.3开关插座

5.6.3.1安装于墙面的开关插座应便于老年人单手操作,宜与墙面背景有明显的色彩对比,宜具有夜光指示标识或夜间指示灯。


5.6.3.2开关不应为小型或需要紧握、旋转的形式,可采用宽板翘板或无线遥控形式。


5.6.4照明设备

5.6.4.1应具有防眩光功能,宜具有亮度与色温调节功能,可具有昼夜节律调节功能。


5.6.4.2除夜间照明设备之外,老年人生活空间照明设备的显色指数不应小于80;夜间照明设备的显色指数不应小于60。


5.6.4.3感应照明设备应具有延时功能。


5.6.5紧急呼叫装置

5.6.5.1应具有对讲语音清晰的双向通话功能、掉线提示与低电量提示功能。


5.6.5.2固定式紧急呼叫装置应配有报警按钮和拉绳,并配有明显的符号或文字标识。


5.6.5.3便携式紧急呼叫装置宜具有定位功能。


5.6.6智能设备

5.6.6.1应满足装置安全、网络安全、应用服务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要求,符合GB/T 41529的相关要求。


5.6.6.2可燃气体探测器、烟雾传感器、水浸感应器宜具有高分贝报警提醒、远程手机报警等功能。


5.6.6.3红外传感器宜具有实时监测人体移动、老年人独自出门报警等功能。


5.6.6.4智能摄像机宜具有跌倒监测、语音呼救等功能。


5.6.6.5智能体征监测装置宜具有实时监测老年人生理体征、异常情况自动报警的功能。


5.6.6.6智能窗帘宜具有按照已设定模式自动开闭窗帘的功能。


5.7其他适老产品

5.7.1居家与养老机构选配的其他适老产品应依据养老服务场景进行选配。注:参见GB/T 43153、GB/T35796提供的养老服务场景。


5.7.2文化娱乐类产品宜符合老年人认知特点、易于老年人自主操作、具有促进社交与有益身心的互动元素。


5.7.3认知训练类产品宜具有以下功能的其中一项或多项:提升老年人执行能力、提升老年人记忆能力、改善老年人视空间功能、改善老年人心理健康水平。


5.7.4运动健身类产品宜具有适合老年人的运动模式和简单易学的指导教程,满足运动强度与速度可调控的要求。


6 布置要求


6.1一般要求

6.1.1居家与养老机构适老产品的布置应满足保障老年人生活安全、增强老年人归属感和幸福感、提升养老服务能力与效率等要求,并符合GB 50763、GB55019的相关要求。


6.1.2居家与养老机构适老产品的布置应考虑建筑全寿命期使用,满足维护管理便捷、后期可灵活使用或改造等要求。


6.1.3居家与养老机构适老产品的布置应遵循系统化、精细化、人性化等原则,考虑老年人、建筑环境与适老产品的整体协调性。


6.1.4居家适老产品的布置应符合老年人居家生活习惯与使用需求,不宜妨碍共同生活人员的正常生活;应与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相匹配,并符合GB/T43518、GB/T43153的相关要求。


6.1.5养老机构适老产品的布置应与机构养老服务内容相匹配,并符合GB/T 29353、GB/T 35796、MZ/T

205、MZT215、JGJ 450的相关要求。


6.2居家适老产品布置要求

6.2.1玄关

6.2.1.1可布置换鞋凳、底部留空的鞋柜、扶手、声光振动型门铃、智能门锁、全屋照明总开关等产品。


6.2.1.2换鞋凳宜布置在不影响老年人通行的位置;可在换鞋凳附近布置便于老年人起坐撑扶的家具或扶手。


6.2.1.3全屋照明总开关、离家信息提醒装置等产品宜布置在入户门开启侧。


6.2.1.4除布置一般照明设备外,可在鞋柜台面及底部、储物柜内部等位置布置局部照明设备。


6.2.1.5对于通行净宽小于0.90m的玄关空间,可布置折叠式换鞋凳、翻斗式鞋柜等占地面积较小的家具。


6.2.2起居室(厅)

6.2.2.1可布置茶几/边几、沙发、起身扶手、紧急呼叫装置、跌倒报警器等产品。


6.2.2.2在产品布置完成之后,宜满足轮椅顺畅通行与转向的要求。


6.2.2.3沙发与茶几宜布置成为便于老年人进出的形式,不宜过于封闭。当沙发无扶手时,可在不影响老年人通行的位置布置起身扶手。


6.2.2.4除布置一般照明设备外,可根据老年人阅读、看电视、聚会等不同行为模式下的光环境需求布置局部照明设备。


6.2.3卧室

6.2.3.1可布置床、床头柜、衣柜、起身扶手、遮光降噪型窗帘、紧急呼叫装置、智能体征监测装置、离床报警器等产品。


6.2.3.2在产品布置完成之后,宜满足担架顺利进入与停放、轮椅顺畅通行与转向等要求。


6.2.3.3当布置护理床时,宜满足床的三侧临空且至少一侧长边附近留有净宽不小于1.00m护理空间。


6.2.3.4当床边无扶手时,可在不影响老年人通行的位置布置起身扶手。


6.2.3.5除布置一般照明设备外,宜根据老年人床头阅读、起夜等不同行为模式下的光环境需求布置局部照明设备。照明开关宜布置在卧室门开启侧与床头便于老年人触及的位置。


