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北京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每床每月最高可获得700元
北京市民政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和使用管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进一步厘清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象范围
(一)明确补贴范围。具有法人资质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残疾人的,均可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二)把准认定标准。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养老机构,其机构许可证仍在有效期的,可申请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其许可证已过期的,应当依法备案后方可享受运营补贴。对于2019年1月1日后新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民政部门依法备案后,方可申请享受运营补贴。
(三)做好残疾人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工作。残疾人服务机构等同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政策。因残疾人服务机构未开展星级评定、信用状况评价,残疾人服务机构暂不享受星级评定、信用状况维度补贴,可享受收住服务对象维度每床每月100元、600元或700元的运营补贴;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可享受每床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
残疾人服务机构享受运营补贴,须主动向区民政局提出补贴申请,在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登记基础数据,签订承诺书,并依据《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归集服务信息。
残疾人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由区民政局按照归集至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经核查确认的数据发放,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解决。
二、准确把握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标准
(一)规范养老服务星级评定补贴发放。养老机构享受星级评定维度补贴时间,从养老机构取得星级资格之日的次月计算。
对于未取得星级资格的养老机构,自取得星级资格之日的次月方可享受运营补贴。
因新注册登记一年内暂时难以参加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的机构,可以申请享受开业运营一年半内的运营补贴。
(二)明确信用状况补贴测算方式。信用状况补贴年限的计算方式,以完整自然年度为依据,即2019年养老机构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自2020年起可享受每床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2019年至2021年连续三年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自2022年起可享受每床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2019年至2023年连续五年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自2024年起可享受每床每月150元的运营补贴。
北京市民政局要求各区按照《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做好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第一,相关委办局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通过市公共信用平台共享方式归集。第二,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归集行政检查等政府监管信息,负责组织对养老服务机构行业评价信息、媒体评价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和归集。第三,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归集行政检查等政府监管信息,并组织对老年人及家属、公民个人、内部员工实名评价等市场反馈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和采集录入。
(三)做好居家社区辐射服务补贴。根据《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开展居家社区辐射服务的,参照《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享受服务流量补贴。
三、规范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一)完善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是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的唯一依据,评估对象为申请运营补贴养老机构中的失能失智的老年人。各区民政局本着就近原则,依照本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要求,从全市招募的具有评估资质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每半年进行一次,所需费用由区财政保障。
2019年11月,各区应按照新的评估标准,组织对申领运营补贴机构失能失智老年人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2019年上半年运营补贴发放的依据。
今后,老年人能力评估可采取抽查方式进行,评估比例不少于申请运营补贴机构失能失智老年人总数20%。其中,新入住养老机构且未经评估机构评估的老年人,必须100%进行评估;新入住及长期入住、已经评估机构评估的老年人,按照不低于20%比例进行评估;对于已接受过评估机构评估的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除身体状况明显改善或康复以外,可不进行评估。
(三)做好养老机构评估与护理补贴评估的衔接。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半年内因已接受过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结果可直接作为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补贴评估结果。
养老机构内老年人申请重度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如已在机构接受过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可以直接采用;未接受评估机构评估的,由养老机构统一协助老年人向评估机构提出申请,所需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四、严格执行运营补贴程序
(一)实行运营补贴申请承诺制。对于申请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各区应按照《办法》规定逐一落实签订承诺书,要求各养老机构主动承诺依法取得相关服务资质,合法运营管理;严格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防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欺老(残)虐老(残)行为发生;如实采集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时长、服务收费等,确保采集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按期提交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等材料。各区要按照《养老机构财务状况审计报表(模板)》,督促指导养老机构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区民政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不提交相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运营补贴。
(三)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补贴拨付制度。按照《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运营补贴后补制,每半年核算和拨付资金。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依据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归集的数据,组织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信息抽查核查基础上,核定过去半年每家机构运营补贴额度,并于每年9月、次年3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确保运营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北京市民政局通过资金统发平台对各区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测,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限完成资金拨付的,纳入市民政局对区民政局绩效考评内容。
