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 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政服务相关培训机构提供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招生服务内容、培训内容、培训实施、培训档案管理、教师管理、投诉处理和评价与改进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家政服务等级培训机构及职业院校开展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533学校安全与健康设计通用规范
SB/T 10847家政服务业通用术语
DB21/T 3961—2024家政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家务服务员
3术语和定义
SB/T 1084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养老护理员aged care worker
对老年人生活照料、护理的服务人员。
3.2培训机构training institutions
以提升能力、培养技能、学历教育、认证培训等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注:本文件中是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或机构。
3.3职业培训vocational training
以培养和提高养老护理员及师资职业能力为目的教育培训活动。
3.4生活照料life care为老年人提供饮食、排泄、睡眠、清洁照料等服务。
3.5职业道德professional ethics
家政服务组织和家务服务员应遵守和承担的社会道德责任和义务。
[来源:SB/T 10847—2012,2.8]
4基本要求
4.1机构(组织)要求
4.1.1培训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培训资质并证照齐全。
4.1.2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4.1.3培训机构应根据学员的不同程度构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
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培训体系。
4.1.4应具备符合培训需要的场地、师资队伍、教学设备、教材等教学资源。
4.1.5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的机构包括:——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院校。
4.2场地设施设备
4.2.1培训场所
4.2.1.1培训场所应有教学区和实训操作区。
4.2.1.2培训场所采光、照明、采暖、换气及通风,室内环境等应符合GB 30533的相关要求。
4.2.1.3理论培训场所及操作技能培训场所应与培训教学内容、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要求。
4.2.2理论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
4.2.2.1理论知识培训场所学员人均使用面积宜不小于1.5 m²。
4.2.2.2应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设备应包含计算机、网络接入设备、投影仪、音响设备。
4.2.3操作技能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
4.2.3.1技能操作培训场所学习工位充足,学员人均使用面积宜不小于2.5 m²。
4.2.3.2应配备与教学、演示、情景模拟等实训物品和材料。
4.3师资配备
4.3.1职业素养
4.3.1.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基本的职业守则。
4.3.1.2具备丰富的养老护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娴熟的专业技能。
4.3.1.3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教案编制能力、教学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操作示范能力和处理
应急事件的能力。
4.3.2资质要求
4.3.2.1培训机构应配备从事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的专业老师。
4.3.2.2培训初级养老护理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能等级认证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3.2.3培训中级、高级养老护理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资格证书、技师技能等级认证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3.2.4培训养老护理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资格证书、技师技能等级认证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4.3.3专业教师数量应满足课程设置和培训规模的要求,理论课师生比例不低于1:50,技能操作课师生比例不低于1:20。
4.3.4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其他机构具备条件的教师进行培训。
4.4培训对象
4.4.1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转岗转业人员、退役军人、企业在职职工和高校毕业生等各类有培训需求的人员。
4.4.2需要提升职业等级及养老护理能力的养老护理员。
5招生服务内容
5.1招生策划
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培训目标,制定开班计划,确认以下内容:
——招生对象,开班人数;
——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报名表;
——培训内容;
——工作方向。
5.2招生方式
5.2.1通过网站、新媒体、宣传册等方式发布招生信息,宣传培训项目。
5.2.2培训机构宜建立网上报名系统,利用APP、新媒体等方式扩展报名渠道。
5.2.3培训机构应做好电话、官方新媒体或现场咨询服务,为学员提供培训服务信息。
5.2.4培训机构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具有时效性,与实际的服务内容一致。
5.3协议签订
5.3.1培训机构应与学员以协议的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3.2协议签订时应要求学员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健康证明等。
5.3.3为签订协议的学员办理信息登记、注册手续。
6培训内容
6.1基本要求
6.1.1培训机构应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级别设置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参见附录A)。
6.1.2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素养、职业技能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
6.2职业基本素养培训
6.2.1职业道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职业守则。
6.2.2基础知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养老护理员职业工作须知;
——人际关系与沟通;
——老年人照护基础知识:
——服务安全预防知识;
