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2022-07-12 08:02:09 homechen 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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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岗位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宣传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对管理运营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与其他场所合用的,应与相关单位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布局养老服务机构用房,明确各片区养老服务机构用房布点要求,编制养老服务机构用房布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内老年人建筑应符合一、二级耐火等级要求。如采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结构的老年人建筑,建筑层数不应超过2层。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第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内的老年人的居住、活动建筑以及其他有人居住的房间,严禁使用彩钢板搭建。


第十条  设置于高层建筑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最大防火分区面积为1500㎡;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老年人建筑最大防火分区面积2500㎡;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老年人建筑最大防火分区面积12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第十一条  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活动场所(养老服务机构中的老年活动室等公共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门、窗的,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设置在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第十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宜独立设置。当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尽量将养老服务机构部分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独立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

(二)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应超过2层;

(三)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设置在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用房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养老服务机构内公共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或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建筑面积小于200㎡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或多层建筑的首层,可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二)养老服务机构建筑物房间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老年人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型走道两侧(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除外),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的房间可只设置1个疏散门;

(三)建筑物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四)多层、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筑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五)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六)养老服务机构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疏散门内外1.4m内不得设置踏步;设置于高层建筑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单面布房的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3m,双面布房的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4m;

(七)三层及三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三层及以上楼层)的养老服务机构,除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外,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净面积不应小于12m2;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八)养老服务机构建筑物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铁栅栏、防盗窗等障碍物;

(九)养老服务机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应设置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用房消防及相关设施、器材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当建筑总面积小于500m2时,可采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二)设置于高层建筑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高度超过15m或体积大于5000m3的单、多层养老服务机构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三)养老服务机构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四)单、多层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以及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小于3000㎡,且设置于单、多层建筑的既有养老服务机构,可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养老服务机构内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房间,或老年人居室、活动室等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应有良好的防排烟措施;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当开窗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六)养老服务机构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及选型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要求;


(七)养老服务机构应为无自理、行动能力的供养服务对象,足量配备担架、轮椅、逃生面具等疏散、逃生工具;


(八)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建筑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规范》(DB52/T 911-2014)设置消防设施标识。


第三章  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掌握涉及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消防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工作规程,熟悉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综合情况,能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管理活动统筹安排,会审查、批准实施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能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和应急疏散演练;会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三)会使用灭火器、消防卷盘、室内消火栓等常用消防设施、器材,具备组织本单位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


第十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具体职责由消防安全负责人承担)。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明白人”,负责实施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并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会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拟订消防安全工作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熟悉单位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能够有效辨识和督促整改常见火灾隐患,会对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常规检查维护;


(三)会组织开展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会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具备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


(四)会使用灭火器、消防卷盘、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常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七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须持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熟悉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情况;

(二)掌握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和操作规程,熟悉系统自检测试和故障处置程序;

(三)掌握消防控制室应急操作处置程序;

(四)会对报警系统进行日常检查和自检,及日常值班登记和记录;

(五)会操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等常用消防设施、器材,能通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设备准确识别各类消防设施状态和火灾信息。


第十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员工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熟悉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配置情况,掌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及其以及安全出口的位置,会使用灭火器、消防卷盘、室内消火栓等常见消防设施、器材;

(三)会实施防火巡查和日常消防安全自查;

(四)会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责任分工,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引导和协助供养人员安全疏散;

(五)会对供养对象进行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能够发现并制止日常工作遇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明确专人每日开展防火巡查,日间巡查不得少于1次,夜间巡查不得少于2次,并做好巡查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有无玩火、违规吸烟和违章动用明火现象,使用蚊香、蜡烛、煤炉时是否落实防护措施;

(二)有无违规用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问题;

(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损坏;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六)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除防火巡查内容外,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

(三)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重点部位防

火工作落实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况;

(七)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定期检查情况,电气线路是否采取穿管保护措施;

(八)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到人,规范审批和操作使用程序。

(一)动用明火施工的,应当经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核查,签发动火票,动火前应当安排人员进行监护;


(二)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不应使用明火取暖或照明,情况特殊确需使用的,应明确专人全程管理;


(三)新增、改造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必须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核准同意,由专业电工实施,应定期组织开展用电安全检查;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四)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应限定每个起居室的最大用电负荷,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五)使用管道燃气的房间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和紧

急切断装置;


(六)严禁超量储存液化石油气瓶,并应明确专人进行登记和管理;养老服务机构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七)供厨房使用的丙类燃料,其储罐不应布置在建筑内;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m3,并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采取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八)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一)要结合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对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和消防器材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停用、损坏、配备不齐或被埋压、遮挡、圈占的,应按程序登记报告,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先行采取防范措施,尽快完成整改;


(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维保单位应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三)对室内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防火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养老服务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聘用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消防控制室值班,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应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应急操作程序和操作流程图;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在安排供养人员居室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疏散需求。

(一)无自理能力或行动不便的供养对象,应优先安排在首层或其他便于疏散的地点;


(二)因特殊管理需求要进行锁闭管理的区域,应设置于走道尽头、独立建筑或不影响其他人员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的位置,并采取紧急情况下确保安全疏散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第五章  消防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按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的人员和装备器材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当熟悉建筑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掌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装备的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并适时进行修订,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演练。

(一)灭火应急预案应有组织机构、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和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等内容,并明确责任到人;


(二)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供养对象的身体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养老服务机构任何1名员工和供养人员发现火灾后,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利用就近消防设施设备和生活用水等进行火灾扑救。单位负责人要立即启动灭火应急预案,有组织地开展初期火灾扑救;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员工和有自理能力的供养人员应掌握基本的消防应急逃生常识,确保紧急时刻可以有效实施自救和引导他人逃生。

(一)养老服务机构所有员工和有自理能力的供养人员,应掌握安全疏散的原则、路线和自我防护常识;


(二)养老服务机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对疏散引导组的

人员、职责和疏散引导程序进行明确;每个楼层疏散引导员不应少于2名,负责引导在场人员通过附近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迅速疏散、正确逃生;


(三)对无自理或活动能力的供养人员,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2人1组的疏散小组,明确疏散对象,利用担架、轮椅等装备疏散供养人员。


第六章  消防宣传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列入日常服务人员管理、入住对象宣传项目。采取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张贴海报,及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等形式,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提示。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员工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必须组织新上岗员工参加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使服务人员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火场协助机构入住养老服务对象逃生自救基本技能。


第三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人员通过消防安全培训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二)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掌握本机构、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范措施;

(四)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发现火灾隐患、会及时报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机构入住对象疏散逃生和自救。



第七章  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地理位置、面积、高度、建筑性质等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等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等情况;


(二)消防法律文书。包括单位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三)人员组织制度。包括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架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岗位人员情况;消防工作奖惩情况;


(四)工作部署落实。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本机构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


(五)宣传教育培训。包括单位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


(六)隐患排查整改。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七)灭火疏散。包括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微型消防站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灭火演练记录等。


第八章  考评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评内容,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业业务管理,通过督查检查、考核评价等行政和经济管理手段,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部门将通过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自觉遵守本细则,主动接受市、县两级民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检查指导,认真落实《贵州省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夯实养老服务机构火灾防控基础。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民政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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