6.2.4卫生间

6.2.4.1可布置具有容膝空间的洗漱台、智能坐便器、高度可调节的淋浴器、浴凳(椅)、安全抓杆、紧急呼叫装置、水浸感应器等产品。


6.2.4.2在产品布置完成之后,宜满足轮椅顺畅通行与转向的要求。


6.2.4.3除布置一般照明外,宜布置镜前灯、夜灯等局部照明设备。


6.2.4.4针对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家庭,宜在老年人淋浴及更换衣物处布置采暖设备。


6.2.4.5当卫生间出入口存在高差且无法消除时,可在高差附近布置明显的地面提示标识、脚灯、扶手等产品。


6.2.4.6对于通行净宽较小的卫生间,宜按照一字型或L型布置产品,可布置小尺度洗漱台、折叠式浴凳、折叠式扶手等占地面积较小的产品。


6.2.5厨房

6.2.5.1可布置具有容膝空间的操作台、具有电动式置物架的吊柜、无明火灶具、可燃气体探测器、烟雾传感器、水浸感应器等产品。

6.2.5.2冰箱、洗涤池、操作台、灶具等产品宜按照厨房操作流程进行布置。

6.2.5.3除布置一般照明外,可在操作台上方布置局部照明设备。

6.2.5.4可在不正对炉灶的位置布置具有防油烟功能的空调设备。


6.2.6阳台

6.2.6.1可布置无门槛阳台门、低位储藏柜、可升降晾衣装置、座椅等产品。


6.2.6.2在产品布置完成之后,宜满足轮椅顺畅通行与转向的要求。


6.3养老机构适老产品布置要求

6.3.1老年人居室

6.3.1.1老年人居室各区域的适老产品布置要求如下:

a)在睡眠区,可布置床、床头柜、衣柜、桌椅、遮光降噪型窗帘、紧急呼叫装置等产品;

b)在起居区,可布置茶几/边几、沙发等产品;

c)在卫浴区,可布置坐便器、具有容膝空间的洗漱台、高度可调节的淋浴器、浴凳(椅)、安全抓杆、紧急呼叫装置、水浸感应器等产品;

d)在厨房操作区,可布置具有容膝空间的操作台、具有电动式置物架的吊柜、无明火灶具、可燃气体探测器、烟雾传感器、水浸感应器等产品。


6.3.1.2在产品布置完成之后,老年人居室主要通道的通行净宽不宜小于1.05m,宜留有轮椅转向空间。


6.3.1.3床不应布置在贴近外墙或正对卧室门的位置,相邻床的长边之间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床的长边与墙面之间通行净宽不宜小于0.60m。


6.3.1.4衣柜占地面积不宜小于0.40m/人;衣柜开门一侧的通行净宽不宜小于0.80m;高度大于1.80m的衣柜应与墙面、地面或顶面固定。


6.3.1.5照明设备宜采用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相结合的布置方式,宜在老年人居室出入口与床头位置布置一键控制照明设备的开关。


6.3.1.6针对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养老机构,宜在老年人居室布置机械式通风换气设施。


6.3.2公共服务空间

6.3.2.1在接待大厅中,应布置低位公告栏、低位服务台、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座椅等。


6.3.2.2在公共餐厅中,应根据就餐人数布置餐桌与可移动餐椅,宜在桌椅附近留有助餐空间;宜在入口附近布置低位菜品展示架、低位取餐台、无障碍洗手池等;宜布置能够营造无眩光、无明显明暗对比与阴影、明亮温馨光环境的照明设备。


6.3.2.3在公用卫生间或公共浴室中,应根据使用人数布置洗漱台、坐便器、小便斗和淋浴器,宜留有助洁、助厕或助浴等操作空间。


6.3.2.4在照护服务站区域中,低位服务台应布置在明显、方便到达的位置,可布置智慧照护系统工作站、移位机等产品。


6.3.3文娱与健身空间

6.3.3.1应根据当地文化特点、养老机构所提供的文娱与健身服务内容布置文娱健身类产品。


6.3.3.2在文娱空间中,应遵循“动静分区”的布置原则,宜布置满足老年人娱乐性、社交性、益智性需求以及训练精细动作、肢体力量的产品,可布置便于老年人休息和围观时使用的座椅、自助售货机、自助借书机等。


6.3.3.3在书画室中,宜布置洗涤池、尺寸不小于1.00m*2.00m的桌子、置物架等。


6.3.3.4在多功能活动室中,宜布置多媒体设备、可移动桌椅、可移动隔断等。


6.3.3.5在健身空间中,健身产品应布置在通风和采光条件良好的区域,并在健身产品附近布置明显易懂的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


6.3.4康复与医疗空间

6.3.4.1应根据养老机构所提供的康复与医疗服务布置适老产品,并符合MZ/T 174的相关要求。


6.3.4.2在康复空间中,宜布置适合老年人的运动康复产品、作业康复产品、认知功能康复产品,可布置听力语言能力康复产品、基于生活场景的自理能力康复产品等。不同康复产品的使用范围可通过地面或墙面信息牌或色彩进行划分。

注:基于生活场景的自理能力康复产品包括如厕模拟装置、穿衣模拟装置、厨房操作模拟装置等。


6.3.4.3在评估空间中,可结合生活场景布置评估产品。示例:结合进食场景,布置餐桌、餐椅、餐具、食物等。


6.3.4.4在心理疏导空间中,宜布置桌椅、沙发茶几、无障碍洗手池、低位置物架、色温亮度可调的照明设备、心理沙盘等。


6.3.4.5在园艺疗愈空间中,宜布置种植台(架)、具有容膝空间的操作台、低位取水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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