——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
——消防安全基础知识;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专业技能。
注:服务安全预防知识内容包括:防噎食、防食品药品误食、防压疮、防烫伤、防坠床、防跌倒、防他伤和自伤、防走失及防文娱活动意外。
6.3职业技能培训
6.3.1总则
本文件对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6.3.2五级/初级工
6.3.2.1生活照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清洁照护;
——穿脱衣物;
——饮食照护;
——排泄照护:
——睡眠照护;
——环境清洁:
——失智照护。
6.3.2.2基础照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体征观测;
——护理协助;
——感染防控。
6.3.2.3康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体位转换:
——康乐活动。
6.3.3四级/中级工
6.3.3.1生活照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清洁照护;
——饮食照护;
——排泄照护;
——睡眠照护:
——环境清洁。
6.3.3.2基础照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体征观测;
——用药照护;
——风险对应;
——护理协助;
——感染防控;
——失智照护;
——安宁服务。
6.3.3.3康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康乐活动;
——功能促进。
6.3.3.4心理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沟通交流;
——精神慰藉。
6.3.4三级/高级工
6.3.4.1基础照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用药照护;
——风险应对;
——护理协助;
——失智照护;
——安宁服务;
——护理仪器使用。
6.3.4.2康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功能促进;
——认知训练。
6.3.4.3心理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沟通交流;
——心理辅导。
6.3.4.4培训指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理论培训;
——技术指导。
6.3.4.5智能设备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智能无线血压仪;
——智能血糖检测仪;
——血氧仪;
——智能体温计。
6.3.5二级/技师
6.3.5.1康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功能促进;
——康复评估。
6.3.5.2照护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老年人能力评估;
——照护计划制定;
——适老环境和辅助器具使用评估。
6.3.5.3质量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质量监督;
——质量控制。
6.3.5.4培训指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理论培训:
——技术指导。
6.3.5.5智能设备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智能穿戴设备的使用;
——智能家居产品的使用。
6.3.6一级/高级技师
6.3.6.1照护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专项功能评估;
——招呼计划完善;
——评估管理。
6.3.6.2质量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机构内部管理;
——质量系统评价。
6.3.6.3培训指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理论培训;
——培训管理。
6.3.6.4智能设备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智能设备的维护;
——智慧养老系统的使用。
7培训实施
7.1培训计划
培训机构应依据拟定开班计划制定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培训期数、学时、课程安排、时间进度、地点等;
——培训教材、教学用具、实操实训用具及准备相关的培训内容准备工作(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案);
——培训教师聘用情况;
——学员数量及报名要求;
——培训教师资质和数量;
——培训成果考核要求。
7.2培训方式
7.2.1培训理论知识可采用现场培训和网上培训授课两种方式。
7.2.2技能操作课程应进行现场培训。
7.2.3结合培训学员实际,可采取弹性培训累计课时。
7.3课程设置
课程应按培训等级的不同设置,其中课时:
——五级/初级工培训学时不少于180个标准学时;
——四级/中级工培训学时不少于150个标准学时;
——三级/高级工培训学时不少于120个标准学时;
——二级/技师培训学时不少于90个标准学时;
——一级/高级技师培训学时不少于70个标准学时。
注:培训学时是培训机构开展的理论课程教学及实操课程教学的建议最低学时数,累计学时宜在办理弹性培训后6个月内完成学习。除课堂学时外,培训总学时还包括岗位实习、现场观摩、自学自练等其他学时。
7.4培训教材
7.4.1培训教材可选用国家相关部门指定或推荐教材。
7.4.2培训机构也可结合当前养老护理现状与市场需求,组织编写教材用于培训。
7.4.3教材内容应完整准确,与培训内容匹配,体现教学目标、课程特点,适合培训学员特点和认知能力。
7.5培训要求
7.5.1培训机构应按照培训计划及教学大纲组织安排教学活动。
7.5.2教学时培训教师应做到:
——语言清晰、表达准确;
——备课充分、讲解熟练、示范准确;
——培训教师应注重与学员沟通互动;
——教学进度适宜。
7.5.3应紧密结合理论知识、实践技能操作讲解科学的养老护理方法及护理不当的危害。
7.5.4应讲解常见护理器具、设备的特点和质量要求,适用范围,并演示使用方法。
7.5.5培训时应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宜采用情景模式的方式解析养老护理要求和技巧。
7.5.6授课教师应按要求填写教学日志。
7.6培训考核
7.6.1培训课程结束或结业时应对学员学习情况进行考核。
7.6.2养老护理员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
——理论知识考核可采用笔试、机考等方式,主要考核培训对象本次培训应掌握要点及内容;——技能操作考核可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要求培训对象完成鉴定考试规定项目的实践操作。
7.6.3技师和高级技师可采用综合评审考核,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7.6.4对符合条件的学员,推荐参加专业能力和技能等级评价考试。
7.6.5对考试成绩突出的学员,优先推荐相关工作岗位。
8培训档案管理
应符合DB21/T 3961—2024第9章的相关规定。
9教师管理
9.1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前完成教师的聘任工作,建立培训教师档案。
9.2培训机构应采用课堂听课、听取学员反映、教学检查评估等方式对教师予以考核。
10投诉处理
培训机构应提供维权投诉渠道,学员可通过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等形式进行投诉,投诉处理应符合DB21/T 3961—2024第10章的相关规定。
11评价与改进
评价与改进应符合DB21/T 3961—2024第11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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