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北京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取消审批,在线办十日拿证
一、背景情况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要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按照《通知》要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有关医疗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贝备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为落实国家文件要求,做好本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有关工作,市卫生计生委结合本市实际,在会同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委内相关处室多次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8年2月24日正式发布上述文件,对北京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实施备案管理的工作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备案办事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优化备案办事流程。
在备案环节,为优化政务服务、提高管理效率,依托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设计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电子化备案服务模块,实施电子化备案管理。
备案人通过北京市卫生和计生生育委员会官网“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栏目,可在线办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查询、材料补正等业务。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强调信用管理。备案人应当对网上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及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的一致性作出承诺并承担主体责任;对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备案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撤销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各区需加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相关依法执业培训、医疗质量管理及医疗风险防控;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校验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须进行现场审查。
三是加强监督执法。辖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在医疗机构开业后的3个月内进行第一次现场监督检查,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四是完善机构协作。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结合本市医养结合及分级诊疗工作要求,指导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机制,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2018〕35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本市做好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室(所)、医务室、护理站(以下简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为其内部服务对象提供有关诊疗服务的,取消医疗机构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二、办事流程
为优化政务服务、提高管理效率,本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实施电子化备案管理。市卫生计生委依托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设置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电子化备案服务模块。备案流程如下:
(一)备案人通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栏目,办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查询、材料补正等业务。
1.网上申请备案。备案人在线填写医疗机构备案基本信息,并上传设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电子材料后,在线提交备案申请。
2.备案申请查询和材料补正。备案人在“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栏目输入联系人信息后,可在线进行备案申请业务进度查询、接收补正通知和进行电子材料补正。
3.打印备案书和领取执业许可证。备案人在备案业务查询栏目中接收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发证通知后,可在线打印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将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和设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原件(加盖公章)现场提交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接收医疗机构备案材料,并进行业务办理。
1.网上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通知》要求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证,并将发放证件通知通过系统告知备案人,通知其领取证件和提交备案材料原件。备案结果应进行公示。
2.网上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备案人应当对照有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拟备案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情况进行自查,对网上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及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的一致性作出承诺并承担主体责任。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依法执业。
对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备案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撤销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记录信息将记入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并与信用系统联通,作为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的依据。
(二)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各区需加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相关依法执业培训、医疗质量管理及医疗风险防控。
辖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在医疗机构开业后的3个月内进行第一次现场监督检查,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校验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须进行现场审查。对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依照有关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医养结合及分级诊疗工作要求,指导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机制,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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