五、严格执行运营补贴与预算绩效指标挂钩机制
(一)入住率指标。根据《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全年平均入住率比上年底下降10%的,扣减当年运营补贴的20%。养老机构平均入住率以每年12月底数据为准,通过市社会福利平台系统比对方式产生,扣减运营补贴一般从下半年运营补贴中核减。机构入住率等于实际入住老年人数与向社会公示床位数之比×100%。
(二)运营安全指标。根据《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取消自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1人(含)以上死亡的,取消至少两年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对于安全责任事故的判定,由所在区民政部门认定。养老机构对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根据责任事故等级,由区民政部门分别取消一至两年运营补贴。
(三)服务对象满意率。养老机构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对象,应按照不低于养老机构实际入住服务对象的20%随机抽取。对失智老年人及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满意度调查,应将老年人家属作为调查对象。
(四)医养结合指标。养老机构未按《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与医疗机构签订规范的服务协议的,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养老机构已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不需再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从申请之日起享受医疗能力维度补贴;新设立的内设医疗机构会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从取得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或备案文书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能力维度补贴。
六、规范津冀蒙地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
(一)明确津冀蒙养老机构补贴标准。津冀地区和内蒙古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接收京籍老年人的,可享受收住服务对象维度每床每月100元、600元、700元的运营补贴;已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增加享受每床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待津冀地区和内蒙古赤峰、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要求,实行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后,可参照北京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等级,享受相关星级评定维度补贴。
(二)规范津冀蒙养老机构补贴申请。津冀地区和内蒙古赤峰市、乌兰察布市的养老机构申请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应在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注册并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归集服务信息。津冀地区和内蒙古赤峰、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所属的地市(区)级民政局同步加强对本区域内养老机构归集服务信息的监督核查。
(三)完善规范津冀蒙养老机构补贴发放。津冀地区和内蒙古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补贴由各区民政局依据市社会福利综合平台数据予以发放。各区民政局应与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民政部门签订委托协议,由后者按要求对服务信息、服务量进行审核和老年人能力评估。在接到相关地市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再按标准核发相应运营补贴。
(四)加强津冀蒙养老机构补贴经费保障。津冀地区和内蒙古赤峰市、乌兰察布市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所需经费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负担,市财政按照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给予每床每月100元、500元、600元的补助。
七、加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使用管理监管
(一)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负面清单制度。养老机构应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为运营补贴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
运营补贴资金不得用于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及外出考察费、娱乐性消费支出、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租赁、扩大投资等支出,不得提取挪用于与养老机构服务无关的支出项目。
(二)规范养老机构财务状况审计工作。各区民政局要督促养老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年度财务状况审计工作,确保养老机构财务状况审计报表的规范性、准确性,做到实际收支状况均与相关票据相符。对审计报表不规范的,应退回养老机构重新填报。
(三)强化运营补贴审计监督。各区民政局要采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同审计部门联合审计等方式,加大对运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管力度,防止各养老机构将运营补贴资金用于负面清单,确保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附件: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负面清单制度
为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杜绝政府补贴资金管理使用风险,确保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合法依规使用,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负面清单制度。
一、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负面清单范围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不得用于以下范围:
1.不得用于养老机构业务招待费。
2.不得用于养老机构差旅费和外出考察费。
3.不得用于养老机构娱乐性消费支出。
4.不得用于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租赁。
5.不得用于养老机构扩大投资。
6.不得提取挪用于与养老机构服务无关的支出项目。
二、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管理使用
养老机构应建立运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为运营补贴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将运营补贴资金用于负面清单规定的使用范围。
三、加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使用的监管
各区民政局要采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等方式,加大对运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管力度。对发现养老机构存在违反运营补贴负面清单制度的,纳入养老机构失信信息,并取消当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统一对外,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征求养老服务部门的意见。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内部可明确由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非民政部门(如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经营性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及时与省级共享平台或者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对接,掌握相关信息。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对于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推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属于捐助性法人,民政部门还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止变更性质。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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