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社区为老服务功能优化、质量提升,构建就近便利养老服务生活圈,不断提高老年群体生活福祉,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由政府、社会力量在街道、社区兴建的为老年人提供日托、膳食、文体娱乐、个人照顾、保健康复等日间照料服务的基层为老服务基础设施。
第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管理运行应遵循“公益主导、专业服务、规范运行、社会参与”的原则,以低偿服务为主,以志愿服务和市场服务为补充。推动社区把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阵地建设统筹推进,充分发挥一线战斗堡垒作用,调动老党员等互帮互助志愿服务融入,推动“党建+养老服务”探索,提升为老服务水平。
第四条 各市、县(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监管检查;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运营资金的执行监督、绩效评价;发改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建设的审核、监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或承包运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坚持就近便利、小型多样、功能配套、实际实用的原则,以满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按照现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设计样图》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及辅助用房。
(一)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和餐厅。
(二)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
(三)老年人娱乐用房可包括图书阅览室、书画室、棋牌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
(四)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
第八条 由彩票公益金和国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资助建设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按照社区人口规模分为三类,其中老年人用房不低于相应比例。
一类:社区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600m2。
二类:社区人口规模15000~29999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085m2。
三类:社区人口规模10000~14999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750m2。
各地按照以上分类,落实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别设置不低于30张、20张、10张的床位(躺位)。
以上三类,自治区按照新建(购买)的每个补助200万元,改扩建的每个补助100万元,同时每个给予25万元设备包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第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消防安全等相关设备,并有室外活动场地,应具备采暖和通风换气设施,具备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
第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宜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设单独出入口。二层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设施。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内。
第十一条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可通过改(扩)建、购买、置换等方式,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新建社区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与社区办公设施和居民活动场所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资源共享、综合利用,并充分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三章 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具备紧急援助、日间照料、入户服务、文体娱乐、保健康复、法律维权、精神慰藉等多种功能,并不断拓展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其他困难群体,重点服务高龄、空巢、残疾、优抚、低保和低收入老年人。
第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生活照料。以提供集中式的日间照料为主、分散式的居家照顾为辅,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临时托管、用餐配送、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户外陪护等服务,方便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二)健康保健。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并提供健康教育、定期体检、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康复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应为老年人提供陪诊就医、购药送药等服务。
(三)文化娱乐。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知识讲座、教育培训、棋牌书画、图书阅览、网络学习等服务,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法律维权。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精神慰藉。引入心理咨询师,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或邻里义工,为老年人提供聊天谈心、亲情慰藉、协助交友、节假日或纪念日关怀等服务,疏导老年人心理,舒缓老年人的精神压力。
第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要根据居家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提供服务:
(一)上门服务:由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上门为居住在家中的失能半失能、空巢、独居及失独老人提供照料服务。
(二)日托服务:为在日间照料中心接受服务或委托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也可受子女的委托提供短期留宿服务。
(三)信息服务:采取互联网+养老服务为社区照料服务延伸进家庭提供信息化支撑,通过现代信息技术、便民为老服务热线等多种手段,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上门服务。
第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时,要引入社会工作理念,采取社会工作方法,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优质化的服务。
第四章 管理运营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每年按每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3万元标准予以运营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自行筹措资金解决。补助资金由县(市、区)根据日间照料中心实际运营情况及考核评价结果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彩票公益金支持建设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按规定制作标牌并要求悬挂。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要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要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同时悬挂“xx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牌。
第十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管理运营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在建筑、卫生、防疫、消防、防灾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周到的服务。提供助餐、配餐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为经济困难老年人购买服务。鼓励支持慈善公益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服务捐款捐物。
第二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应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办法。各级政府应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建设、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的薪酬、基本运营经费、困难老年群体服务补贴等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可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直接管理运营或委托第三方管理运营,受各市、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老年人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经济收入等情况实行低偿和有偿服务。收费性服务项目实行“三定”“三公开”,即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
第二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提供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服务标准,并接受群众的民主评议、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张贴公布,并报市、县(区)民政局。
第二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与服务对象或家属(监护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工作人员、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用人单位考评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明晰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各级政府(含中央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产权归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所有。
(二)属各级政府(含彩票公益金资助)和企业或社会组织、个人共同建设的,按投资比例明晰产权,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或合同,其中国有资产属当地民政部门所有。
(三)已建成运营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及时办理房屋及场所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国有资产登记证。
(四)租赁并已运营的要签订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五)新建社区或新建小区,按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2018版)由开发商根据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并无偿提供给社区使用,所有权属开发企业,使用权属当地民政部门,并签定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或合同。
(六)由社会力量兴办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定产权。
第二十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建立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账目及设备、物资、日常用品台账,人员调整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条 各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并在媒体公告评价结果。对考核等次较好、运行正常、群众评价好、老年人满意度高的补助予以倾斜;对运营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低的,收回当年运营补贴。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各市、县(区)制定和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擅自改变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对各市、县(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及运营情况适时检查督导,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动态调整。对辖区内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总体运营率低的市、县(区)进行约谈、通报,对问题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受理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举报和投诉,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审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设立或者接受政府补助、补贴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农村互助院运营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日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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