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1.本文所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仅局限于养老服务机构,还包括涉及养老的其他市场主体和个人。
2.本文所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均来源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财政部),均为现行的优惠政策。如有遗漏,欢迎大家在文章尾部留言补充。
3.本文的优惠政策,按照享受的主体来梳理,方便大家直接对照了解。
以下为正文:
面向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优惠类型】
针对此类养老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几种:
1.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契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
3.房产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其他: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02-
面向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
【优惠类型】
1.增值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从事养老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03-
面向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
【优惠类型之一】
1.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二、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优惠类型之二】
1.企业所得税: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其它: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优惠类型之三】
1.耕地占用税: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二)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优惠类型之四】
1.养老机构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04-
面向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类型之一】
1.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作为专项扣除从纳税义务人的收入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优惠类型之二】
1.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优惠类型之三】
1.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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